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進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詔:「軍官有功而升職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 」十七年,詔:「渡江總把、百戶有功陞遷者,總把依千戶降等承襲,百戶無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 」十九年,奏擬:「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討使、總管、總把,視其子孫堪承襲者,止令管其元軍。 元帥、招討子孫為萬戶,總管子孫為千戶,總把子孫為百戶,給元佩金銀符。 病故者降等,惟陣亡者本等承襲。 」二十一年,詔:「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三等,定立縧格,通行遷轉。 以三年為滿,理算資考,升加品級。 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廕敘。 」是年,以舊制父子相繼,管領元軍,不設蒙古軍官,故定立資考,三年為滿,通行遷轉。 後各翼大小軍官俱設蒙古軍官,又兼調遣征進,俱已離翼,難與民官一體遷轉廕敘,合將萬戶、千戶、鎮撫自奏準日為始,以三年為滿,通行遷轉。 百戶以下,不拘此例。 凡軍官征戰有功過者,驗實跡升降。 又定蒙古奧魯官,大翼萬戶下設奧魯總管府,從四品。 小翼萬戶下設奧魯官,從五品。 各千戶奧魯,亦設奧魯官,受院劄。 各千戶奧魯,不及一千戶者,或二百戶、三百戶,以遠就近,以小就大,合併為千戶翼奧魯官,受院劄。 若干礙投下,難以合併,宜再議之。 又定首領官受敕牒,元帥、招討司經歷、知事,就充萬戶府經歷、知事,換降敕牒,如元翼該革,別與遷除。 若王令旨、並行省劄付、樞密院劄付經歷,充中、下萬戶府知事。 行省諸司劄付,充提領案牘,並各翼萬戶自設經歷、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牘,受院劄。 又議:「隨朝各衛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已擬受院劄,外任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合從行省許準,受萬戶府付身。 」二十四年,詔:「諸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 凡舊臣勛閥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用之。 」二十五年,軍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 雖陣亡,其子弟無能,勿用。 雖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 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賁司並武衛內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歿,而無奏準承襲定例,似為偏負。 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歿,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 五年,詔:「軍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辦為私事稱故不回者,今後宜限以六月。 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後以他職授之。 」十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 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其職還之。 」至大二年,議:「各衛翼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升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孫乃不得承襲。 今後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從四品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 」四年,詔:「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 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 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 太禧院。 天歷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 其所轄諸司,則從其擢用。 宣徽院。 皇慶二年,省臣奏:「其所轄倉庫、屯田官員,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 」奉旨,宜俱從省臣用之。 中政院。 至大四年言:「諸司錢糧選法,悉令中書省掌之,可更選人任用,移文中書,給降宣敕。 」延祐七年,院臣啟:「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樞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 直省舍人,內則侍相臣之興居,外則傳省闥之命令,選宿衛及勛臣子弟為之。 又擇其高等二人,專掌奏事。 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職者,俾受宣命。 」大德八年,擬歷六十月者,始令從政。 凡禮儀諸職:有太常寺檢討,至元十三年,擬歷一百月,除從八品。 有御史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擬歷九十月,除正八品。 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議:「從本司選已入流品職官為之,考滿驗應得資品,升一等遷用。 未入流官人員,擬充侍儀舍人,受中書省劄,一考除從九品。 」三十年,議:「于二品、三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敘,兩考從七品遷敘。 」有侍儀舍人,三十年,議:「于四品、五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敘,一考從九品。 」大德三年,議:「有闕,宜令侍儀司于到部正從九品流官內選用,仍受省劄,三十月為滿,依朝官內升轉,如不敷,于應得府州儒學教授內選用,歷一考,正九品敘。 」有禮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選合用到部人員,俱從太常寺舉保,非常選除充者,任回止於本衙門敘用。 有郊壇庫藏都監二人,至大三年,議:「受省劄者歷一考之上,受部劄者歷兩考之上,再歷本院屬官一任,擬于從九品內敘。 」天歷二年,擬在朝文翰衙門,于國子生員內舉充。 至元九年,部議:「巡檢流外職任,擬三十月為一考,任回于從九品遷敘。 」二十年,議:「巡檢六十月,升從九品。 」大德七年,議:「各處所委巡檢,自立格月日為始,已歷兩考之上者,循舊例九十月出職;不及兩考者,須歷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遷轉。 」十年,省奏:「奉旨腹裡巡檢,任回及考者,止於巡檢內注授。 所歷未及者,于錢谷官內定奪,通理巡檢月日。 各處行省所設巡檢,考滿者,咨省定奪;未及考滿者,行省于錢谷官等職內委用,通理月日,依舊升轉;不及一考,如系告廕並提控案牘例應轉充者,于雜職內委用,考滿各理本等月日,依例升轉。 」 第34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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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第3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