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分掌諸禮文、宗封、貢舉、學校之事。 天子即位,天子冠、大婚,冊立皇太子、妃嬪、太子妃,上慈宮徽號,朝賀、朝見,大饗、宴饗,大射、宴射,則舉諸儀注條上之。 若經筵、日講、耕耤、視學、策士、傳臚、巡狩、親征、進歷、進春、獻俘、奏捷,若皇太子出閣、監國,親王讀書、之籓,皇子女誕生、命名,以及百官、命婦朝賀皇太子、后妃之禮,與諸王國之禮,皆頒儀式于諸司。 凡傳制、誥,開讀詔、敕、表、箋及上下百官往來移文,皆授以程式焉。 凡歲請封宗室王、郡王、將軍、中尉、妃、主、君,各以其親疏為等。 百官于宗王,具官稱名而不臣。 王臣稱臣于其王。 凡宗室、駙馬都尉、內命婦、蕃王之誥命,則會吏部以請。 凡諸司之印信,領其制度。 內閣,銀印,直紐,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箸篆文。 征西、鎮朔、平羌、平蠻等將軍,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 宗人府、五軍都督府,俱正一品,銀印,三台,方三寸四分,厚一寸。 六部都察院、各都司,俱正二品,銀印,二台,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衍聖公、張真人、中都留守司,俱正二品,各布政司,從二品,銀印,二台,方三寸一分,厚七分。 後賜衍聖公三台銀印。 順天、應天二府,俱正三品,銀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厘。 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京衛、各按察司、各衛,俱正三品,苑馬寺、宣慰司,俱從三品,銅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 太仆寺、光祿寺、各鹽運司,俱從三品,銅印,方二寸六分,厚五分五厘。 鴻臚寺各府,俱正四品,國子監、宣撫司,俱從四品,銅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 翰林院、左右春坊、尚寶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六部各司、宗人府經歷司、王府長史司、各衛千戶所,俱正五品,司經局、五府經歷司、招討司、安撫司,俱從五品,銅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厘。 各州,從五品,銅印,方二寸三分,厚四分。 都察院經歷司、大理寺左右司、五城兵馬司,大興、宛平、上元、江寧四縣,僧錄司、道錄司、中都留守司經歷司、斷事司,各都司經歷司、斷事司,各衛百戶所、長官司,王府審理所,俱正六品,光祿司各署,各布政司經歷司、理問所,俱從六品,銅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厘。 六科行人司、通政司經歷司、工部營繕所、太常寺典簿廳、上林苑監各署、各按察司經歷司、各縣,俱正七品,中書舍人,順天應天二府經歷司、京衛經歷司、光祿寺典簿廳、太仆寺主簿廳、詹事府主簿廳、各衛經歷司、各鹽運司經歷司、苑馬寺主簿廳、宣慰司經歷司,俱從七品,銅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 戶部、刑部、都察院各照磨所,兵部典牧所,國子監繩愆廳、博士廳、典簿廳,鴻臚寺主簿廳,欽天監主簿廳,各布政司照磨所,各府經歷司,王府紀善、典寶、典膳、奉祀、良醫、工正各所,宣撫司經歷司,俱正從八品,銅印,方二寸,厚二分五厘。 刑部、都察院各司獄司,順天、應天二府照磨所、司獄司,鴻臚寺各署,國子監典籍廳,上林苑監典簿廳,內府寶鈔等各庫,禦馬倉、草倉,會同館,織染所,文思院,皮作局,顏料局,鞍轡局,寶源局,軍器局,都稅司,教坊司,留守司司獄司,各都司司獄司,各按察司照磨所、司獄司,各府照磨所、司獄司,王府長史司典簿廳、教授、典義所,各府衛儒學、稅課司,陰陽學、醫學、僧綱司、道紀司、各巡檢司,俱正從九品,銅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厘。 各州縣儒學、倉庫、驛遞、閘壩批驗所、抽分竹木局、河泊所、織染局、稅課局、陰陽學、醫學、僧正司、道正司、僧會司、道會司,俱未入流,銅條記,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厚二分一厘。 已上俱直紐,九疊篆文。 監察御史,銅印,直紐,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疊篆文。 總制、總督、巡撫並鎮守、公差等官,銅關防,直紐,闊一寸九分五厘,長二寸九分,厚三分,九疊篆文。 外國王印三等:曰金,曰鍍金,曰銀。 刓敝則換給之。 凡祥瑞,辨其名物,無請封禪以蕩上心。 以學校之政育士類,以貢舉之法羅賢才,以鄉飲酒禮教齒讓,以養老尊高年,以制度定等威,以恤貧廣仁政,以旌表示勸勵,以建言會議悉利病,以禁自宮遏奸民。 祠祭,分掌諸祀典及天文、國恤、廟諱之事。 凡祭有三,曰天神、地祇、人鬼。 辨其大祀、中祀、小祀而敬供之。 飭其壇遺、祠廟、陵寢而數省閲之。 蠲其牢醴、玉帛、粢羹、水陸瘞燎之品,第其配侑、從食、功德之上下而秩舉之。 天下神祇在祀典者,則稽諸令甲,播之有司,以時謹其祀事。 督日官頒歷象于天下。 日月交食,移內外諸司救護。 有災異即奏聞,甚者乞祭告修省。 凡喪葬、祭祀,貴賤有等,皆定其程則而頒行之。 凡謚,帝十七字,後十三字,妃、太子、太子妃並二字,親王一字,郡王二字,以字為差。 勛戚、文武大臣請葬祭贈謚,必移所司,核行能,傅公論,定議以聞。 其侍從勤勞、忠諫死者,官品未應謚,皆得特賜。 凡帝后愍忌,祀于陵,輟朝不廢務。 凡天文、地理、醫藥、卜筮、師巫、音樂、僧道人,並籍領之,有興造妖妄者罪無赦。 主客,分掌諸蕃朝貢接待給賜之事。 諸蕃朝貢,辨其貢道、貢使、貢物遠近多寡豐約之數,以定王若使迎送、宴勞、廬帳、食料之等,賞賚之差。 凡貢必省閲之,然後登內府,有附載物貨,則給直。 若蕃國請嗣封,則遣頒冊于其國。 使還,上其風土、方物之宜,贈遺禮文之節。 諸蕃有保塞功,則授敕印封之。 各國使人往來,有誥敕則驗誥敕,有勘籍則驗勘籍,毋令闌入。 土官朝貢,亦驗勘籍。 其返,則以鏤金敕諭行之,必與銅符相比。 凡審言事,譯文字,送迎館伴,考稽四夷館譯字生、通事之能否,而禁飭其交通漏泄。 凡朝廷賜賚之典,各省土物之貢,咸掌之。 精膳,分掌宴饗、牲豆、酒膳之事。 凡御賜百官禮食,曰宴,曰酒飯,為上中下三等,視其品秩。 番使、土官有宴,有下程,宴有一次,有二次,下程有常例,有欽賜。 皆辨其等。 親王之籓,王、公、將軍來朝,及其使人,亦如之。 凡膳羞、酒醴、品料,光祿是供,會其數,而程其出納焉。 凡廚役,僉諸民,以給使于太常、光祿;年深者,得選充王府典膳。 凡歲藏冰、出冰,移所司謹潔之。 初,洪武元年置禮部。 六年,設尚書二人,侍郎二人。 分四屬部: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 每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各三人。 十三年,升部秩,設尚書、侍郎各一人,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尋復增置侍郎一人。 二十二年,改總部為儀部。 二十九年,改儀部、祠部、膳部為儀制、祠祭、精膳,惟主客仍舊,俱稱為清吏司。 按周宗伯之職雖掌邦禮,而司徒既掌邦教,所謂禮者,僅鬼神祠祀而已。 至合典樂典教,內而宗籓,外而諸蕃,上自天官,下逮醫師、膳夫、伶人之屬,靡不兼綜,則自明始也。 成、弘以後,率以翰林儒臣為之。 其由此登公孤任輔導者,蓋冠于諸部焉。 第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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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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