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子孫弒其祖父母、父母者,凌遲處死,因風狂者處死。 諸醉後毆其父母,父母無他子,告乞免死養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 諸子弒其繼母者,與嫡母同。 諸部內有犯惡逆,而鄰佑、社長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問,皆罪之。 諸子弒其父母,雖瘐死獄中,仍支解其屍以徇。 諸毆傷祖父母、父母者,處死。 諸謀殺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惡逆論。 諸挾仇毆死義父,及殺傷幸獲生免者,皆處死。 諸圖財殺傷義母者,處死。 諸為人子孫,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說誘,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賣其塋地者,驗輕重斷罪:移棄屍骸,不為祭祀者,同惡逆結案。 買者知情,減犯人罪二等,價錢沒官;不知情,臨事詳審,有司仍不得出給賣墳地公據。 諸為人子孫,為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財物者,以惡逆論,雖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遠方屯種。 諸婦毆舅姑者,處死。 諸因奸毆死其夫及其舅姑者,凌遲處死。 諸弟殺其兄者,處死。 諸父子同謀殺其兄,欲圖其財而收其嫂者,父子並凌遲處死。 諸兄因爭,毆其弟,弟還毆其兄,邂逅致死,會赦,仍以故殺論。 諸嫂叔爭,殺死其嫂者,處死。 諸因爭虐殺其兄者,雖死仍戮其屍。 諸因爭移怒,戳傷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遠。 諸挾仇毆死其伯叔母者,處死。 諸因爭兄弟同謀毆死諸父者,皆處死。 諸挾仇故殺其從父,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妻因爭殺其夫者,處死。 諸婦人問醫人買毒藥殺其夫者,醫人同處死。 諸妻殺傷其夫,幸獲生免者,同殺死論。 諸婿因醉殺其婦翁,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奴殺傷本主者,處死。 諸奴詬詈其主不遜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滿日歸其主。 諸奴故殺其主者,凌遲處死。 諸奴毆死主婿者,處死。 諸挾仇殺傷人一家,俱獲生免者,與已死同。 其同謀悔過不至者,減等論。 諸以奸盡殺其母黨一家者,凌遲處死。 諸兄挾仇,與子同謀殺其弟一家者,皆處死。 諸支解人,煮以為食者,以不道論,雖瘐死,仍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魘魅大臣者,處死。 諸妻魘魅其夫,子魘魅其父,會大赦者,子流遠,妻從其夫嫁賣。 諸造蠱毒中人者,處死。 諸採生人支解以祭鬼者,凌遲處死,仍沒其家產。 其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徙遠方。 已行而不曾殺人者,比強盜不曾傷人、不得財,杖一百七,徒三年。 謀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 其應死之人,能自首,或捕獲同罪者,給犯人家產,應捕者減半。 奸非 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 誘姦婦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婦人去衣受刑。 未成者,減四等。 強姦有夫婦人者死,無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減一等,婦人不坐。 其媒合及容止者,各減奸罪三等,止理見發之家,私和者減四等。 諸指奸不坐。 諸無夫婦人有孕,稱與某人奸,即同指奸,罪止本婦。 諸宿衛士與宮女奸者,出軍。 諸翁欺奸男婦,已成者處死,未成者杖一百七,男婦歸宗。 和奸者皆處死。 男婦虛執翁奸已成,有司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處死;虛執翁奸未成,已加翁拷掠,男婦招虛者,杖一百七,發付夫家從其嫁賣。 婦告或翁告同。 若男婦告翁強姦已成,卻問得翁欲欺奸未成,男婦妄告重事,笞三十七,歸宗。 諸欺奸義男婦,杖一百七,欺奸不成,杖八十七,婦並不坐。 婦及其夫異居當差,雖會赦,仍異居。 諸男婦與姦夫謀誣翁欺奸,買休出離者,杖一百七,從夫嫁賣,姦夫減一等,買休錢沒官。 諸與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姦夫流遠,姦婦從夫所欲。 諸嫂寡守志,叔強姦者,杖九十七。 諸與同居侄婦奸,各杖一百七,有官者除名。 諸強姦侄婦未成者,杖一百七。 諸與兄弟之女奸,皆處死;與從兄弟之女奸,減一等;與族兄弟之女奸,減二等。 諸居父母喪欺奸父妾者,各杖九十七,婦人歸宗。 諸奸私再犯者,罪加二等,婦人聽其夫嫁賣。 諸因奸偷遞家財,止以奸論。 諸僱人之妻為妾,年滿而歸,僱主復與通,即以奸論。 因又與殺其夫者,皆處死。 諸子犯奸,父出首,仍坐之,諸奸不理首原。 諸奸生男女,男隨父,女隨母。 諸僧尼道士女冠犯奸,斷後並勒還俗,諸強姦人幼女者處死,雖和同強,女不坐。 凡稱幼女,止十歲以下。 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聽贖。 諸十五歲未成丁男,和奸十歲以下女,雖和同強,減死,杖一百七,女不坐。 諸強姦十歲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諸強姦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強姦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 諸三男強姦一婦者,皆處死,婦人不坐。 諸職官犯奸者,如常律,仍除名,但有祿人犯者同。 諸職官求奸未成者,笞五十七,解見任,雜職敘。 諸職官因謔部民妻,致其夫棄妻者,杖六十七,罷職,降二等雜職敘,記過。 諸職官強姦部民妻未成,杖一百七,除名不敘。 諸職官因奸,買部民妾,奸非奸所捕獲,止以買部民妾論,笞三十七,解職別敘。 諸監臨官與所監臨囚人妻奸者,杖九十七,除名。 諸職官與倡優之妻奸,因娶為妾者,杖七十七,罷職不敘。 諸監臨令人姦污所部寡婦者,杖八十七,除名。 諸蠻夷官擅以籍沒婦人為妻者,杖八十七,罷職記過,婦人笞四十七。 諸主奸奴妻者,不坐。 諸奴有女,已許嫁為良人妻,即為良人,其主輒欺奸者,杖一百七,其妻縱之者,笞五十七,其女夫家仍願為婚者,減元議財錢之半,不願者,追還元下聘財,令父收管,為良改嫁。 諸奴奸主女者,處死。 諸以傔從與命婦奸,以命婦從姦夫逃者,皆處死。 諸強姦主妻者,處死。 諸奴與主妾奸者,各杖九十七。 諸良民竊奴婢生子,子隨母還主,奴竊良民生子,子隨母為良,仍異籍當差。 諸奴婢相姦,笞四十七。 諸夫受財,縱妻為倡者,夫及姦婦、姦夫各杖八十七,離之。 若夫受財,勒妻妾為倡者,妻量情論罪。 諸和奸,同謀以財買休,卻娶為妻者,各杖九十七,姦婦歸其夫。 諸夫妻不睦,夫以威虐,逼其妻指與人奸者,杖七十七,妻不坐,離之。 諸婿誣妻父與女奸者,杖九十七,妻離之。 諸夫指奸而棄其妻,所指姦夫輒停妻而娶之者,兩離之。 諸姦夫姦婦同謀殺其夫者,皆處死,仍于姦夫家屬征燒埋銀。 諸因姦殺其本夫,姦婦不知情,以減死論。 諸妻與人奸,同謀藥死其夫,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依例結案。 諸婦人為首,與眾姦夫同謀,親殺其夫者,凌遲處死,姦夫同謀者如常法。 諸夫獲妻奸,妻拒捕,殺之無罪。 諸與無夫婦奸,約為妻,卻毆死正妻者,處死。 諸與姦婦同謀藥死其正妻者,皆處死。 諸妻妾與人奸,夫于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 若于奸所殺其姦夫,而妻妾獲免,殺其妻妾,而姦夫獲免者,杖一百七。 諸姦夫殺死姦婦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求奸不從,毆死其婦,以強盜持仗殺人論。 諸兩姦夫與一姦婦皆有宿約,其先至者因鬥殺其後至者,以故殺論。 盜賊 第9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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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