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輒于彌封所取問舉人試卷封號姓名及漏泄者,治罪。 諸試題未出而漏泄者,許人告首。 諸對讀試卷官不躬親而輒令人吏對讀,其對讀訖而差誤有礙考校者,有罰。 諸謄錄人書寫不慎及錯誤有礙考校者,重事責罰。 諸官司故縱舉人私將試捲出院,及祗應人知而為傳送者,許人告首。 諸監試官掌試院事,不得干預考校。 諸試院官在簾內者,不許與簾外官交語。 諸色人無故不得入試。 諸舉人謗毀主司,率眾喧競,不服止約者,治罪。 諸舉人就試,無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與親姻鄰坐而不自陳者,懷挾代筆傳義者,並扶出。 諸拆毀試卷首家狀者,推治。 諸舉人于試卷書他語者,駁放;涉謗訕者,推治。 諸試日,為舉人傳送文書,及因而受財者,並許人告。 諸舉人于別紙上起草者,出榜退落。 諸科文內不得自敘苦辛門第,委謄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考試院出榜退落。 諸冒名就試,別立姓名,反受財為人懷挾代筆傳義者,並許人告。 諸被黜而妄訴者,治罪。 諸監門官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 諸巡鋪官及兵級,不得喧擾,及輒視試文,並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公事,不得與舉人私語。 諸試卷彌封用印訖,以三不成字為號標寫,仍于涂注乙處用印。 每舉人一名,給祗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 試日,擊鐘為節。 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 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搜檢訖,就將解據呈納。 禮生贊曰「舉人再拜」,知貢舉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受一拜,答一拜。 鐘三次,頒題,就次。 日午,賜膳。 其納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語。 受卷官書舉人姓名于歷,舉人揖而退,取解據出院,巡軍亦出。 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 第二場,舉人入院,依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畢,頒題就次。 第三場,如前儀。 其受卷官具受到試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將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號。 每名累場同用一號,于捲上親書,及于歷內標附訖,牒送謄錄官置歷,分給吏人,並用硃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涂注乙及謄錄涂注乙字數,卷末書謄錄人姓名,謄錄官具銜書押,用印鈐縫,牒送對讀所。 翰林掾史具謄錄訖試卷總數,呈報監察御史。 對讀官以元卷與硃卷躬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捲髮還彌封所。 各所行移,並用硃書,試卷照依元號附簿。 試官考卷,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筆批點。 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于號簿內標寫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御史、彌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對號開拆,知貢舉于試卷家狀上親書省試第幾名。 拆號既畢,應有試卷並付禮部架閣,貢舉諸官出院。 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揭于省門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準,以初七日禦試舉人于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 初六日,譔策問進呈,俟上採取。 初七日,執事者望闕設案于堂前,置策題于上。 舉人入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于堂前,望闕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 色目人作一甲,漢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 每進士一人,差蒙古宿衛士一人監視。 日午,賜膳。 進士納卷畢,出院。 監試官同讀卷官,以所對策第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 作二榜,用敕黃紙書,揭于內前紅門之左右。 前一日,禮部告諭中選進士,以次日詣闕前,所司具香案,侍儀舍人唱名,謝恩,放榜。 擇日賜恩榮宴于翰林國史院,押宴以中書省官,凡預試官並與宴。 預宴官及進士並簪華至所居。 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 次日,詣中書省參見。 又擇日,諸進士詣先聖廟行舍菜禮,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題名于國子監。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賜護都答兒、張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護都達兒、霍希賢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達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捌剌、張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歷三年春三月,廷試進士篤列圖、王文燁等九十有七人。 元統癸酉科,廷試進士同同、李齊等,復增名額,以及百人之數。 稍異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賜進士及第,其餘出身有差。 科舉取士,莫盛于斯。 後三年,其制遂罷。 又七年而復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色目人明經二縧,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四書》疑一道為本經疑,增第二場古賦外,于詔誥、章表內又科一道。 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會試下第者,自延祐創設之初,丞相帖木迭兒、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于應得資品上稍優加之;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 受省劄,後舉不為例。 今有來遲而不及應試者,未曾區用。 取旨。 」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為格。 」 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下第舉人,仁宗延祐間,命中書省各授教官之職,以慰其歸。 今當改元之初,恩澤宜溥。 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 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 先有資品出身者,更優加之;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 後勿為格。 」從之。 自餘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間有試補書吏以登仕籍者。 惟已廢復興之後,其法始變,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及書院山長。 又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 於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學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詔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于隨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未有員數。 以《通鑒節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者,量授官職。 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員廩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 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于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 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札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 十二月,中書省定學制頒行之,命諸路府官子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 余民間子弟,上路三十人,下路二十五人。 願充生徒者,與免一身雜役。 以譯寫《通鑒節要》頒行各路,俾肄習之。 至成宗大德五年冬十月,又定生員,散府二十人,上、中州十五人,下州十人。 元貞元年,命有司割地,給諸路蒙古學生員餼廩。 其學官,至元十九年,定擬路府州設教授,以國字在諸字之右,府州教授一任,準從八品,再歷路教授一任,準正八品,任回本等遷轉。 大德四年,添設學正一員,上自國學,下及州縣,舉生員高等,從翰林考試,凡學官譯史,取以充焉。 第34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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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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