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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53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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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同陳友到六野旅館寓宿,陳言應會長欲辦一人。我問他有何仇隙?陳言:「這人是無政府黨,我等將替四萬萬同胞除害,故欲除滅那廝,並非有甚麼冤仇。」我尚遲疑不決。次日,至應宅會見應會長,由應面托,說能擊死該人,名利雙收,我才答應了去。

到行刺這一日,陳邀我至三馬路半齋夜餐,彼此酒意醺醺,陳方告訴我道:「那人姓宋,今晚就要上火車,事不宜遲,去收拾他方好哩。」說畢,即潛給我五響手槍一柄。陳付了酒鈔,又另招兩人,同叫車子到火車站,買月台票三張。一人不買票,令在外面看風。


  

票才買好,宋已到來,姓陳的就指我說:「這就是宋某。」後來等宋從招待室出來,走至半途,我即開槍打了一下,往後就逃。至門口見有人至,恐被拘拿,又從朝天放了兩槍,飛奔出站,一溜風回到應家,進門後,陳已先至,尚對我說道:「如今好了,已替四萬萬同胞除害了。」應會長亦甚讚我能幹,且說:「將來必定設法,令我出洋遊學。」我當將手槍繳還陳友,所供是實。問官又道:「你行刺後,曾許有酬勞否?」武言:「沒有。」問官哼了一聲,武又道:「當時曾許我一千塊洋錢,但我只拿過三十元。」問官復道:「姓陳的哪裡去了?叫什麼名字?」武答道:「名字已失記了。

他的下落,亦未曾知道。」問官命帶回捕房,俟後再訊。所獲嫌疑犯十六人,又一一研訊,內有十一人略有干連,未便輕縱,余五人交保釋出,還有車伕三人,也無干開釋。

法總巡復帶同探捕等復搜應宅,抄出外國箱及中國箱各一隻,內均要件,亦飭帶回捕房。越宿,再行復訊。又問及陳姓名字,武士英記憶一番,方說出「玉生」兩字,余供與昨日未符,但說:「與應桂馨僅見一面,刺宋一節,統是陳玉生教導,與應無涉等情。」這明是受應囑託。

問官料他狡展,仍令還押。胡翡雲圈住應宅,足足三日三夜,虧得平時恩客,記念前情,替她向法捕房投保,才得釋放。翡雲到處哭訴,說是三日內損失不少,應大老曾許我同往北京,他做官,我做他家小,好安穩過日,哪知出此巨案,我的命是真苦了。這且擱過不提。

且說應桂馨被押英捕房,當下卜總巡稟請英副領事,會同讞員聶榕卿,開特別公堂審問,且令王阿法與應對質,應一味狡賴。英副領事乃將應還押,俟傳齊見證,再行復訊。王阿法著交保候質。是時江蘇都督程德全,以案關重大,竟親行至滬,與黃興等商量辦法。

孫文亦自日本聞警,航歸滬瀆,大家注意此案,各在黃公館中,日夕研究。陳其美亦曾到座,問程督道:「應桂馨自稱江蘇巡查長,曾否由貴督委任?」程德全道:「這是有的。」黃興插口道:「程都督何故委他?」程德全半晌道:「唉!這是內務部洪蔭芝,就是洪述祖所保薦的。」黃興點頭道:「洪述祖麼?他現為內務部秘書,與袁總統有瓜葛關係,洪為老袁第六妾之兄,故黃言如此,詳情悉見後文。

我知道了。這案的主因,尚不止一應桂馨呢。」程德全道:「我當徹底清查,免使宋君含冤。」黃興道:「但望都督能如此秉公,休使元兇漏網,我當為宋漁父拜謝哩。」說著,即起向程督鞠躬。程督慌忙答禮,彼此復細談多時,決定由交涉使陳貽范函致各國總領事,及英法領事,略言:「此案發生地點,在滬寧火車站,地屬華界,所獲教唆犯及實行犯,均系華籍,應由華官提訊辦理,請指定日期,將所有人犯,及各項證據解交」等情。陳函交去,英領事也有意承認,惟因目前尚蒐集證據,羽黨尚未盡獲,且俟辦有眉目,轉送中國法庭辦理,當將此意答覆。

陳交涉使也無可如何,只好耐心等着。法領事以應居文元坊,屬法租界管轄,當提應至法廨會審。英領事不允,謂獲應地點,在英租界中,須歸英廨審訊,萬不得已,亦宜英法會同辦理。華人犯法,應歸華官辦理;且原告亦為華人,案情發生又系華地,而反令英法領事,互奪裁判權,令人感喟無窮。


  
法領事乃允將兇犯武士英,轉解至公共租界會審公堂,聽候對質。當由法捕房派西捕五人,押着武士英,共登汽車,送至公廨。

武身穿玄色花緞對襟馬褂,及灰色羊皮袍,頭戴狐皮小帽,由兩西探用左右手銬,攜下汽車,入廨登樓,靜候傳訊。武並無懼色,反自鳴得意道:「我生平未曾坐過汽車,此次為犯案,卻由會審公堂,特用汽車迎我,也可算得一樂了。」送你歸天,樂且無窮。那應桂馨愈覺從容,仗着外面的爪牙,設法運動,且延請著名律師,替他辯護。

於是原告工部局代表,有律師名叫侃克,中政府代表,由程都督延聘到堂,亦有律師,名叫德雷斯,被告代表,且有律師三人,一名愛理司坦文,一名沃克,一名羅禮士。這許多律師,沒一個不是西洋人。臨審時,應武兩犯,雖曾到庭,問官卻不及訊問,先由兩造律師,互相辯駁,你一句,我一語,爭論多時,自午後開審,到了上燈,律師尚辯不清楚,還有什麼工夫問及應武兩犯,只好展期再訊。武仍還押法捕房,應亦還押英捕房。

至第二次開審,宋教仁的胞叔宋宗潤,自湘到滬,為侄伸冤,也延了兩個律師,一名佑尼干,一名梅吉益,也統是西人,律師越請越多了。無非畀西人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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