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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87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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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下午,由總統府頒發命令,世續、徐世昌、趙秉鈞,俱特授勛一位。世續系清室代表,如何也授勛一位。朱瑞、蔡鍔、胡景伊、唐繼堯、閻錫山、張鳳翽,張錫鸞、倪嗣沖、張鎮芳、周自齊、陳宦、湯薌銘,均授勛二位。蔣尊簋、孫毓筠、莊藴寬,均授勛三位。

張紹曾、陸建章,均授勛四位。屈映光授勛五位。王家襄、章宗祥,均給予一等嘉禾章。王家襄身為議員,得給嘉禾章,可見前回擬舉袁氏,寓有隱衷。


  

林長民、張國淦、施愚、王治馨、治格,均給予二等嘉禾章。顧鰲給予三等嘉禾章。廕昌給予一等文虎章。趙惟熙、陳昭常、宋小濂、張廣建、唐在禮、張士鈺、袁乃寬、李進才、江朝宗,均給予二等文虎章。

總算賞賚優渥,內外蒙恩。還有一種可喜的事件,自美洲各國,承認中華民國後,歐洲諸國,尚是徬徨卻顧,不肯遽認,至此聞正式總統,已經就任,於是俄、法、英、德、奧、意、日本,及比、丹、葡、荷、瑞、挪等國,各于袁總統蒞位這一日,賫致外交部照會,承認中華民國,願惇睦誼;且由內務部農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特頒通告,凡公共遊玩等所,一律開放三日,任人遊覽,免收券費,大約是與民同樂的意思。應加斷語,均為後文改圖帝制伏筆。嗣是黎副總統及各省都督、民政長、將軍、都統、副都統、辦事長官、經略使、鎮邊使、宣撫使、鎮守使、宣慰使等,無不上書肅賀,各表歡忱。

又由國務院電達武昌,道賀黎副總統正式就職。各省官吏,亦通電致賀。是時黎元洪已辭去江西兼督,保薦李純署任,惟督鄂如故。他本是隨遇而安,無心營兢,正式副總統一職,得不足喜,失不足憂,所以人家賀他,他只淡淡的答謝數語,也並沒有甚麼隆禮舉行,只是吾行吾素罷了!黎之卒得保身,全虧是著。

且說大總統選舉法,自憲法會議議決,即直接宣佈,並未經過袁政府手中。當時袁總統未免懊惱,以為國會專制,連自己的公佈權,都被奪去,將來制定憲法,均須由國會取決,事事不能自主,反做一個傀儡,如何了得。但因正式就職的期間,已預定在國慶日,倘或為此爭議,勢必選舉延遲,辜負此良辰佳節,豈不可惜?自己尚未當選,已預定就職期間,真可謂滿志躊躇。所以暫時容忍,就援照國會咨文,將總統選舉法全案,刊登政府公報,即日宣佈。

至就任以後,遂咨照憲法會議,爭回公佈權,統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節錄如下:

為咨行事,查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內載參議院之職權,一,議決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條,內載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又第二十二條,內載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佈施行,又第三十條,內載臨時大總統公佈法律各等語。凡此規定,均屬前參議院在約法上議決法律,及制定憲法之職權範圍。民國議會成立以來,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民國憲法未定以前,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為民國議會之職權,則民國議會,無論系議決法律事件,抑系制定憲法事件,皆應以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所定程序為準,實無絲毫疑義。乃本年十月五日,準憲法會議咨開:大總統選舉法案,業于十月四日,經本會議議決宣佈,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為此鈔錄全案,咨達大總統,即希查照飭登等因前來。

本大總統當以民國議會,前經議決,先舉總統,後定憲法,係為奠定民國國基起見。本月四日,憲法會議議決大總統選舉法案,來咨雖僅止聲明議決宣佈,並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等語,顯與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規定不

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論,內憂外患,紛至沓來,友邦承認問題,又率以正式總統之選舉,能否舉行為斷,是以接準來咨,未便過以臨時約法及國會組織法相


  

繩,因即查照來咨,命令國務院飭局照登。惟此項咨達飭登之辦法,既與約法上之國家立法程序,大相違反。若長此緘默不言,不惟使民國議會,蒙破壞約法之嫌,抑恐令全國國民,啟弁髦約法之漸。此則本大總統于憲法會議之來咨,認為于現行法律及立法先

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誠以相告者也。查民國立法程序,約法暨國會組織法,定有明文,一為提案,二為議決,三為公佈,斷未有但經提案議決,而不經公佈,可以成為法律者,大總統選舉法案,若為法律之一種,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當然應由大總統公佈。若為憲法之一部,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雖應由民國議會制定,然制定權行使之範圍,仍應以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起草權,第二十一條之議定權為標準,斷不能侵及于臨時約法第二十二及第三十條之公佈權。憲法會議,以此項宣佈權,乃竟貿然行使,其蔑視本大總統之職權,關係猶小,其故違民國根本之約法,影響實巨。

本大總統此次飭局照登,設我國民起而責以放棄職權之咎,固屬百喙莫辭,而我最高立法機關,乃置現行約法及國會組織法于不顧,竟使本大總統不得不出於放棄職權之一途,恐亦非代表國民公意者所應出此也。何不早說?豈至此方纔省悟乎?況民國肇造,二年于茲,憲法未施行以前,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民國元年,前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時,業於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臨時大總統公佈有案。而臨時約法第五十六條,並定有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各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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