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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家已經如此習慣于通過貸放來充當貨幣形式上的可供支配的社會資本的分配人,以致他每執行一次付出貨幣的職能,對他
483來說都表現為貸放。他付出的一切貨幣,在他看來都是貸款。如果貨幣直接用於貸放,那當然是完全正確的。如果貨幣用於匯票貼現,那末,在匯票到期以前,這對他自己來說實際上是貸款。
因此,他的頭腦裡就形成了固定的看法,似乎他的一切支付都是貸款。而且,不僅僅是這個意義上的貸款,即每次為賺取利息或利潤而投下的貨幣,在經濟學上都被看作該貨幣所有者作為私人向作為企業主的他自己提供的一種貸款。而且是下述確定意義上的貸款:銀行家用貸放的方式把一筆錢交給他的顧客,使後者已有的資本中增加了這筆錢。
這種由銀行辦公室傳到政治經濟學上來的觀念,引起了混亂的爭論:銀行家以現金形式交給他的顧客支配的東西,究竟是資本呢還是隻是貨幣,流通手段,通貨呢‧為瞭解決這個本來非常簡單的爭論,我們必須站在銀行顧客的立場上。問題在於:這個銀行顧客要求什麼,並且得到什麼。
如果銀行同意只憑顧客的個人信用給予他一筆貸款,而不需要顧客提供擔保品,那末,事情是很清楚的。顧客無條件地獲得了一定量價值的貸款,這是他原來已經使用的資本的追加。他是在貨幣形式上得到這筆貸款的,因此,他得到的不僅是貨幣,而且是貨幣資本。
如果他以有價證券等等為抵押得到這筆貸款,那末,這就是下面這種意義上的貸款,即貨幣是在償還的條件下交給他的。但這不是資本的貸放。因為,有價證券也代表資本,並且代表着比貸款更大的金額。因此,受款人得到的資本價值小於他拿去抵押的資本價值;這對他來說根本不是獲得追加資本。
他做這種交易不是因為他需要資本,———他在自己的有價證券上已經有了這個資
484本,——而是因為他需要貨幣。因此,這裡是貨幣的貸放,而不是資本的貸放。
如果貸款採取匯票貼現的形式,那就連貸款的形式也消失了。這是一種純粹的買賣。匯票通過背書轉為銀行所有,貨幣則轉為顧客所有;顧客方面已沒有償還的問題。如果顧客用一張匯票或類似的信用工具來購買現款,那末,這就象他用他的其他商品如棉花、鐵、穀物來購買現款一樣,不是貸款。
在這裡,更加談不上什麼資本的貸放。商人和商人間的每一次買賣,都是資本的轉移。但是,只有在資本不是互相轉移,而是單方面的並且是有期限的轉移的時候,才發生貸放。因此,只有在匯票是一種空頭匯票,根本不代表任何已經賣掉的商品的時候,對這種匯票的貼現才是資本的貸放;一旦銀行家識破了它,他就決不會要它。
因此,在正常的貼現業務中,銀行顧客得到的決不是貸款,既不是資本貸款也不是貨幣貸款,他得到的是由賣掉的商品換來的貨幣。
因此,一種情況是顧客向銀行要求資本並獲得資本,另一種情況是他僅僅獲得貸給他的貨幣或向銀行購買貨幣,這兩種情況是顯然不同的。既然勞埃德—奧維爾斯頓先生通常只是在極少的情況下才不要擔保而貸出他的基金(他曾經是我在曼徹斯特的公司【指歐門—恩格斯公司】的銀行家),那末很清楚,他所說的關於寬宏大量的銀行家把大量資本貸給缺少資本的工廠主的漂亮話,是純粹的吹牛。
馬克思在
第三十二章 中也談到了基本上相同的情況:「只要商人和生產者能夠提供可靠的擔保品,對支付手段的需求,就只是對轉化為貨幣的可能性的需求;如果不是這樣,就是說,如果支付
485手段的貸放不僅給他們提供貨幣形式,而且也把他們所缺少的任何一種形式的用來支付的等價物提供給他們,那末,對支付手段的需求就是對貨幣資本的需求。」——在
第三十三章 又說:「在發達的信用制度下,貨幣集中在銀行手中,銀行至少在名義上貸放貨幣。這種貸放只與流通中的貨幣有關。這是通貨的貸放,不是借助這些通貨而流通的資本的貸放。」——應該知道這種情況的查普曼先生,也證實了上述的有關貼現業務的見解(銀行委員會,
1857年):
「銀行家有了匯票,銀行家已經購買了匯票。」(證詞第
5139號。)
我們還要在
第二十八章 中再討論這個問題。——弗·恩·}
(第
3744號)「您是否願意談一談您把資本這個詞實際理解為什麼嗎‧——{奧維爾斯頓答:}資本是由營業藉以進行的各種商品構成的;有固定資本,有流動資本。你們的船舶,你們的碼頭,你們的造船廠是固定資本;你們的糧食,你們的衣服等等是流動資本。」
(第
3745號)「金流出國外會給英國造成有害的後果嗎‧——不會,只要賦予這個詞以合理的含義。」
(接着是李嘉圖的那套舊的貨幣學說。)
「在事物的自然狀態下,世界的貨幣在世界各國之間按某些比例進行分配;這些比例是這樣的,以致在{貨幣}這樣分配時,任何一個國家和世界其他國家之間的交易,都是一種單純的物物交換;但時而會有各種影響貨幣分配的干擾;在發生這種干擾的時候,某個國家的一部分貨幣就會流入別的國家。」——(第
3746號)「您現在用了貨幣這個名詞。如果我以前對您的話理解得正確的話,您曾把這叫作資本的損失。——我曾把什麼叫作資本的損失?」——(第
3747號)「金的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