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言:「鹽法之壞,其弊有六。 開中不時,米價騰貴,召糴之難也。 勢豪大家,專擅利權,報中之難也。 官司科罰,吏胥侵索,輸納之難也。 下場挨掣,動以數年,守支之難也。 定價太昂,息不償本,取贏之難也。 私鹽四出,官鹽不行,市易之難也。 有此六難,正課壅矣,而司計者因設餘鹽以佐之。 餘鹽利厚,商固樂從,然不以開邊而以解部,雖歲入距萬,無益軍需。 嘗考祖宗時,商人中鹽納價甚輕,而灶戶煎鹽工本甚厚,今鹽價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鹽使不行也?故欲通鹽法,必先處餘鹽,欲處餘鹽,必多減正價。 大抵正鹽賤,則私販自息。 今宜定價,每引正鹽銀五錢,餘鹽二錢五分,不必解赴太倉,俱令開中關支,餘鹽以盡收為度。 正鹽價輕,既利於商;餘鹽收盡,又利於灶。 未有商灶俱利,而國課不充者也。 」事下所司,戶部覆,以為餘鹽銀仍解部如故,而邊餉益虛矣。 至二十年,帝以變亂鹽法由餘鹽,敕罷之。 淮、浙、長蘆悉複舊法,夾帶者割沒入官,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 御史吳瓊又請各邊中鹽者皆輸本色。 然令甫下,吏部尚書許訁贊即請復開余鹽以足邊用。 戶部覆從之,餘鹽復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兩浙僻邑,官商不行之處,山商每百斤納銀八分,給票行鹽。 其後多侵奪正引,官商課缺,引壅二百萬,候掣必五六載。 於是有預徵、執抵、季掣之法。 預徵者,先期輸課,不得私為去留。 執抵者,執現在運鹽水程,復持一引以抵一引。 季掣,則以納課先後為序,春不得遲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 然票商納稅即掣賣,預徵諸法徒厲引商而已。 靈州鹽池,自史昭中馬之議行,邊餉虧缺,甘肅米直石銀五兩,戶部因奏停中馬,召商納米中鹽。 二十七年令開中者止納本色糧草。 三十二年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為額,合正餘鹽為一,而革餘鹽名。 時都御史王紳、御史黃國用議:兩淮灶戶餘鹽,每引官給銀二錢,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名為工本鹽。 令商人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萬六千兩有奇。 從其請。 初,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引,開邊報中為正鹽,後益餘鹽納銀解部。 至是通前額凡一百五萬引,額增三之一。 行之數年,積滯無所售,鹽法壅不行。 言事者屢陳工本為鹽贅疣。 戶部以國用方絀,年例無所出,因之不變。 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贛州、吉安改行廣鹽,惟南昌諸府行淮鹽二十七萬引。 既而私販盛行,袁州、臨江、瑞州則私食廣鹽,撫州、建昌私食福鹽。 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 數年之間,國計大絀。 巡撫馬森疏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盡復淮鹽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 未久橋毀,增額二十萬引復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鹽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淮、浙、山東、長蘆鹽法。 懋卿,嚴嵩黨也,苞苴無虛日。 兩淮額鹽銀六十一萬有奇,自設工本鹽,增九十萬,懋卿復增之,遂滿百萬。 半年一解。 又搜括四司殘鹽,共得銀幾二百萬,一時詡為奇功。 乃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私鹽有定數;不及數,輒削其亻僱役錢。 邏卒經歲有不得支一錢者,乃共為私販,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誣以鹽盜而執之,流毒遍海濱矣。 嵩失勢,巡鹽御史徐爌言:「兩淮鹽法,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引有奇。 引二百斤,納銀八分。 永樂以後,引納粟二斗五升,下場關支,四散髮賣,商人之利亦什五焉。 近年,正鹽之外,加以餘鹽;餘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單;添單不足,又加添引。 懋卿趨利目前,不顧其後,是誤國亂政之尤者。 方今災荒疊告,鹽場淹沒,若欲取盈百萬,必至逃亡。 弦急欲絶,不棘於此。 」於是悉罷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年,巡鹽御史硃炳如奏罷兩淮工本鹽。 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 嘉靖八年以後,稍復開中,邊商中引,內商守支。 末年,工本鹽行,內商有數年不得掣者,於是不樂買引,而邊商困,因營求告掣河鹽。 河鹽者,不上廩囷,在河逕自超掣,易支而獲利捷。 河鹽行,則守支存積者愈久,而內商亦困,引價彌賤。 於是奸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名曰囤戶,告掣河鹽,坐規厚利。 時覆議於正鹽外附帶餘鹽,以抵工本之數,囤戶因得賤賣餘鹽而貴售之,邊商與內商愈困矣。 隆慶二年,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疏言:「邊商報中,內商守支,事本相須。 但內商安坐,邊商遠輸,勞逸不均,故掣河鹽者以惠邊商也。 然河鹽既行,淮鹽必滯,內商無所得利,則邊商之引不售。 今宜停掣河鹽,但別邊商引價,自見引及起紙關引到司勘合,別為三等,定銀若干。 邊商倉鈔已到,內商不得留難。 蓋河鹽停則淮鹽速行,引價定則開中自多,邊商內商各得其願矣。 」帝從之。 四年,御史李學詩議罷官買餘鹽。 報可。 是時廣西古田平,巡撫都御史殷正茂請官出資本買廣東鹽,至桂林發賣,七萬餘包可獲利二萬二千有奇。 從之。 自嘉靖初,復常股四分,存積六分之制。 後因各邊多故,常股、存積並開,淮額歲課七十萬五千餘引,又增各邊新引歲二十萬。 萬曆時,以大工搜遠年違沒廢引六十餘萬,胥出課額之外,無正鹽,止令商買補餘鹽。 餘鹽久盡,惟計引重科,加煎飛派而已。 時兩淮引價餘銀百二十餘萬增至百四十五萬,新引日益,正引日壅。 千戶尹英請配賣沒官鹽,可得銀六萬兩。 大學士張位等爭之。 二十六年,以鴻臚寺主簿田應璧奏,命中官魯保鬻兩淮沒官餘鹽。 給事中包見捷極陳利害。 不聽。 保既視事,遂議開存積鹽。 戶部尚書楊俊民言:「明旨核沒官鹽,而存積非沒官也。 額外加增,必虧正課。 保奏不可從。 」御史馬從騁亦爭之。 俱不聽。 保乃開存積八萬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不行。 商民大擾,而奸人蜂起。 董璉、吳應麒等爭言鹽利。 山西、福建諸稅監皆領鹽課矣。 百戶高時夏奏浙、閩餘鹽歲可變價三十萬兩,巡撫金學會勘奏皆罔。 疏入不省。 於是福建解銀萬三千兩有奇,浙江解三萬七千兩有奇,借名苛斂,商困引壅。 戶部尚書趙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額外多取一分,則正課少一分,而國計愈絀,請悉罷無名浮課。 」不報。 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額逋百餘萬,保亦惶懼,請罷存積引鹽。 保尋死。 有旨罷之,而引斤不能減矣。 李太后薨,帝用遺誥蠲各運司浮課,商困稍蘇,而舊引壅滯。 戶部上鹽法十議,正行見引,附銷積引,以疏通之。 巡鹽御史龍遇奇立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淮南編為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計十餘年,則舊引盡行。 從之。 天啟時,言利者恣搜括,務增引超掣。 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無算。 論者比之絶流而漁。 崇禎中,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頗欲有所厘革。 是時兵餉方大絀,不能行也。 第10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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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