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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54 /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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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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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是審訊一堂,辯詰一堂,原告只想趕緊,被告只想延宕,就是應武二犯,今朝這麼說,明朝那麼說,也沒有一定的口供,應且百計託人,往法捕房買囑武士英,叫他認定自己起意,斷不致死,並以某莊存銀,允作事後奉贈。

武遂翻去前供,只說殺宋教仁乃我一人主見,並沒有第二人,且與應並未相識,日前到了應家,亦只與陳姓會面。陳名易山,並非玉生。及問官取出被抄的手槍,令武認明,武亦答云:「不是,我的手槍,曾有七響,已拋棄在車站旁草場上面。」至問他何故殺宋?他又說:「宋自尊自大,要想做國務總理,甚且想做總統,若不除他,定要二次革命,擾亂秩序,我為四萬萬同胞除害,所以把他擊死。


  

他捨去一命,我也捨去一命,保全百姓,卻不少哩。」只此數語供詞,已見得是政府主使。問官見他如此狡辯,轉詰應桂馨。應是越加荒誕,將宋案關係,推得乾乾淨淨。

那時未得實供,如何定案?程德全、孫文、黃興等,乃決擬蒐集書證,向法捕房中,索取應宅被搜檔案。法捕房尚未肯交出,忽國務院來一通電,內述應桂馨曾函告政府,說是近日發現一種印刷品,有監督議院政府,特立神聖裁判機關的宣告文,詞云:

嗚呼!今日民國,固已至危險存亡之秋,方若嬰孩,正當維護哺養,豈容更觸外邪?本機關為神聖不可侵犯之監督議院政府之特別法庭,凡不正當之議員政黨,必以四萬萬同胞公意,為求共和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執行嚴厲正當之刑法,使我天賦之福權,奠定我莊嚴之民國。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亂政,圖竊權位,梁啟超利祿薰心,罔知廉恥,孫中山純盜虛聲,欺世誤國,袁世凱獨攬大權,有違約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趙秉鈞不知政治,罔顧責任,黃克強大言惑世,屢誤大局;其餘汪榮寶、李烈鈞、李介人輩,均為民國神奸巨蠹。內則動搖國本,貽害同胞,外則激起外交,幾肇瓜分。若不加懲創,恐禍亂立至,茲特于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時四十分,將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別法庭,于三月初九日,第一次公開審判,由陪審員蔣聖渡等九員,一致贊同,請求代理法官葉義衡君判決死刑。

先生即時執行,所有罪狀,另行宣佈,分登各報,以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開列各人,但各自悛悔,化除私見,共謀國是而裕民生,則法庭必赦其既往,其各猛省凜遵!切切此諭。

這電文傳到滬上,杯影蛇弓,愈滋疑議。無非是亂人耳目。既而國民黨交通部,又接得匿名信件,約有數通,多半措詞荒謬,不值一笑。內有一函略通文墨,節錄如下:

敬告國民黨諸君子!自內閣一翻,爾黨形勢,亦甚支絀矣。詎圖不自銷匿,猶生覬覦,教仁樗材,引類招朋,冀張其政黨內閣之說,吾甚惑焉。夫吾人所欲甘心于爾黨者,承宗指孫。與道周指黃。

二人。一濂烏足?指宋。然非先誅濂,恐無以儆餘子,爰遣奇士試其鋒,設諸子悔禍有心,幡然改計,吾又何求?倘其堅抱政黨內閣之旨,謬倡平民政治之說,則炸彈手槍,行將遍及。水陸江海,坑爾多人,人縱不恤其私,猶不思既稱鉅子,當建偉業,苟留此身,終有樹立。

管夷吾不羞小節,曷不師之?至侈言議員多出爾黨,南方不少民軍,試問軍警干涉之單朝傳,參議員夕皆反舌,漢陽師徒之鋒少挫,黃司令已遁春申。此四語全是老袁得意事,已不啻自供招狀。凡此穢跡,獨非爾黨往日之事乎?總之殷鑒未遙,前車宜鑒,此時苟避匿以讓賢,他日或循序而見舉。諸子方在青年,顧不必嘆河清也。

吾人素樂金革,死且不厭,非欲效孔璋之檄,暴人罪狀,乃姑說生公之法,冀感頑石。久聞爾黨濟濟,當有達材,試念忠告,勿作金夫!

統觀全書,無非是設詞嚇迫的手段,蛛絲馬跡,隱隱可尋,大家揣測起來,已知戕宋一案,與袁政府大有關係。


  

並由法捕房傳出消息,所抄應宅檔案,內與洪述祖往來信札,恰是很多。又經程都督邀同應民政長,共至滬上調查,電報局中取應犯送達北京電稿,一一校譯,不但與洪述祖通同一氣,就是國務總理趙秉鈞,也與應時常通信,電文多從密碼,且有含糊影響等詞。程應兩人,又會同地方檢察廳長陳英,仔細研求,展細尋譯,那密碼中的語意,已十得七八,乃電致內務部,請將洪述祖拘留,事關嫌疑,須押至備質等語。誰知洪述祖已聞風颺去,部復到滬,又由程督電呈袁總統,請他飭令嚴拿。

袁總統也居然下令,略言:「內務部秘書洪述祖,攜帶女眷一人,乘津浦車至濟南,由濟南至浦口。此人面有紅斑黑鬚,務飭地方官一體嚴拿!」其實是一紙空文,徒掩耳目,那陰謀詭計的洪殺坯,早已跑到青島,托庇德膠州總督宇下,安心享福去了。誰令颺去,隱情可知。

此外有自北京來滬的人物,什麼偵探長,什麼勤務督察長,統說是考查宋案而來,亦未嘗為宋儘力。恐是為應儘力。最注目的,是總統府秘書長梁士治,及工商總長劉揆一,匆匆南下,又匆匆北去。劉與孫黃見了一面,返至天津,稱疾辭職。

或謂劉已洞悉宋案真相,不願在惡政府中,再行幹事,以此託故求歸。彼此聚訟,疑是疑非,且不必說。惟程應孫黃等人,屢與領事團交涉,要求交出兇犯及一切證據。北京的內務部司法部,也電飭陳交涉使,囑:「援洋涇浜租界權限章程,凡中國內地發生事件,犯人或逃至租界,捕房應一體協緝,所獲人犯,仍由中國官廳理處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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