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領所分京府、直隷之刑名。 浙江司帶管崇府、中軍都督府、刑科、內官、御用、司設等監,在京金吾前、騰驤左、瀋陽右、留守中、神策、和陽、武功右、廣洋八衛,蕃牧千戶所,及兩浙鹽運司,直隷和州,涿鹿左、涿鹿中二衛。 江西司帶管淮、益、弋陽、建安、樂安五府,前軍都督府,禦馬監,火藥、酒醋、面觔等局,在京府軍前、燕山左、留守前、龍驤、寬河、忠義前、忠義後、永清右、龍江左、龍江右十衛,及直隷廬州府,廬州、六安、九江、武清、宣府前、龍門各衛。 湖廣司帶管楚、岷、吉、榮、遼五府,右軍都督府,司禮、尚賓、尚膳、神宮等監,天財庫,在京留守右、虎賁右、忠義右、武功左、茂陵、永陵、江淮、濟川、水軍右九衛,及興都留守司,直隷寧國、池州二府,宣州、神武中、定州、茂山、保安左、保安右各衛,渤海千戶所。 福建司帶管戶部、太仆寺、戶科、寶鈔提舉司、印綬、都知等監,甲字第十庫,在京金吾後、應天、會州、武成中、武功中、孝陵、獻陵、景陵、裕陵、泰陵十衛,牧馬千戶所,及福建鹽運司,直隷常州府、廣德州,中都留守左、留守中、定邊、開平中屯各衛,美峪千戶所。 山東司帶管魯、德、衡、涇四府,左軍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尚寶司,兵科,典牧所,會同館,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在京羽林右、瀋陽左、長陵三衛,奠靖千戶所,及山東鹽運司,中都留守司,遼東都司,遼東行太仆寺,直隷鳳陽府,滁州、鳳陽、皇陵、長淮、泗州、壽州、滁州、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後各衛,安東中護衛,潮河、龍門、寧靖各千戶所。 山西司帶管晉、代、沈、懷仁、慶成五府,翰林院,欽天監,上林苑監,南、北二城兵馬司,混堂司,甜食房,在京旗手、金吾右、驍騎右、龍虎、大寧中、義勇前、義勇後、英武八衛,及直隷鎮江府、徐州,鎮江、徐州、瀋陽中屯各衛,瀋陽中護衛,倒馬關、平定各千戶所。 河南司帶管周、唐、趙、鄭、徽、伊、汝七府,禮部,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詹事府,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神樂觀,犧牲所,兵仗局,靈台、鐘鼓等司,東城兵馬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府軍右、武德、留守後、神武左、彭城六衛,及兩淮鹽運司,直隷淮安、揚州二府,淮安、大河、邳州、揚州、高郵、儀真、宿州、武平、歸德、寧山、神武右各衛,海州、鹽城、通州、汝寧各千戶所。 陝西司帶管秦、韓、慶、肅四府,後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司,在京府軍後、騰驤右、豹韜、鷹揚、興武、義勇右、康陵、昭陵、龍虎左、橫海、江陰十一衛,及河東鹽運司,陝西行太仆寺,甘肅行太仆寺,直隷太平府,建陽、保定左、保定右、保定中、保定前各衛,平涼中護衛。 四川司帶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織染二局,僧道錄司,在京府軍、金吾左、濟川、武驤右、大寧前、蔚州左、永清左、廣武八衛,及直隷松江、大名二府,金山、懷安、懷來各衛,神木千戶所。 廣東司帶管應天府,在京錦衣、府軍左、虎賁左、濟陽、留守左、水軍左、飛熊七衛,及直隷延慶州,懷來千戶所。 廣西司帶管靖江府,通政司,五軍斷事司,中城兵馬司,寶鈔、銀作二局,在京羽林前、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通州、武驤左、鎮南、富峪八衛,及直隷安慶、徽州二府,安慶、新安、通州左、通州右、延慶、延慶左、延慶右各衛。 雲南司帶管順天府,太醫院,儀衛、惜薪等司,承運庫,及直隷永平、廣平二府,鎮海、真定、永平、山海、盧龍、東勝左、東勝右、撫寧、密雲中、密雲後、大同中屯、潼關、營州五屯、萬全左、萬全右各衛,寬河、武定、蒲州各千戶所。 貴州司帶管吏部,吏科,司菜局,及長蘆鹽運司,大寧都司,萬全都司,直隷蘇州、保定、河間、真定、順德五府,蘇州、太倉、薊州、遵化、鎮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涿鹿、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德州、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蔚州、永寧各衛,梁城、興和、廣昌各千戶所。 照磨、檢校,照刷文卷,計錄臓贖。 司獄,率獄吏,典囚徒。 凡軍民、官吏及宗室、勛戚麗于法者,詰其辭,察其情偽,傅律例而比議其罪之輕重以請。 詔獄必據爰書,不得逢迎上意。 凡有殊旨、別敕、詔例、榜例,非經請議著為令甲者,不得引比。 凡死刑,即決及秋後決,並三覆奏。 兩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歲讞平之。 五歲請敕遣官,審錄冤滯。 霜降錄重囚,會五府、九卿、科道官共錄之。 矜疑者戍邊,有詞者調所司再問,比律者監候。 夏月熱審,免笞刑,減徒、流,出輕系。 遇歲旱,特旨錄囚亦如之。 凡大祭止刑。 凡贖罪,視罪輕重,斬、絞、雜犯、徒末減者,聽收贖。 詞訴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許擊登聞鼓。 四方有大獄,則受命往鞫之。 四方決囚,遣司官二人往蒞。 凡斷獄,歲疏其名數以聞,曰歲報;月上其拘釋存亡之數,曰月報。 獄成,移大理寺覆審,必期平允。 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省其酷濫,給其衣糧。 囚病,許家人入視,脫械鎖醫藥之。 簿錄俘囚,配沒官私奴婢,咸籍知之。 官吏有過,並紀錄之。 歲終請湔滌之。 以名例攝科條,以八字括辭議,以、準、皆、各、其、及、即、若,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盜賊。 籍產不入瑩墓,籍財不入度支,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疲癃不即訊。 詳《刑法志》。 洪武元年置刑部。 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 設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 總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門主事各四人。 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設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 十三年,升部秩,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屬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門主事各二人,尋增侍郎一人。 始分左、右侍郎。 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 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領雲南。 部各設官,如戶部之制。 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司。 永樂元年以北平為北京。 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 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清吏司。 第7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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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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