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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 605 / 772
古典經濟學類 / 馬克思 / 本書目錄
  

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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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05頁

朗讀:

合,他獲得的是他所需要的支付手段,而不是追加資本,因為他已經把一個比他從銀行得到的價值更大的資本價值交給銀行了。但是一方面,這個更大的資本價值已經不能用來滿足他當前的需要,即充當支付手段,因為它已經為了獲得利息而在一定形式上投下;另一方面,A也有理由不用出售的辦法把這個資本價值直接轉化為支付手段。他的有價證券本來還要用作準備資本;他現在就是讓它執行準備資本的職能。

所以,在A和銀行之間,發生了一個暫時的互相的資本轉移,A沒有得到任何追加資本(正好相反!),但他得到了所需要的支付手段。相反地,對銀行來說,這種營業是暫時把貨幣資本固定在一種貸款的形式上,是使貨幣資本由一種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而這種轉化正是銀行業務的重要職能。如果A是拿自己公司的股票而不是國債券向銀行抵押,那麼,他就確實象第一種情形一樣獲得了追加資本。


  

第三種情形——A拿一張匯票向銀行貼現,並在扣除貼水之後得到一筆現金。在這個場

合,他是把一個非流動形式的貨幣資本賣給銀行,而換成了一個流動形式的價值額;也就是把尚未到期的匯票賣掉而換成了現金。現在,這張匯票成了銀行的財產。這一點不會因匯票無人償付時最後一個背書人A要對銀行負償付責任而發生任何變化;A會同其他背書人和出票人一起分擔這個責任,他可以及時向他們提出償還的要求。

所以,在這裡,根本不是516什麼貸款,而只是通常的買賣。因此A也不需要向銀行償還什麼東西;匯票到期時,銀行就會通過匯票兌現而得到補償。在這個場合,在A和銀行之間也發生了互相的資本轉移,而且同任何其他商品的買賣完全一樣,正因為如此,A並沒有獲得任何追加資本。他所需要的和所得到的,是支付手段;他得到這種支付手段,是因為銀行已經為他把他的貨幣資本由一種形式轉化為另一種形式,即由匯票轉化為貨幣了。

可見,只有在第一種情形下,才談得上真正的資本貸放。在第二種情形和第三種情形下,至多只是在每次投資時都「預付資本」的意義上,才能說是資本貸放。在這個意義上,銀行把貨幣資本貸放給A了;但對A來說,貨幣資本至多在它是A所有的資本的一部分這個意義上,是貨幣資本。他需要它,使用它,並不是專門把它當作資本,而是專門把它當作支付手段。

不然的話,每一次可以使人們獲得支付手段的通常的商品出售,也都可以被看作是接受了一次資本貸放。——弗·恩·}

對於發行銀行券的私人銀行來說,區別在於:如果它的銀行券既不留在地方上的流通中,也不以存款的形式或支付到期匯票的形式流回到它那裡,那末,這種銀行券就會落到那些要求私人銀行用金或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來兌換它的人手中。因此在這個場合,私人銀行的銀行券的貸放,事實上代表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的貸放,或者,——這對私人銀行來說也是一樣,——代表金的貸放,因而代表它的銀行資本的一部分。當英格蘭銀行本身,或任何一個別的受發行銀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額約束的銀行,必須出售有價證券,以便從流通領域中收回它們自己的銀行券,然後再把它們作為貸款發放出去的時候,以上所說同樣適用;在這個場合,它們自己517的銀行券代表它們的可以動用的銀行資本的一部分。

即使通貨純粹是金屬,也可能同時發生這樣的情形:1.金的流出{這裡所說的金的流出顯然是指,至少有一部分金流到國外去。——弗·恩·}使金庫空虛;2.因為銀行要求金,主要是為了結算支付差額(即結清舊的交易),所以銀行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發放的貸款會大大增加,不過它們又會以存款的形式或償付到期匯票的形式流回銀行;於是一方面,在銀行手中掌握的有價證券增多時,銀行的存金總額卻會減少;另一方面,銀行從前作為所有人持有的同一金額,現在由銀行作為自己存款人的債務人持有;最後,流通手段的總量會減少。


  
以上我們都是假定貸款是用銀行券發放的,因此,銀行券的發行量至少會暫時增加,雖然這種增加又會立即消失。但是,事情並不是必須如此。銀行可以不發行紙幣,而為A開立一個信用賬戶,從而使銀行的債務人A變成它的想象的存款人。A用向銀行開出的支票來支付給他的債權人,受票人再把支票付給他自己的銀行家,這個銀行家用這種支票再在票據交換所交換那種要由他兌付的支票。

在這個場合,沒有任何銀行券介入;全部交易只是:銀行用一張向它本身開出的支票來結清它必須履行的債務,而它實際得到的補償則是它對A所持有的信用債權。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是把它的銀行資本的一部分貸給A了,因為貸給A的是銀行自己的債權。

如果說這種對貸款的需求就是對資本的需求,那也不過是對貨幣資本的需求;從銀行家的觀點來看,是對資本的需求,也就是對金的需求——在金向國外流出的場合——或者對國家銀行的銀行券的需求;私人銀行要獲得這種銀行券必須用等價物去購買,所518以,它對私人銀行來說代表資本。或者,最後,那些為了獲得金或銀行券而必須被賣掉的是有息的有價證券、國債券、股票等等。但是,如果這是國債券,那就只是對它的買者來說是資本;它代表着買者支付的購買價格,代表着他投在國債券上的資本;它本身不是資本,而只是債權。如果這是不動產抵押單,那它就只是有權獲得未來地租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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