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漕運總兵官一人。 永樂二年,設總兵、副總兵,統領官軍海運。 後海運罷,專督漕運。 天順元年又令兼理河道。 協同督運參將一人,天順元年設把總十二人,南京二,江南直隷二,江北直隷二,中都一,浙江二,山東一,湖廣一,江西一。 留守司。 正留守一人,正二品副留守一人,正三品指揮同知二人。 從三品其屬,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 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 掌中都、興都守禦防護之事。 洪武二年,詔以臨濠為中都,置留守衛指揮使司,隷鳳陽行都督府。 十四年,始置中都留守司,統鳳陽等八衛,鳳陽衛,鳳陽中衛,鳳陽右衛,皇陵衛,留守左衛,留守中衛,長淮衛,懷遠衛。 防護皇陵,設留守一人,左、右副留守各一人。 屬官經歷以下,如前所列。 嘉靖十八年,改荊州左衛為顯陵衛,置興都留守司,統顯陵、承天二衛,防護顯陵,設官如中都焉。 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僉事四人。 正三品其屬,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 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各一人。 司獄司,司獄。 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 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 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隷于五府,而聽于兵部。 凡都司併流官,或得世官,歲撫、按察其賢否,五歲考選軍政而廢置之。 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常以一人統司事,曰掌印,一人練兵,一人屯田,曰僉書。 巡捕、軍器、漕運、京操、備禦諸雜務,並選充之,否則曰帶俸。 凡備倭守備行都指揮事者,不得建牙、升公座。 凡朝廷吉凶表箋,序銜布、按二司上。 經歷、都事,典文移。 斷事,理刑獄。 明初,置各行省行都督府,設官如都督府。 又置各都衛指揮使司。 洪武四年,置各都衛斷事司,以理軍官、軍人詞訟。 又以都衛節制方面,職系甚重,從朝廷選擇升調,不許世襲。 七年,置西安行都衛指揮使司于河州。 八年十月,詔各都衛並改為都指揮使司,凡改設都司十有三,燕山都衛為北平都司,西安都衛為陝西都司,太原都衛為山西都司,杭州都衛為浙江都司,江西都衛為江西都司,青州都衛為山東都司,成都都衛為四川都司,福州都衛為福建都司,武昌都衛為湖廣都司,廣東都衛為廣東都司。 廣西都衛為廣西都司,定遼都衛為遼東都司,河南都衛為河南都司。 行都司三,西安行都衛為陝西行都司,大同都衛為山西行都司,建寧都衛為福建行都司。 十五年,增置貴州、雲南二都司。 後以北平都司為北平行都司。 永樂元年改為大寧都司。 宣德中,增置萬全都司。 計天下都司凡十有六。 十三省都司外,有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 又于建昌置四川行都司,于鄖陽置湖廣行都司。 計天下行都司凡五。 明初,又于各行省置都鎮撫司,設都鎮撫,從四品副鎮撫,從五品知事。 從八品吳元年改都鎮撫正五品,副鎮撫正六品,知事為提控案牘,省注。 洪武六年罷。 衛指揮使司,設官如京衛。 品秩並同外衛各統于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 率世官,或有流官。 凡襲替、升授、優給、優養及屬所軍政,掌印、僉事報都指揮使司,達所隷都督府,移兵部。 每歲撫、按察其賢否,五歲一考選軍政,廢置之。 凡管理衛事,惟屬掌印、僉書。 不論指揮使、同知、僉事,考選其才者充之。 分理屯田、驗軍、營操、巡捕、漕運、備禦、出哨、入衛、戍守、軍器諸雜務,曰見任管事;不任事入隊,曰帶俸差操。 征行,則率其屬,聽所命主帥調度。 所,千戶所,正千戶一人,正五品副千戶二人,從五品,鎮撫二人,從六品其屬,吏目一人。 所轄百戶所凡十,共百戶十人,正六品。 升授、改調、增置無定員。 總旗二十人,小旗百人。 其守禦千戶所,軍民千戶所設官並同。 凡千戶,一人掌印,一人僉書,曰管軍。 千戶、百戶,有試,有實授。 其掌印,恆以一人兼數印。 凡軍政,衛下于所,千戶督百戶,百戶下總旗、小旗,率其卒伍以聽令。 鎮撫無獄事,則管軍,百戶缺,則代之。 其守禦千戶所,不隷衛,而自達于都司。 凡衛所皆隷都司,而都司又分隷五軍都督府。 浙江都司、山東都司、遼東都司,隷左軍都督府。 陝西都司、陝西行都司、四川都司、四川行都司、廣西都司、雲南都司、貴州都司,隷右軍都督府。 中都留守司、河南都司,隷中軍都督府。 興都留守司、湖廣都司、湖廣行都司、福建都司、福建行都司、江西都司、廣東都司,隷前軍都督府。 大寧都司、萬全都司、山西都司、山西行都司,隷後軍都督府。 明初,置千戶所,設正千戶,正五品副千戶,從五品鎮撫、百戶。 正六品又立各萬戶府,設正萬戶,正四品副萬戶,從四品知事,從八品照磨。 正九品尋以名不稱實,遂罷萬戶府,而設指揮使及千戶等官。 核諸將所部有兵五千者為指揮使,千人者為千戶,百人者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 洪武二年,置刻期百戶所,選能疾行者二百人,以百戶領之。 七年,申定衛所之制。 先是,內外衛所,凡一衛統十千戶,一千戶統十百戶,百戶領總旗二,總旗領小旗五,小旗領軍十。 至是更定其制,每衛設前、後、中、左、右五千戶所,大率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一千戶所,一百一十二人為一百戶所,每百戶所設總旗二人,小旗十人。 二十年,始命各衛立掌印、僉書,專職理事,以指揮使掌印,同知、僉事各領一所。 士卒有武藝不嫻、器械不利者,皆責所領之官。 二十三年,又設軍民指揮使司、軍民千戶所,計天下內外衛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自衛指揮以下其官多世襲,其軍士亦父子相繼,為一代定製。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從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從四品僉事一人。 正五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七品都事一人。 正八品 宣撫司,宣撫使一人,從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從五品僉事一人。 正六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 從九品 安撫司,安撫使一人,從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從六品僉事一人。 正七品其屬,吏目一人。 從九品 招討司,招討使一人,從五品副招討一人。 正六品其屬,吏目一人。 從九品 長官司,長官一人,正六品副長官一人,從七品其屬,吏目一人。 未入流蠻夷長官司,長官、副長官各一人。 品同上又有蠻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長、副千夫長等官。 軍民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 洪武七年,西南諸蠻夷朝貢,多因元官授之,稍與約束,定征徭差發之法。 漸為宣慰司者十一,為招討司者一,為宣撫司者十,為安撫司者十九,為長官司者百七十有三。 其府州縣正貳屬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經歷皆流官,府州縣佐貳多流官。 皆因其俗,使之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徵調,無相攜貳。 有相仇者,疏上聽命于天子。 又有番夷都指揮使司三,衛指揮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討司六,萬戶府四,千戶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詳見《兵志·衛所》中。 並以附寨番夷官其地。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第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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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第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