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四十四年七月,河決沛縣,上下二百餘裡運道俱淤。 全河逆流,自沙河至徐州以北,至曹縣棠林集而下,北分二支:南流者繞沛縣戚山楊家集,入秦溝至徐;北流者繞豐縣華山東北由三教堂出飛雲橋。 又分而為十三支,或橫絶,或逆流入漕河,至湖陵城口,散漫湖坡,達於徐州,浩渺無際,而河變極矣。 乃命硃衡為工部尚書兼理河漕,又以潘季馴為僉都御史總理河道。 明年二月,復遣工科給事中何起鳴往勘河工。 衡巡行決口,舊渠已成陸,而盛應期所鑿新河故跡尚在,地高,河決至昭陽湖不能復東,乃定計開濬。 而季馴則以新河土淺泉湧,勞費不貲,留城以上故道初淤可復也。 由是二人有隙。 起鳴至沛,還,上言:「舊河之難復有五。 黃河全徙必殺上流,新集、龐家屯、趙家圈皆上流也,以不貲之財,投於河流已棄之故道,勢必不能,一也。 自留城至沛,莽為巨浸,無所施工,二也。 橫亙數十里,褰裳無路,十萬之眾何所棲身,三也。 挑浚則淖隱,築岸則無土,且南塞則北奔,四也。 夏秋淫潦,難保不污,五也。 新河開鑿費省,且可絶後來潰決之患。 宜用衡言開新河,而兼采季馴言,不全棄舊河。 」廷臣議定,衡乃決開新河。 時季馴持復故道之議,廷臣又多以為然。 遂勘議新集、郭貫樓諸上源地。 衡言: “河出境山以北,則閘河淤;出徐州以南,則二洪涸;惟出境山至小浮橋四十餘裡間,乃兩利而無害。 自黃河橫流,碭山郭貫樓支河皆已淤塞,改從華山分為南北二支:南出秦溝,正在境山南五里許,運河可資其利;惟北出沛縣西及飛雲橋,逆上魚台,為患甚大。 朝廷不忍民罹水災,拳拳故道,命勘上源。 但臣參考地形有五不可。 自新集至兩河口皆平原高阜,無尺寸故道可因,郭貫樓抵龍溝頗有河形,又系新淤,無可駐足,其不可一也。 黃河所經,鮮不為患,由新集則商、虞、夏邑受之,由郭貫樓則蕭、碭受之,今改復故道,則魚、沛之禍復移蕭、碭,其不可二也。 河西注華山,勢若建瓴,欲從中鑿渠,輓水南向,必當築壩橫截,遏其東奔,於狂瀾巨浸之中,築壩數里,為力甚難,其不可三也。 役夫三十萬,曠日持久,騷動三省,其不可四也。 大役踵興,工費數百萬,一有不繼,前功盡隳,其不可五也。 惟當開廣秦溝,使下流通行,修築南岸長堤以防奔潰,可以蘇魚、沛昏墊之民。 ” 從之。 衡乃開魚台南陽抵沛縣留城百四十餘裡,而浚舊河自留城以下,抵境山、茶城五十餘裡,由此與黃河會。 又築馬家橋堤三萬五千二百八十丈,石堤三十里,遏河之出飛雲橋者,趨秦溝以入洪。 於是黃水不東侵,漕道通而沛流斷矣。 方工未成,河複決沛縣,敗馬家橋堤。 論者交章請罷衡。 未幾,工竣。 帝大喜,賦詩四章誌喜,以示在直諸臣。 隆慶元年五月加衡太子少保。 始河之決也,支流散漫遍陸地,既而南趨濁河。 迨新河成,則盡趨秦溝,而南北諸支河悉併流焉。 然河勢益大漲。 三年七月決沛縣,自考城、虞城、曹、單、豐、沛抵徐州俱受其害,茶城淤塞,漕船阻邳州不能進。 已雖少通,而黃河水橫溢沛地,秦溝、濁河口淤沙旋疏旋壅。 硃衡已召還,工部及總河都御史翁大立皆請於梁山之南別開一河以漕,避秦溝、濁河之險,後所謂泇河者也。 詔令相度地勢,未果行。 四年秋,黃河暴至,茶城復淤,而山東沙、薛、汶、泗諸水驟溢,決仲家淺運道,由梁山出戚家港,合於黃河。 大立復請因其勢而浚之。 是時,淮水亦大溢,自泰山廟至七里溝淤十餘裡,而水從諸家溝傍出,至清河縣河南鎮以合於黃河。 大立又言:「開新莊閘以通回船,復陳瑄故道,則淮可無虞。 獨黃河在睢寧、宿遷之間遷徙未知所定,泗州陵寢可虞。 請浚古睢河,由宿遷歷宿州,出小浮橋以泄二洪之水。 且規復清河、魚溝分河一道,下草灣,以免衝激之患,則南北運道庶幾可保。 」時大立已內遷,方受代,而季馴以都御史復起總理河道。 部議令區畫。 九月,河複決邳州,自睢寧白浪淺至宿遷小河口,淤百八十里,糧艘阻不進。 大立言:「比來河患不在山東、河南、豐、沛,而專在徐、邳,故先欲開泇河口以遠河勢、開蕭縣河以殺河流者,正謂浮沙壅聚,河面增高,為異日慮耳。 今秋水洊至,橫溢為災。 權宜之計,在棄故道而就新沖;經久之策,在開泇河以避洪水。 」乞抉擇於二者。 部議主塞決口,而令大立條利害以聞。 大立遂以開泇口、就新沖、復故道三策併進,且言其利害各相參。 會罷去,策未決,而季馴則主復故道。 時茶城至呂梁,黃水為兩崖所束,不能下,又不得決。 至五年四月,乃自靈璧雙溝而下,北決三口,南決八口,支流散溢,大勢下睢寧出小河,而匙頭灣八十里正河悉淤。 季馴役丁夫五萬,盡塞十一口,且浚匙頭灣,築縷堤三萬餘丈,匙頭灣故道以復。 旋以漕船行新溜中多漂沒,季馴罷去。 六年春,覆命尚書衡經理河工,以兵部侍郎萬恭總理河道。 二人至,罷泇河議,專事徐、邳河,修築長堤,自徐州至宿遷小河口三百七十里,並繕豐、沛大黃堤,正河安流,運道大通。 衡乃上言:「河南屢被河患,大為堤防,今幸有數十年之安者,以防守嚴而備禦素也。 徐、邳為糧運正道,既多方以築之,則宜多方以守之。 請用夫每裡十人以防,三里一鋪,四鋪一老人巡視。 伏秋水發時,五月十五日上堤,九月十五日下堤,願攜家居住者聽。 」詔如議。 六月,徐、邳河堤工竣,遂命衡回部,賞衡及總理河道都御史萬恭等銀幣有差。 是歲,御史吳從憲言:「淮安而上清河而下,正淮、泗、河、海沖流之會。 河潦內出,海潮逆流,停蓄移時,沙泥旋聚,以故日就壅塞。 宜以春夏時浚治,則下流疏暢,泛溢自平。 」帝即命衡與漕臣勘議。 而督理河道署郎中事陳應薦挑穵海口新河,長十里有奇,闊五丈五尺,深一丈七尺,用夫六千四百餘人。 衡之被召將還也,上疏言:「國家治河,不過浚淺、築堤二策。 浚淺之法,或爬或澇,或逼水而沖,或引水而避,此可人力勝者。 然茶城與淮水會則在清河,茶城、清河無水不淺。 蓋二水互為勝負,黃河水勝則壅沙而淤,及其消也,淮漕水勝,則沖沙而通。 水力蓋居七八,非專用人力也。 築堤則有截水、縷水之異,截水可施於閘河,不可施於黃河。 蓋黃河湍悍,挾川潦之勢,何堅不瑕,安可以一堤當之?縷水則兩岸築堤,不使旁潰,始得遂其就下入海之性。 蓋以順為治,非以人力勝水性,故至今百五六十年為永賴焉。 清河之淺,應視茶城,遇黃河漲落時,輒挑河、潢,導淮水沖刷,雖遇漲而塞,必遇落而通,無足慮也。 惟清江浦水勢最弱,出口處所適與黃河相值。 宜于黃水盛發時,嚴閉各閘,毋使沙淤。 若口則自隆重慶三年海嘯,壅水倒灌低窪之地,積瀦難泄。 宜時加疏濬,毋使積塞。 至築黃河兩岸堤,第當縷水,不得以攔截為名。 」疏上,報聞而已。 志第六十 河渠二 ○黃河下 第1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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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