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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承認,當同一商品在不同時期有兩個不同的「自然價格」時,供求在每個場合都能夠互相一致,並且必須互相一致,以便
214商品在兩個場合都按照它的「自然價格」出售。既然在這兩個場合,供求關係沒有差別,而「自然價格」本身的量有差別,那就很明顯,「自然價格」的決定同供求無關,因此也極少可能由供求來決定。西方經濟學的供求理論說明不了需求的形成,只能用空洞的效用來搪塞。
要使一個商品按照它的市場價值來出售,也就是說,按照它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來出售,耗費在這種商品總量上的社會勞動的總量,就必須同這種商品的社會需要的量相適應,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會需要的量相適應。競爭,同供求關係的變動相適應的市場價格的波動,總是力圖把耗費在每一種商品上的勞動的總量化為這個標準。
在商品的供求關係上再現了下列關係:第一,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關係,商品和貨幣的關係,買者和賣者的關係;第二,生產者和消費者的關係,儘管二者可以由第三者即商人來代表。在考察買者和賣者時,為了闡明他們之間的關係,把他們單個地對立起來就行了。要把商品的完整的形態變化,從而把買和賣的全部過程表示出來,有三個人也就夠了。A把商品賣給B時,把自己的商品轉化為B的貨幣;他用貨幣向C購買時,又把自己的貨幣轉化為商品;整個過程就是在這三個人中間進行的。
其次,在考察貨幣時,我們曾假定,商品是按照它們的價值出售的,因為,既然問題只在於商品在它轉化為貨幣,再由貨幣轉化為商品時所經歷的形式變化,那就沒有任何理由去考察那種同價值相偏離的價格。只要商品已經售出,並且用所得的貨幣又購買了新的商品,全部形態變化就擺在我們面前了,而商品價格究竟是低於還是高於它的價值,對這種形態變化本身來說是沒有關係的。商品價值作為基礎仍然是重要的,因為貨幣只有從這個基礎出發才能在概念上得到說明,而價格
215就其一般概念來說,首先也只是貨幣形式上的價值。當然,當我們把貨幣作為流通手段考察時,假定所發生的不只是一個商品的一個形態變化。
相反,我們考察的是這種形態變化的社會交錯的現象。只有這樣,我們才談到貨幣的流通,談到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職能的發展。但是,雖然這個聯繫對貨幣轉化為流通手段以及由此引起的貨幣的形式變化來說,如此重要,但它對買者和賣者個人之間的交易來說,卻是無關緊要的。
但是,說到供給和需求,那末供給等於某種商品的賣者或生產者的總和,需求等於這同一種商品的買者或消費者(包括個人消費和生產消費)的總和。而且,這兩個總和是作為兩個統一體,兩個集合力量來互相發生作用的。個人在這裡不過是作為社會力量的一部分,作為總體的一個原子來發生作用,並且也就是在這個形式上,競爭顯示出生產和消費的社會性質。
在競爭中一時處于劣勢的一方,同時就是這樣一方,在這一方中,個人不顧自己那群競爭者,而且常常直接反對這群競爭者而行動,並且正因為如此,使人可以感覺出一個競爭者對其他競爭者的依賴,而處于優勢的一方,則或多或少地始終作為一個團結的統一體來同對方相抗衡。如果對這種商品來說,需求超過了供給,那末,在一定限度內,一個買者就會比另一個買者出更高的價錢,這樣就使這種商品對全體買者來說都昂貴起來,提高到市場價值以上;另一方面,賣者卻會共同努力,力圖按照高昂的市場價格來出售。相反,如果供給超過了需求,那末,一個人開始廉價拋售,其他的人不得不跟着干,而買者卻會共同努力,力圖把市場價格壓到儘量低於市場價值。只有各方通過共同行動比沒有共同行動可以得到更多好處,他們才會關心共同行動。
只要自己這一方變成劣勢
216的一方,而每個人都力圖找到最好的出路,共同行動就會停止。其次,只要一個人用較便宜的費用進行生產,用低於現有市場價格或市場價值出售商品的辦法,能售出更多的商品,在市場上奪取一個更大的地盤,他就會這樣去做,並且開始起這樣的作用,即逐漸迫使別人也採用更便宜的生產方法,把社會必要勞動減少到新的更低的標準。如果一方占了優勢,每一個屬於這一方的人就都會得到好處;好象他們實現了一種共同的壟斷一樣。如果一方處于劣勢,每個人就企圖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取得優勢(例如用更少的生產費用來進行生產),或者至少也要儘量擺脫這種劣勢;這時,他就根本不顧他周圍的人了,儘管他的做法,不僅影響他自己,而且也影響到他所有的同夥。
「如果一個集團中的每個人從來不能在總的收益和財產中取得多於一定部分或相應部分的東西,他就願意聯合起來去提高這個收益:這就是壟斷。但是,如果每個人都認為自己能夠用某種方法增加自己這一份的絶對數額,即使這樣做會使總額減少,他也常常會這樣做:這就是競爭。」(《關於需求的性質和消費的必要性的原理》1821年倫敦版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