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 中 第174頁
█揄 【卯集中】【手字部】 揄 【唐韻】羊朱切【集韻】【韻會】容朱切,□音兪。【說文】引也。【史記·貨殖傳】揄長袂,躡利屣。【前漢·禮樂志】神之揄臨壇宇。 ◆又揄揚,譽言也。【班固·西都賦序】雍容揄揚,著於後嗣。【注】揄引,揚舉也。 ◆又邪揄也。【後漢·王霸傳】市人皆大笑,舉手邪揄之。或作□。【說文】作□。 ◆又【正韻】雲俱切,音于。義同。 ◆又與褕同。【集韻】【韻會】【正韻】□余招切,音搖。【禮·玉藻】夫人揄狄。【疏】揄,讀如搖。狄,讀如翟。謂畫搖翟之雉於衣也。【陸氏音義】爾雅云:江淮而南,青質五色皆備成章曰鷂。音搖,謂畫此雉也。 ◆又與舀抭同。【唐韻】以周切【集韻】【韻會】夷周切,□音由。抒臼也。【詩·大雅】或舂或揄。 ◆又【唐韻】度侯切【集韻】【韻會】【正韻】徒侯切,□音頭。亦引也。【班固·西都賦】揄文竿,出比目。 ◆又徒口切,音鋀。義同。 ◆又【集韻】他侯切,音偸。垂也。【莊子·漁父篇】被髮揄袂。 ◆又醜鳩切,音抽。垂手行也。 ◆又舂朱切,音輸。閃揄,傾貌。 █揆 【卯集中】【手字部】 揆 【唐韻】求癸切【集韻】【韻會】巨癸切,□葵上聲。【說文】葵也。【爾雅·釋言】度也。【易·繫辭】初率其辭而揆其方。【注】循其辭,以度其義。【詩·鄘風】揆之以日。【史記·律書】癸之為言揆也,言萬物可揆度,故曰癸。 ◆又百揆,官名。【書·舜典】納于百揆。【傳】納舜于此官,揆度百事也。【後漢·百官志注】百揆,堯初別置,周更名塚宰。 ◆又【正字通】渠惟切,音葵。字彙闕平聲,非。◎按唐韻,集韻諸書,揆字止收紙韻,不入支韻。經典釋文亦無平聲,從舊可也。本作□。 █捏 【卯集中】【手字部】 捏 【唐韻】奴結切【集韻】【韻會】乃結切,□音涅。捺也,搦也。【增韻】捻聚也。 █捐 【卯集中】【手字部】 捐 【唐韻】與專切【集韻】【韻會】余專切,□音沿。【說文】棄也。【前漢·竇嬰傳】侯自我得之,自我捐之,無所恨。 ◆又【增韻】除去也,損也。【史記·吳起傳】捐不急之官。 ◆又病死曰捐瘠。【列子·楊朱篇】生相憐,死相捐。 ◆又【正韻】于權切,音員。義同。 ◆又葉于倫切,音筠。【陸雲詩】青雲方乗,芳餌可捐。達觀在一,萬物自賔。俗捐字。別見七畫。捐字原從□作。 █扞 【卯集中】【手字部】 扞 【唐韻】【集韻】【韻會】【正韻】□侯幹切,音翰。以手扞也。 ◆又衛也。【左傳·文六年】親帥扞之,送致諸竟。【前漢·□法志】手足之扞頭目。【注】扞,禦難也。 ◆又【說文】忮也。【增韻】抵也。【禮·學記】發然後禁,則扞格而不勝。【注】扞,堅不可入之貌。 ◆又【史記·楚世家】蜀伐楚,於是楚為扞關以距之。【後漢·郡國志】巴郡魚復扞水,有扞關。 ◆又與□通。臂衣也。【前漢·尹賞傳】被鎧扞,持刀兵。 ◆又與銲通。【戰國策】豫讓刃其扞。【注】矛鐏謂之銲,施刃其端。 ◆又【集韻】古旱切,幹上聲。與擀同。【集韻】或作捍。別作□。 █扢 【卯集中】【手字部】 扢 【唐韻】【集韻】【韻會】□古忽切,音骨。摩也。【前漢·禮樂志】扢嘉壇,椒蘭芳。【注】摩拭其壇。【左思·吳都賦】掛扢而為創痏。 ◆又【唐韻】戶骨切【集韻】胡骨切,□音鶻。 ◆又【集韻】下沒切,音齕。義□同。 ◆又【廣韻】【集韻】□居乙切,音訖。擊也。 ◆又【集韻】許訖切,音迄。奮舞貌。一曰喜也。【莊子·讓王篇】子路扢然執干而舞。 ◆又魚乞切,音屹。義同。 ◆又九傑切,音紇。拔引也。【正字通】同□,省文。 █扠 【卯集中】【手字部】 扠 【集韻】【韻會】【正韻】□初加切,音叉。挾取也。【韓愈詩】饞扠飽活臠。 ◆又器名。【周禮·天官·□人】簎魚□。【注】以扠刺泥中搏取之。 ◆又【集韻】【韻會】□初佳切,音釵。打也。 ◆又【廣韻】醜佳切【集韻】攄佳切,□與搋同。以拳加物也。【韻會】通作叉。或借用杈。 █抈 【卯集中】【手字部】 抈 【唐韻】【集韻】□魚厥切,音月。【說文】折也。【揚子·太□經】車軸折。其衡抈。 ◆又動也。【晉語】其置本也固矣。故不可抈也。 ◆又【集韻】五活切,玩入聲。義同。 █折 【卯集中】【手字部】 折 【唐韻】旨熱切【集韻】【韻會】【正韻】之列切,□音浙。拗折也。【詩·鄭風】無折我樹□。【周語】體解節折而共飲食之,於是乎有折俎。 ◆又斷之也。【易·賁象】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疏】勿得直用果敢,折斷訟獄。 ◆又折中也。【前漢·貢禹傳】微孔子之言,亡所折中。 ◆又曲也。【禮·玉藻】折還中矩。【注】曲行宜方。還亦作旋。【史記·灌夫傳】吾益知吳壁中曲折,請復往。 ◆又屈也。【前漢·伍被傳】折節下士。 ◆又挫也。【史記·項羽紀】諸侯吏卒乗勝輕折辱秦吏卒。【前漢·蒯通傳】漢王一日數戰,亡尺寸之功,折北不救。 ◆又止也。【詩·大雅】予曰有禦侮。【傳】武臣折衝曰禦侮。【疏】能折止敵人之衝突者。 ◆又直指人過失也。【史記·呂后紀】面折廷諍。 ◆又毀也。【易·說卦】兌為毀折。【前漢·高帝紀】常從王媼武負貰酒,兩家常折券棄責。【注】折毀之,棄其所負。 ◆又封土為祭處曰折。【禮·祭法】瘞埋于泰折,祭地也。【注】折,昭晢也,必為昭明之名,尊神也。 第17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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