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房捕獵 元制,自禦位及諸王,皆有昔寶赤,蓋鷹人也。 是故捕獵有戶,使之致鮮食以薦宗廟,供天庖,而齒革羽毛,又皆足以備用,此殆不可闕焉者也。 然地有禁,取有時,而違者則罪之。 冬春之交,天子或親幸近郊,縱鷹隼搏擊,以為遊豫之度,謂之飛放。 故鷹房捕獵,皆有司存。 而打捕鷹房人戶,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蘭奚、還俗僧道與凡曠役無賴者,乃招收亡宋舊役等戶為之。 其差發,除納地稅、商稅,依例出軍等六色宣課外,並免其雜泛差役。 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屬禦位下及諸王公主駙馬各投下。 及世祖時,行尚書省嘗重定其籍,厥後永為定製焉。 禦位下打捕鷹房官:一所,權官張元,大都路寶坻縣置司,無額七十七戶。 一所,王阿都赤,世襲祖父職,掌十投下、中都、順天、真定、宣德等路諸色人匠打捕等戶,元額一百四十七戶。 一所,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民戶達魯花赤石抹也先,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一十七戶。 一所,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官李脫歡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二百二十八戶。 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人匠等戶達魯花赤黃也速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五十戶。 一所,管領鷹房打捕人匠等戶達魯花赤移剌帖木兒,世襲祖父職,元額一百五十七戶。 一所,宣授管領打捕鷹房等戶達魯花赤阿八赤,世襲祖父職,元額三百五十五戶。 一所,宣授管領大都等路打捕鷹房人戶達魯花赤寒食,世襲祖父職,元額二百四十三戶。 諸王位下:汝寧王位下,管領民匠打捕鷹房等戶官,元額二百一戶。 普賽因大王位下,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達魯花赤都總管府,元額七百八十戶。 天下州縣所設獵戶:腹裡打捕戶,總計四千四百二十三戶。 河東宣慰司打捕戶,五百九十八戶。 晉寧路打捕戶,三百三十二戶。 大同路打捕戶,一十五戶。 冀寧路打捕戶,二百五十一戶。 上都留守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 宣德提領所打捕戶,一百八十二戶。 山東宣慰司打捕戶,三百九十七戶。 宣德提領所打捕戶,一百八十二戶。 山東宣慰司打捕戶,一百戶。 益都路打捕戶,四十三戶。 濟南路打捕戶,三十六戶。 般陽路二十一戶。 東平路三十四戶。 曹州八十四戶。 德州一十戶。 濮州三十一戶。 泰安州五戶。 東昌路一戶。 真定路九十一戶。 順德路一十九戶。 廣平路一十九戶。 冠州五戶。 恩州二戶。 彰德三十七戶。 衛輝路一十六戶。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戶。 保定路三十一戶。 河間路二百五十二戶。 隨路提舉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戶。 河間鷹戶府二百七十六名。 都總管府七百五十六戶。 遼陽大寧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百五十九戶。 東平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九戶。 隨州德安河南襄陽懷孟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一百七十二戶。 扠捕提領所捕戶,四十戶。 高麗鷹房總管捕戶,二百五十戶。 河南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戶,一千一百四十二戶。 益都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百二十一戶。 河北河南東平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三百戶。 隨路打捕鷹房總管捕戶,一百五十九戶。 真定保定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五十戶。 淮安路鷹房官捕戶,四十七戶。 揚州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戶,七十二戶。 宣徽院管轄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司屬打捕衙門,提舉司十處,千戶所一處,總一萬四千三百二戶。 淮安提舉司八百五十八戶。 安東提舉司九百一十二戶。 招泗提舉司四百六十五戶。 鎮巢提舉司二千五百四十戶。 蘄黃提舉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戶。 通泰提舉司七百四十九戶。 塔山提舉司六百四十四戶。 魚網提舉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戶。 打捕手號軍上千戶所打捕軍,六百四戶。 志第五十 刑法一 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有機的世界整體。 ,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闢之施,誠有不得已者。 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 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于本末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 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整合書,號曰《風憲宏綱》。 至英宗時,覆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 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 凡詔製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于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于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 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闢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 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 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 」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 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 而大德間,王約覆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 」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凶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于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瘖啞而飲恨,識者病之。 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 今按其實,條列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遼陽, 湖廣, 迤北。 死刑: 斬, 凌遲處死。 五服 斬衰:三年。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姊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五月,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再從兄弟之類。 緦麻:三月,殤。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魘魅。 大不敬: 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禮。 不孝: 第9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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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下》
第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