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治元年始減雲南二萬兩,溫、處萬兩餘,罷浦城廢坑銀冶。 至十三年,雲南巡撫李士實言:「雲南九銀場,四場礦脈久絶,乞免其課。 」報可。 四川、山東礦穴亦先後封閉。 武宗初,從中官秦文等奏,復開浙、閩銀礦。 既而浙江守臣言礦脈已絶,乃令歲進銀二萬兩,劉瑾誅乃止。 世宗初,閉大理礦場。 其後薊、豫、齊、晉、川、滇所在進礦砂金銀,覆議開採,以助大工。 既獲玉旺峪礦銀,帝諭閣臣廣開採。 戶部尚書方鈍等請令四川、山東、河南撫按嚴督所屬,一一搜訪,以稱天地降祥之意。 於是公私交鶩礦利,而浙江、江西盜礦者且劫徽、寧,天下漸多事矣。 隆慶初,罷薊鎮開採。 南中諸礦山,亦勒石禁止。 萬曆十二年,奸民屢以礦利中上心。 諸臣力陳其弊。 帝雖從之,意怏怏。 二十四年,張位秉政,前衛千戶仲春請開礦,位不能止。 開採之端啟,廢弁白望獻礦峒者日至,於是無地不開。 中使四出:昌平則王忠,真、保、薊、永、房山、蔚州則王虎,昌黎則田進,河南之開封、彰德、衛輝、懷慶、葉縣、信陽則魯坤,山東之濟南、青州、濟寧、沂州、滕、費、蓬萊、福山、樓霞、招遠、文登則陳增,山西之太原、平陽、潞安則張忠,南直之寧國、池州則郝隆、劉朝用,湖廣之德安則陳奉,浙江之杭、嚴、金、衢、孝豐、諸暨則曹金,後代以劉忠,陝西之西安則趙鑒、趙欽,四川則丘乘雲,遼東則高淮,廣東則李敬,廣西則沈永壽,江西則潘相,福建則高寀,雲南則楊榮。 皆給以關防,並偕原奏官往。 礦脈微細無所得,勒民償之。 而奸人假開採之名,乘傳橫索民財,陵轢州縣。 有司恤民者,罪以阻撓,逮問罷黜。 時中官多暴橫,而陳奉尤甚。 富家鉅族則誣以盜礦,良田美宅則指以為下有礦脈,率役圍捕,辱及婦女,甚至斷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帝縱不問。 自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諸璫所進礦稅銀幾及三百萬兩,群小藉勢誅索,不啻倍蓰,民不聊生。 山西巡撫魏允貞上言:「方今水旱告災,天鳴地震,星流氣射,四方日報。 中外軍興,百姓困敝。 而嗜利小人,借開採以肆饕餮。 倘釁由中作,則礦夫冗役為禍尤烈。 至是而後,求投珠抵璧之說用之晚矣。 」河南巡按姚思仁亦言:「開採之弊,大可慮者有八。 礦盜哨聚,易於召亂,一也。 礦頭累極,勢成土崩,二也。 礦夫殘害,逼迫流亡,三也。 僱民糧缺,饑餓噪呼,四也。 礦洞遍開,無益浪費,五也。 礦砂銀少,強科民買,六也。 民皆開礦,農桑失業,七也。 奏官強橫,淫刑激變,八也。 今礦頭以賠累死,平民以逼買死,礦夫以傾壓死,以爭鬥死。 及今不止,雖傾府庫之藏,竭天下之力,亦無濟於存亡矣。 」疏入,皆不省。 識者以為明亡蓋兆於此。 鐵冶所,洪武六年置。 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澤、潞各一,凡十三所,歲輸鐵七百四十六萬餘斤。 河南、四川亦有鐵冶。 十二年益以茶陵。 十五年,廣平吏王允道言:「磁州產鐵,元時置官,歲收百餘萬斤,請如舊。 」帝以民生甫定,復設必重擾,杖而流之海外。 十八年罷各布政司鐵冶。 既而工部言:「山西交城產雲子鐵,舊貢十萬斤,繕治兵器,他處無有。 」乃復設。 已而武昌、吉州以次復焉。 末年,以工部言,復盡開,令民得自採鍊,每三十分取其二。 永樂時,設四川龍州、遼東都司三萬衛鐵冶。 景帝時,辦事吏請復陝西、寧遠鐵礦,工部劾其違法,下獄。 給事中張文質以為不宜塞言路,乃釋之。 弘治十七年,廣東歸善縣請開鐵冶,有司課外索賂,唐大鬢等因作亂,都御史劉大夏討平之。 正德十四年,廣州置鐵廠,以鹽課提舉司領之,禁私販如鹽法。 嘉靖三十四年開建寧、延平諸府鐵冶。 隆、萬以後,率因舊制,未嘗特開雲。 銅場,明初,惟江西德興、鉛山。 其後四川梁山,山西五台,陝西寧羌、略陽及雲南皆採水銀、青綠。 太祖時,廉州巡檢言:「階州界西戎,有水銀坑冶及青綠、紫泥,願得兵取其地。 」帝不許。 惟貴州大萬山長官司有水銀、硃砂場局,而四川東川府會川衛山產青綠、銀、銅,以與外番接境,虞軍民潛取生事,特禁飭之。 成化十七年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坑。 弘治十八年裁革板場坑水銀場局。 正德九年,軍士周達請開雲南諸銀礦,因及銅、錫、青綠。 詔可,遂次第開採。 嘉靖、隆、萬間,因鼓鑄,屢開雲南諸處銅場,久之所獲漸少。 崇禎時,遂括古錢以供爐冶焉。 關市之征,宋、元頗繁瑣。 明初務簡約,其後增置漸多,行賫居鬻,所過所止各有稅。 其名物件析榜於官署,按而征之,惟農具、書籍及他不鬻於市者勿算,應徵而藏匿者沒其半。 買賣田宅頭匹必投稅,契本別納紙價。 凡納稅地,置店歷,書所止商氏名物數。 官司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有抽分場局,有河泊所。 所收稅課,有本色,有折色。 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 其後以次裁併十之七。 抽分在南京者,曰龍江、大勝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盧溝、通積、廣積;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荊州、太平、蘭州、廣寧。 又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 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鹽山縣。 凡稅課,徵商估物貨;抽分,科竹木柴薪;河泊,取魚課。 又有門攤課鈔,領於有司。 太祖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 即吳王位,減收官店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為通課司。 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洪武初,命在京兵馬指揮領市司,每三日一校勘街市度量權衡,稽牙儈物價;在外,城門兵馬,亦令兼領市司。 彰德稅課司,稅及蔬果、飲食、畜牧諸物。 帝聞而黜之。 山西平遙主簿成樂秩滿來朝,上其考曰「能恢辦商稅」。 帝曰:「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 州考非是。 」命吏部移文以訊。 十年,戶部奏:「天下稅課司局,征商不如額者百七十八處。 遂遣中官、國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實,立為定額。 十三年,吏部言:“稅課司局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者,凡三百六十四處,宜罷之。 」報可。 胡惟庸伏誅,帝諭戶部曰:「曩者奸臣聚斂,稅及纖悉,朕甚恥焉。 自今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 」罷天下抽分竹木場。 明年令以野獸皮輸魚課,制裘以給邊卒。 初,京師軍民居室皆官所給,比舍無隙地。 商貨至,或止於舟,或貯城外,駔儈上下其價,商人病之。 帝乃命於三山諸門外,瀕水為屋,名塌房,以貯商貨。 永樂初定製,嫁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 準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 七年遣御史、監生於收課處榷辦課程。 二十一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寧、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 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 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 」帝從之。 第11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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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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