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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 34 / 445
中國現代史類 / 蔡東藩 / 本書目錄 || 記錄本頁面 我的閱讀標記

民國史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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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華兵與藏人,屢生衝突,英兵以保護僑商為名,進兵藏邊,尹督遂電告北京,請任鍾穎為辦事長官,俾專責成。袁總統即如言任命。但藏番總歧視華人,隨你鍾長官威權並用,始終不肯就範。華兵在拉薩開會,登場演說,不知如何得罪了藏人,竟致兩造決裂,激動兵戈。

藏人各處響應,把華兵困住拉薩,一面分道揚鑣,西侵後藏,東寇裡塘。後藏的江亞,竟被陷沒。裡塘在打箭爐西,雖為駐藏大臣往來驛道,奈與四川省會,相距遙遠,守兵寥寥無幾,猝遇藏人到來,慌忙斂兵固守,飛書乞援,誰知遠水難救近火,鎮日裡待援未至,只好棄了裡塘,奔還內地。藏人既將裡塘占去,復乘勢欲奪巴塘,川邊大震。


  

尹都督乃自請出師,奉命允准,並加授鎮撫使。

尹遂率軍西征,途次接巴塘捷報,心下稍慰。又行了兩三日,克複裡塘的喜信,也由探馬報到。原來邊軍統領顧占文,因裡塘失守,加意防備,四處派遣心腹,暗探藏人消息。到了七月初旬,探得藏人出攻巴塘,分兩路進兵,一隊從大路攻擊,揚旗吶喊,堂堂皇皇,一隊從小路潛行,越山過嶺,似偷鷄弔狗一般。

藏人頗也知兵。那時顧統領察破詭謀,當即將計就計,陽遣兵截住大路,自己卻帶著精鋭,至小路旁看定要隘,分兵四伏。藏人那裡防着,只從崇山峻嶺中,繞越而來。大眾爭先恐後,毫無紀律,那邊有幾十人,這邊也有幾十人,但憑着兩隻腳,隨路亂走,將到大朔山側,天色將晚,遙望前面,只有參天的古木,遍地的蔓草,隱隱銜着一個夕陽,掩映滿山秋色。

烘染語亦不可少。此時也無暇流覽,但蓄着一股鋭氣,急行上前,暗想越過了山,便是巴塘,好在沿途平穩,並沒有華兵攔阻,此去出其不意,攻其無備,眼見得巴塘要隘,唾手得來。正在趾高氣揚的時候,猛聽得一聲號炮,震得山谷俱鳴,木葉亂下,大眾齊聲叫道:「不好了!不好了!」言未畢,已見華兵四處殺來,槍聲劈拍不絶,無從躲避。大眾顧命要緊,覓路四竄。

巴塘也不要了。不意竄到東邊,竟遇著一陣槍彈,暈倒了好多人,折回西邊,又碰着一隊華兵,惡狠狠的過來,好象餓鷹逐鷄,猛虎噬羊,稍稍失手,便被他打倒地上,生擒活縛的拖了過去。有幾個仗着蠻力,拚命突圍,總算死了一半,逃了一半。顧統領乘勝追趕,順着路竟到裡塘,裡塘已虛若無人,當由顧軍踹入,立將裡塘收復。

正擬出擊大路上的藏兵,可巧藏人已聞小路敗報,踉蹌逃還。顧統領麾軍殺出,嚇得藏人沒路亂跑,大路上的官軍,又同時趕到,一場合剿,殺死藏人數百名,只有命不該絶的藏人,才得逃脫。顧統領即遣人告捷,當由尹都督接着,非常欣慰,遂至打箭爐駐節。打箭爐系四川西徼,為川藏往來孔道,清季已改為康定府治,藩漢雜居,相安成俗。

尹都督就此駐紮,免不得遊覽風景,極目遐天;偶然見了許多蠻女,醜的醜,妍的妍,兩兩相較,有幾個姿色秀媚的蠻姝,越覺得天然丰韻,面不粉而白,口不脂而紅,眉不黛而翠,更有一種苗條態度,楚楚可人,或在藤峽棘穴旁,招集三數姊妹花,着吉莫小鞾,低唱蠻歌,高揚巾帕,飄飄乎若神仙中人。看官!你想這豪宕不覊的尹都督,哪能不牽入情絲,觸生美感,當下搜采數姝,令充下陳,几乎把這蠶叢路,變做了鸞棲林。樂不思蜀。小子有詩詠道:

犵花草也風流,別有柔情足解憂。

自古英雄多好色,小蠻尚在且勾留。

藏事未了,鄂中又出有異國。待小子下回續敘。


  
民國初年,為釐定法規時代,公佈各法,自有專書,非本書所應殫述。但本書亦寓通俗教育,所有普通各法規,為一般人民所應略曉者,固不得不粗舉一斑,揭而出之,俾閲者得助見聞,正灌輸知識之嚆矢也。國會組織法,及各議員選舉法,不略蒙藏,政府固為統一藩部起見,而著書人即隨筆敘下,寫入藏事,此又為文字中綰合之法。尹都督自請征藏,儼然有終軍請纓氣象,而一逢蠻女,即取充下陳,雖情場花月,無玷英雄,而于軍紀上不無妨害,寓譏于褒,作者其固有隱旨乎!

第十四回

張振武赴京伏法 黎宋卿通電辨誣

卻說各省的軍隊,自經袁總統通電裁併,給餉遣散,往往遊騎無歸,所在謀變。有幾處尚未裁遣,即已秘密開會,再圖革命,如南京駐紮的贛軍,蘇州的先鋒三營,灤州的淮軍馬隊,山條省城的防兵,奉天大北關外的舊混成協第三標,安徽北門外的先鋒隊第一營,蕪湖屯駐的盧軍,滁州第一團七八兩連兵士,陸續嘩變,幸經各處長官,立時剿撫,均歸平定。

惟湖北為革命軍發起地,餘風未泯,喜動惡靜,不但亂兵生事,甚至司令軍官等,亦屢思自逞,嘗謀獨立。兵猶火也,不戢自焚,古人之所以三致意者在此。襄陽府司令張國荃,不服省垣編製,擅殺調查專員周警亞,擁兵為亂,經黎都督元洪派兵兜剿,國荃方自知不敵,竄向鄖陽,沿途劫掠,蹂躪了好幾處;復由官兵追剿,方纔散逸。既而軍官祝制六、江光國、滕亞綱等人又煽惑軍界,託詞改革政治,謀推翻軍政民政二府,破壞各司,幸被黎都督察覺,即調集近衛軍及警察分頭緝捕,將祝、江、滕三人拿獲,並搜出檄文佈告、文書名冊、徽章令旗、傳單願書等項,證據昭然,三犯無可抵賴,遂申行軍律,一概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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