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置其星其段中積,以其盈縮定差盈加減之。 即其段定積日及分。 以加天正冬至大庾及約分,滿紀法六十去之,不盡,即為定日及加時分秒。 不滿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五星及諸段所在日月 各置其段定積日及分,以加天閏日及分,滿朔策及約分除之為月數,不盡,為入月已來日數及分。 其月數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得其段入月經朔日數及分,以日辰相距為所在定朔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加時定星 各置中星,以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金星倍之,水星三因之,然後加減。 即為五星諸段定星。 以加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依宿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五星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定積日下加時分,百約之,乃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為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所在宿度。 求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後段日辰為日率。 以其段夜半宿次與後段夜半宿次相減,余為夜率。 求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諸段總差日差 以本段前後平行分相減,余為其段泛差。 假令求木星次疾*差,乃以順疾、順遲平行分相減,余為次疾泛差。 他皆仿此。 倍而退位為增減差,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 前多後少者,加為初,減為末。 前少後多者,減為初,加為末。 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前後伏遲退段增減差 前伏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末日行分。 後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初日行分。 以減伏段平行分,余為增減差。 前遲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 後遲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 以遲段平行分減之,余為增減差。 前後近留之遲段。 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為增減差。 金星前後伏退,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為增減差。 前退者,置後段初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後退者,置前段末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 以本段平行分減,余為增減差。 水星,半平行分為增減差,皆以增減差加減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 前多後少,加初減末;前少後多,減初加末。 又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損益之後少則損之,後多則益之。 為每日行度及分秒。 乃順加退減之,滿宿次去之,即得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視前段末日、後段初日行分相較之數,不過一二日差為妙。 或多日差數倍,或顛倒不倫,當類會前後增減差稍損益之,使其有倫,然後用之。 或前後平行俱多俱少,則平注之。 或總差之秒,不盈一分,亦平注之。 若有不倫而平注之得倫者,亦平注之。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 置定積,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為氣數,不滿為入氣日及分秒,命天正冬至算外,即所求平合及伏見入氣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行差 各以其段初日星行分與其太陽行分相減,余為行差。 若金在退行,水在退合者,相併為行差。 如水星夕伏晨見者,直以太陽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見伏泛積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積,便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縮差,水星倍之。 各以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 若在平合夕見晨伏者,盈減縮加;如在退合夕伏晨見者,盈加縮減。 皆以加減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太陽盈縮差,為距合差日。 以太陽盈縮差減之,為距合差度。 日在盈歷,以差日差度減之。 在縮,加之。 加減其星定合泛積,為定合定積定星。 金、水二星順合退合,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太陽盈縮差,為距合差日。 順加退減太陽盈縮差,為距合差度。 順在盈歷,以差日差度加之;在縮,減之。 退在盈歷,以差日減之,差度加之;在縮,以差日加之,差度減之。 皆以加減其星定合及再定合泛積,為定合再定合定積定星。 以冬至大庾及約分,加定積,滿紀法去,命,即得定合日辰。 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滿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其順退所在盈縮,太陽盈縮也。 求木水土三星定見伏定積日 各置其星定見伏泛積,晨加夕減象限日及分秒,半中限為象限,如中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減歲周日及分秒,余亦自相乘,滿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見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 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 見加伏減泛積為定積。 加命如前,即得日辰也。 求金水二星定見伏定積日 各以伏見日行差,除其日太陽盈縮差,為日。 若晨伏夕見,日在盈歷,加之,在縮,減之。 如夕伏晨見,日在盈歷,減之,在縮,加之。 加減其星泛積為常積。 視常積,如中限以下,為冬至後,以上,去之,余為夏至後。 其二至後,如象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減中限,亦自相乘,各如法而一,為分。 冬至後晨,夏至後夕,以一十八為法。 冬至後夕,夏至後晨,以七十五為法。 以伏見度乘之,十五除之,為差。 差滿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 加減常積為定積。 冬至後晨見夕伏,加之;夕見晨伏,減之。 夏至後晨見夕伏,減之;夕見晨伏,加之也。 加命如前,即得定見伏日辰。 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氣初日至立冬氣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見。 晨留,在大寒氣初日至立夏氣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春不晨見,秋不夕見者,亦舊有之矣。 渾象 古之言天者有三家:一曰蓋天,二曰宣夜,三曰渾天。 漢靈帝時,蔡邕于朔方上書,言「宣夜之學,絶無師法」;《周髀》術數具存,考驗天狀,多所違失;惟有渾天為近,最得其情,近世太史候台銅儀是也。 立八心體圓而具天地之形,以正黃道赤道之表裡,以行日月之度數,步五緯之遲速,察氣候之推遷,精微深妙,百代所不可廢者也。 然傳歷久遠,製造者眾,測候占察,互有得失,張衡之制,謂之《靈憲》,史失其傳。 魏、晉以來,官有其器,而無本書,故前志亦闕。 吳中常侍王蕃云:「渾天儀者,羲和之舊器,謂之機衡。 」積代相傳,沿革不一。 宋太平興國中,蜀人張思訓首創其式,造之禁中,踰年而成,詔置文明殿東鼓樓下,曰「太平渾儀」。 自思訓死,璣衡斷壞,無復知其法制者。 景德中,歷官韓顯符依仿劉曜時、孔挺、晁崇之法,失之簡略。 景祐中,冬官正舒易簡乃用唐梁令瓚、僧一行之法,頗為詳備,亦失之於密而難為用。 元祐時,尚書右丞蘇頌與昭文館校理沈括奉敕詳定《渾儀法要》,遂奏舉吏部勾當官韓公廉通《九章勾股法》,常以推考天度與張衡、王蕃、僧一行、梁令瓚、張思訓法式,大綱可以尋究。 若據算術考案象器,亦能成就,請置局差官製造。 詔如所言。 奏鄭州原武主簿王沇之,太史局官周日嚴、于太古、張促宣,同行監造。 制度既成,詔置之集英殿,總謂之渾天儀。 公廉交造儀時,先撰《九章勾股驗測渾天書》一卷,貯之禁中,今失其傳,故世無知者。 第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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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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