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慮囚于湖北。 湖北地僻遠,民獠所雜居,天爵冒瘴毒,遍歷其地。 囚有言冤狀者,天爵曰:「憲司歲兩至,不言何也?」皆曰:「前此慮囚者,應故事耳。 今聞御史至,當受刑,故不得不言。 」天爵為之太息。 每事必究心,雖盛暑,猶夜篝燈,治文書無倦。 沅陵民文甲無子,育其甥雷乙,後乃生兩子,而出乙,乙俟兩子行賣茶,即舟中取斧,並斫殺之,沈斧水中,而血漬其衣,跡故在。 事覺,乙具服,部使者乃以三年之疑獄釋之。 天爵曰:「此事二年半耳,且不殺人,何以衣污血?又何以知斧在水中?又其居去殺人處甚近,何謂疑獄?」遂復置於理。 常德民盧甲、莫乙、汪丙同出傭,而甲誤墮水死,甲弟之為僧者,欲私甲妻不得,訴甲妻與乙通,而殺其夫。 乙不能明,誣服擊之死,斷其首棄草間,屍與仗棄譚氏家溝中。 吏往索,果得髑髏,然屍與仗皆無有,而譚誣證曾見一屍,水漂去。 天爵曰:「屍與仗縱存,今已八年,未有不腐者。 」召譚詰之,則甲未死時,目已瞽,其言曾見一屍水漂去,妄也。 天爵語吏曰:「此乃疑獄,況不止三年。 」俱釋之。 其明於詳讞,大抵此類。 入為監察御史,道改奎章閣授經郎。 元統元年,復拜監察御史,在官四閲月,章疏凡四十五上,自人君至于朝廷政令、稽古禮文、閭閻幽隱,其關乎大體、繫乎得失者,知無不言。 所劾者五人,所薦舉者百有九人。 明年,預修《文宗實錄》,遷翰林待制,尋除中書右司都事,兼經筵參贊官。 後至元二年,由刑部郎中改御史台都事。 三年,遷禮部侍郎。 五年,出為淮東道肅政廉訪使,憲綱大振,一道肅然。 入為樞密院判官。 明年,改吏部尚書,拜陝西行台治書侍御史,復為吏部尚書,升參議中書省事。 是時,朝廷更立宰相,庶務多所弛張,而天子圖治之意甚切,天爵知無不言,言無顧忌,夙夜謀畫,鬚髮盡白。 至正二年,拜湖廣行省參知政事,遷陝西行台侍御史。 四年,召為集賢侍講學士,兼國子祭酒。 天爵自以起自諸生,進為師長,端己悉心,以范學者。 明年,出為山東道肅政廉訪使,尋召還集賢,充京畿奉使宣撫。 究民所疾苦,察吏之奸貪,其興除者七百八十有三事,其糾劾者九百四十有九人,都人有包、韓之譽,然以忤時相意,竟坐不稱職罷歸。 七年,天子察其誣,乃復起為湖北道宣慰使、浙東道廉訪使,俱未行。 拜江浙行省參知政事。 江浙財賦,居天下十七,事務最煩劇,天爵條分目別,細巨不遺。 九年,召為大都路都總管,以疾歸。 俄復起為兩浙都轉運使,時鹽法弊甚,天爵拯治有方,所辦課為鈔八十萬錠,及期而足。 十二年,妖寇自淮右蔓延及江東,詔仍江浙行省參知政事,總兵于饒、信,所克複者,一路六縣。 其方略之密,節制之嚴,雖老帥宿將不能過之。 然以憂深病積,遂卒於軍中。 年五十九。 天爵為學,博而知要,長於紀載,嘗著《國朝名臣事略》十五卷、《文類》七十捲。 其為文,長於序事,平易溫厚,成一家言,而詩尤得古法,有詩稿七卷、文稿二十捲。 於是中原前輩,凋謝殆盡,天爵獨身任一代文獻之寄,討論講辯,雖老不倦。 晚歲,復以釋經為己任。 學者因其所居,稱之為滋溪先生。 其他所著文,有《松章疏》五卷、《春風亭筆記》二卷;《遼金紀年》、《黃河原委》,未及脫稿雲。 列傳第七十一 列傳第七十一 ○王都中 王都中,字元俞,福之福寧州人。 父積翁,仕宋為寶章閣學士、福建制置使。 至元十三年,宋主納土,乃以全閩八郡圖籍來,入覲世祖于上京,降金虎符,授中奉大夫、刑部尚書、福建道宣慰使,兼提刑按察使,尋除參知政事,行省江西。 俄以為國信使,宣諭日本,至其境,遇害于海上。 都中生三歲,即以恩授從仕郎、南劍路順昌縣尹。 七歲,從其母葉訴闕下,世祖閔焉,給驛券,俾南還,賜平江田八千畝、宅一區。 已而世祖追念其父功不置,特授都中少中大夫、平江路總管府治中,時年甫十七。 僚吏見其年少,頗易視之。 都中遇事剖析,動中肯綮,皆咢眙不敢欺。 崑山有詭易官田者,事覺,而八年不決,都中為披故牘,洞見底里,其人乃伏辜。 吳江有違拒有司築堤護田之令而歸過于眾人者,都中詢知其故,皆置不問,其人乃無所逃罪。 學舍久壞不治,而郡守缺,都中曰:「聖人之道,人所共由,何獨守得為乎?」乃首募大家,合錢新其禮殿。 秩滿,除浙東道宣慰副使。 金華有毆殺人者,吏受賕,以為病死。 都中摘屬吏覆按,得其情。 獄具,縣長吏而下,皆以臓敗。 餘姚有豪民張甲,居海濱,為不法,擅制一方,吏無敢涉其境。 都中捕系之,痛繩以法。 遷荊湖北道宣慰副使。 適歲昆,都中躬履山谷,以拯其饑,民賴以全活者數十萬。 武宗詔更鈔法,行銅錢,以都中為通才,除江淮泉貨監。 凡天下為監者六,惟江淮所鑄錢號最精。 改郴州路總管。 郴居楚上流,溪洞徭獠往來民間,憚其強猾,莫敢與相貿易。 都中煦之以恩,懾之以威,乃皆悅服。 郴民染于蠻俗,喜鬥爭,都中乃大治學舍,作籩豆簠簋、笙磬琴瑟之屬,使其民識先王禮樂之器,延宿儒教學其中,以義理開曉之,俗為之變。 鄰州茶陵富民覃乙死,無子,惟一小妻,及其贅婿,妻誣其婿拜屍成婚,藏隱玉杯夜明珠,株連八百餘人,奉使宣撫移其獄,諉之都中,窮治,悉得其情,而正其罪。 州長吏而下,計其臓至十一萬五千餘緡,人以為神明。 遷饒州路總管。 年饑,米價翔踴,都中以官倉之米,定其價為三等,言於行省,以為須糶以下等價,民乃可得食,未報。 又于下等價減十之二,使民就糴。 時宰怒其專擅,都中曰:「饒去杭幾二千里,比議定往還,非半月不可。 人七日不食則死,安能忍死以待乎!」其民亦相與言曰:「公為我輩減米價,公果得罪,我輩當鬻妻子以代公償。 」時宰聞之乃罷。 郡歲貢金,而金戶貧富不常,都中考得其實,乃更定之。 包銀之法,戶不過二兩,而州縣征之加十倍,都中責之,一以詔書從事。 父老或以兩岐之麥、六穗之禾為獻,都中曰:「此聖主之嘉瑞,非臣下所敢當。 」遂以聞于朝。 以內憂去郡,民生為立祠。 服闋,除兩浙都轉運鹽使,未上,擢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使。 中書省臣奏國計莫重於鹽策。 乃如前除鹽亭灶戶,三年一比附推排,世祖舊制也。 任事者恐斂怨,久不舉行。 都中曰:「為臣子者,使皆避謫,何以集事?」乃請於行省,遍歷三十四場,驗其物力高下以損益之。 役既平而課亦足,公私便之。 擢福建閩海道肅政廉訪使,俄遷福建道宣慰使都元帥,又改浙東道宣慰使都元帥。 天歷初,被省檄,整點七路軍馬,境內晏然。 徙廣東道宣慰使都元帥,三易鎮,皆佩元降金虎符。 元統初,朝廷以兩淮鹽法久壞,詔命都中以正奉大夫、行戶部尚書、兩淮都轉運鹽使,仍賜襲衣法酒。 都中既至,參酌前所行于兩浙者,次第施行之,鹽法遂修。 尋拜河南行省參知政事,中道以疾作南歸。 於是天子閔其老,詔即其家拜江浙行省參知政事。 至正元年卒。 贈昭文館大學士,謚清獻。 第32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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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3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