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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考察棉紗的價值,即生產棉紗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時,可以把各種不同的在時間和空間上分開的特殊勞動過程,即生產棉花本身和生產所消耗的紗錠量所必須完成的勞動過程,以及最後用棉花和紗錠生產棉紗所必須完成的勞動過程,看成是同一個勞動過程的前後相繼的不同階段。棉紗中包含的全部勞動都是過去的勞動。至于生產棉紗的各形成要素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是早已過去的,是過去完成的,而在紡紗這一最後過程中直接耗費的勞動則是接近現在的,是現在完成的,這種情況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如果建築一座房屋需要一定數量的勞動,例如
30個工作日,那末體現在這座房屋中的勞動時間的總量,不會因為第
30個工作日比第
1個工作日晚
29天而有所改變。
按照錢伯海的「社會勞動創造價值」的理論,前
29天的勞動成果(物化的死勞動)將與第
30個工作日的活勞動共同創造第
30個工作日的勞動成果(新增的價值)。而按照牟其中的「
99+
1」的理論,這最後一天的勞動成果的價值最大。因此,包含在勞動材料和勞動資料中的勞動時間,完全可以看成是在紡紗過程的早期階段耗費的,是在最後以紡紗形式加進的勞動之前耗費的。
因此,生產資料即棉花和紗錠的表現為
12先令價格的價值,是棉紗價值或產品價值的組成部分。
但是這裡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棉花和紗錠必須實際上用來生產使用價值。在我們所舉的例子中,就是必須從棉花和紗錠生產出棉紗。對於價值說來,它由什麼樣的使用價值來承擔都是一樣的,但是它必須由一種使用價值來承擔。
第二,要假定所用的勞動時間只是一定社會生產條件下的必要勞動時間。如果紡
1磅紗只需要
1磅棉花,那末,紡
1磅紗就只應當消耗
1磅棉花,紗錠也是這樣。如果資本家異想天開,要用金錠代替鐵錠,那末在棉紗的價值中仍然只計算社會必要勞動,即生產鐵錠所必要的勞動時間。
現在,我們知道了,棉紗價值的哪一部分是由生產資料即
213棉花和紗錠構成的。這一部分價值等於
12先令,等於
2個工作日的化身。現在要考察紡紗工人本身的勞動加在棉花上的價值部分。
現在,我們要從與考察勞動過程時完全不同的角度來考察這種勞動。在考察勞動過程時,談的是使棉花變為棉紗的有目的的活動。在其他一切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勞動越合乎目的,棉紗就越好。紡紗工人的勞動是一種和其他生產勞動不同的特殊生產勞動。
這種區別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表現出來,就是說,紡紗工人有特殊的目的,有特殊的操作方式,他的生產資料有特殊的性質,他的產品有特殊的使用價值。棉花和紗錠充當紡紗勞動的生活資料,但是不能用它們製造綫膛炮。相反,就紡紗工人的勞動是形成價值的勞動,是價值源泉來說,它卻和炮膛工人的勞動毫無區別,或者用一個更切近的例子來說,同植棉者和紗錠製造者體現在棉紗的生產資料中的勞動毫無區別。只是由於這種同一性,植棉、制錠和紡紗才能成為同一個總價值即棉紗價值的只有量的區別的各個部分。
這裡談的不再是勞動的質,即勞動的性質和內容,而只是勞動的量。勞動的量是容易計算的。我們假定紡紗勞動是簡單勞動,是社會平均勞動。以後我們會知道,相反的假定也不會對問題有絲毫影響。
在勞動過程中,勞動不斷由動的形式轉為存在形式,由運動形式轉為物質形式。一小時終了時,紡紗運動就表現為一定量的棉紗,於是一定量的勞動,即一個勞動小時,物化在棉花中。我們說勞動小時,就是紡紗工人的生命力在一小時內的耗費,因為在這裡,紡紗勞動只有作為勞動力的耗費,而不是作為紡紗這種特殊勞動才具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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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具有決定意義的是,在過程的進行中,即在棉花變為棉紗時,消耗的只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如果在正常的即平均的社會的生產條件下,一個勞動小時內a磅棉花應該變為b磅棉紗,那末,只有把
12×a磅棉花變成
12×b磅棉紗的工作日,才能算是
12小時工作日。因為只有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才算是形成價值的勞動時間。
同勞動本身一樣,在這裡,原料和產品也都與我們從本來意義的勞動過程的角度考察時完全不同了。原料在這裡只是當作一定量勞動的吸收器。通過這種吸收,原料事實上變成了棉紗,因為勞動力以紡紗形式耗費並加在原料中了。而產品棉紗現在只是棉花所吸收的勞動的測量器。
如果
1小時內有
12/
3磅棉花被紡掉,或者說,變成了
12/
3磅棉紗,那末
10磅棉紗就表示
6個被吸收的勞動小時。由經驗確定的一定的產品量,現在只不過代表一定量的勞動,代表一定量凝固的勞動時間。它們只是一小時、兩小時、一天的社會勞動的化身。
在這裡,勞動是紡紗勞動、它的原料是棉花、它的產品是棉紗這種情況,是沒有關係的,正如勞動對象本身已經是產品、是原料這種情況沒有關係一樣。如果工人不是在紡紗廠做工,而是在煤礦做工,勞動對象煤就是天然存在的。但是,從礦床中開採出來的一定量的煤,例如一英擔,依然代表一定量被吸收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