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戊辰,祭社稷。 己巳,道州寧遠縣民符翼軫作亂,有司討擒之。 壬申,蔚州民獻嘉禾。 甲戌,次奉聖州。 築宗仁衛營。 給廬州流民復業者行糧。 戊寅,詔畫《蠶麥圖》于鹿頂殿壁,以時觀之,可知民事也。 己卯,廬州路六安、舒城縣水,賑之。 庚辰,增壽安山寺役卒七千人。 庚寅,鐵木迭兒卒,命給直市其葬地。 甲午,瑞州高安縣饑,命有司賑之。 九月戊戌,大寧路、水達達等驛水傷禾,賑之。 給蒙古子女貧乏者鈔七百五十萬貫。 戊申,給壽安山造寺役軍匠死者鈔,人百五十貫。 庚戌,申禁江南典僱妻妾。 辛亥,幸壽安山寺,賜監役官鈔,人五千貫。 甲寅,賑淮東泰興等縣饑。 丙辰,太皇太后崩。 戊午,賜蒙古子女鈔百五十萬貫。 己未,太陰犯明堂。 庚申,敕停今年冬祀南郊。 癸亥,地震。 甲子,臨安河西縣春夏不雨,種不入土,居民流散,命有司賑給,令復業。 作層樓于涿州鹿頂殿西。 丙寅,西僧班吉疾,賜鈔五萬貫。 冬十月丁卯,太史院請禁明年興作土功,從之。 戊辰,享太廟,以國哀迎香去樂,修廟工役未畢,妨陳宮懸,止用登歌。 丙子,押濟思國遣使來貢方物。 江南行台大夫脫脫坐請告未得旨輒去職,杖謫雲南。 庚辰至辛巳,太陰犯井。 甲申,建太祖神禦殿于興教寺。 己丑,熒惑犯壘壁陣。 以拜住為中書右丞相。 南恩州賊潭庚生等降。 十一月甲午朔,日有食之。 己亥,以立右丞相詔天下。 流民復業者,免差稅三年。 站戶貧乏鬻賣妻子者,官贖還之。 凡差役造作,先科商賈末技富實之家,以優農力。 免陝西明年差稅十之三,各處官佃田明年租十之二,江淮創科包銀全免之。 御史李端言:「近者京師地震,日月薄蝕,皆臣下失職所致。 」帝自責曰:「是朕思慮不及致然。 」因敕群臣亦當修飭,以謹天戒。 罷世祖以後冗置官。 括江南僧有妻者為民。 安南國遣使來貢方物,回賜金四百五十兩、金幣九,帛如之。 癸卯,地震。 甲辰,太白犯壘壁陣。 罷徽政院。 乙巳,熒惑犯壘壁陣。 丙午,造龍船三艘。 戊申,太陰掩井。 岷州旱、疫,賑之,賜戍北邊萬戶、千戶等官金帶。 御史李端言:「朝廷雖設起居注,所錄皆臣下聞奏事目。 上之言動,宜悉書之,以付史館。 世祖以來所定製度,宜著為令,使吏不得為奸,治獄者有所遵守。 」並從之。 乙卯,遣西僧高主瓦迎帝師。 宣德府宣德縣地屢震,賑被災者糧、鈔。 己未,太陰犯東咸。 定脫脫禾孫入流官選,給印與俸。 置八番軍民安撫司,改長官所二十有八為州縣。 庚申,太陰犯天江。 辛酉,熒惑犯歲星。 真人蔡道泰殺人,伏誅;刑部尚書不答失裡坐受其金,范德鬱坐詭隨,並杖免。 平江路水,損官民田四萬九千六百三十頃,免其租。 十二月甲子朔,南康建昌州大水,山崩,死者四十七人,民饑,命賑之。 乙丑,太白、歲星、熒惑三星聚于室,太白犯壘壁陣。 丁卯,中書平章政事買驢罷為大司農,廉恂罷為集賢大學士,以集賢大學士張珪為中書平章政事。 戊辰,以掌道教張嗣成、吳全節、藍道元各三授制命、銀印,敕奪其二。 壬申,免回回人戶屯戍河西者銀稅。 甲戌,兩江來安路總管岑世興作亂,遣兵討之。 鐵木迭兒子宣政院使八思吉思,坐受劉夔冒獻田地伏誅,仍籍其家。 乙亥,太陰掩井。 丙寅,增鎮南王脫不花戍兵。 戊寅,太白犯歲星。 庚辰,葛蠻安撫司副使龍仁貴作亂,湖廣行省督兵捕之。 以知樞密院事欽察台為宣政院使,參知政事速速為中書左丞,宗仁侍衛親軍都指揮使馬剌為參知政事。 癸未,紹興路柔遠州洞蠻把者為寇,遣兵捕之。 以御史大夫只兒哈郎知樞密院事。 封闍闍禿為武寧王,授金印。 以地震、日食,命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賢院集議國家利害之事以聞。 敕兩都營繕仍舊,余如所議。 弛河南、陝西等處酒禁。 禁近侍奏取沒入錢物。 乙酉,杭州火,賑之。 丙戌,定謚太皇太后曰昭獻元聖,遣太常禮儀院使朵台以謚議告于太廟。 升寧昌府為下路,增置一縣。 並雲南西沙縣入寧州。 賜淮安忠武王伯顏祠祭田二十頃。 己丑,熒惑犯外屏,太陰犯建星。 辛卯,給蒙古流民糧、鈔,遣還本部。 張珪足疾免朝賀。 西僧灌頂疾,請釋囚,帝曰:「釋囚祈福,豈為師惜。 朕思惡人屢赦,反害善良,何福之有?」宣徽院臣言:「世祖時晃吉剌歲輸尚食羊二千,成宗時增為三千,今請增五千。 」帝不許,曰:「天下之民,皆朕所有,如有不足,朕當濟之。 若加重賦,百姓必致困窮,國亦何益。 」命遵世祖舊制。 徽州、廬州、濟南、真定、河間、大名、歸德、汝寧、鞏昌諸處及河南芍陂屯田水,大同、衛輝、江陵屬縣及豐贍署大惠屯風,河南及雲南烏蒙等處屯田旱,汴梁、順德、河間、保定、慶元、濟寧、濮州、益都諸屬縣及諸衛屯田蝗。 三年春正月癸巳朔,暹國及八番洞蠻酋長各遣使來貢。 曹州禹城縣去秋霖雨害稼,縣人邢著、程進出粟以賑饑民,命有司旌其門。 乙未,享太廟。 己亥,思明州盜起,湖廣行省督兵捕之。 庚子,刑部尚書烏馬兒坐臓杖免。 壬寅,命太仆寺增給牝馬百匹,供世祖、仁宗禦容殿祭祀馬湩。 和林阿蘭禿等驛戶貧乏,給鈔賑之。 以行中書省平章政事復兼總軍政,軍官有罪,重者以聞,輕者就決。 罷上都、雲州、興和、宣德、蔚州、奉聖州及鷄鳴山、房山、黃蘆、三義諸金銀冶,聽民采煉,以十分之三輸官。 授前樞密院副使吳元珪、王約集賢大學士,翰林侍講學士韓從益昭文館大學士,並商議中書省事。 拜住言:「前集賢侍講學士趙居信、直學士吳澄,皆有德老儒,請徵用之。 」帝喜曰:「卿言適副朕心,更當搜訪山林隱逸之士。 」遂以居信為翰林學士承旨,澄為學士。 增置上都留守司判官二員,以漢人為之,專掌刑名。 置仁宗中宮位提舉司二,秩正五品,隷承徽寺。 太陰犯鉞星,又犯井。 癸卯,太陰犯井。 甲辰,鎮西武寧王部饑,賑之。 遣諸王忽剌出往鎮雲南,賜鈔萬五千貫。 辛亥,申命鐵失振舉台綱。 壬子,建諸王驛于京師,遣回回砲手萬戶赴汝寧、新蔡,遵世祖舊制,教習砲法。 靜江、邕、柳諸郡獠為寇,命湖廣行省督兵捕之。 甲寅,以宗仁衛蒙古子女額足萬戶,命罷收之。 乙卯,征東末吉地兀者戶,以貂鼠、水獺、海狗皮來獻,詔存恤三歲。 丙辰,泉州民留應總作亂,命江浙行省遣兵捕之。 丁巳,定封贈官等秩。 辛酉,禁故殺子孫誣平民者。 增置兵部尚書一員。 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趙世延,為其弟訟不法事,系獄待對,其弟逃去,詔出之。 仍著為令:逃者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 命樞密副使完顏納丹、侍御史曹伯啟、也可扎魯忽赤不顏、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聽讀仁宗時纂集累朝格例。 敕:「常調官外不次銓用者,但升以職,勿升其階。 」 第1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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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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