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十年,詔侍從各舉所知,給事中林待聘以闡聞,召對。 時金人議和,歸關中地。 闡首言:「關中必爭之地,古號天府,願固守以蔽巴蜀,圖中原。 」次言監司、郡守薦舉之弊。 又乞嚴禁遏糴,以濟江、浙水患。 召試館職,除秘書省正字,遷校書郎兼吳、益王府教授。 時諸將恃功邀爵賞,有過則姑息,又兵布于外,禁衛單寡,闡上疏極論之。 後稍進退諸將必當其實,且召諸道兵以益禁旅,皆如闡言。 十三年,遷秘書郎兼國史院檢討官。 秦檜每薦台諫,必先諭以己意,嘗謂闡曰:「秘書久次,欲以台中相處何如?」闡謝曰:「丞相見知,得老死秘書幸矣!」檜默然,竟罷,主管台州崇道觀,歷泉、衢二州通判。 二十五年冬,帝躬攬萬機,起闡提舉兩浙路市舶,入為御史台檢法官,升吏部員外郎。 孝宗在王邸,帝妙選宮僚,謂「莊重老成無逾闡者」,改命祠部兼建王府贊讀。 三十一年春,大雨,無麥苗,荊、浙盜起,詔侍從、台諫條陳弭災、禦盜之術。 闡上疏曰:「和議以來,歲有聘幣,民不堪命,臣願陛下毋以金人困中國可乎?歸正人時有遣還之命,怨聲聞道路,臣願陛下毋使金人得以甘心可乎?州縣吏職卑地遠,漁奪之禍被于編籍,臣願陛下嚴臟吏之誅可乎?蠲租之令,已赦復征,寬大之澤例為虛文,臣願陛下申詔令之禁可乎?是數者能次第行之,則足以動天地,召和氣,災異、盜賊不足慮也。 」又言:「金主亮將入侵,宜守要害,防海道,三邊不可無良將,督視不可無大帥。 」疏奏,帝嘉納,面諭曰:「卿所言深中時病,但遣人北歸,已載約書,朕不忍渝也。 」遷將作監,進宗正少卿。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闡權工部侍郎兼侍講,入謝,言:「諸將以敗為捷,冒受爵秩,州廂禁軍因覃霈鼓噪,希厚賞,不可不正其罪。 」時悉為施行。 金主亮死,葛王褒復求和,再議遣使。 闡言:「宜嚴遣使之命,正敵國之禮,彼或不從,則有戰爾。 如是,則中國之威可以復振。 」帝曰:「使者報聘,故事也,舊約不從,朕志定矣。 」是冬,給札侍從、台諫條具時務,闡上十事皆{髟方}切。 當時應詔數十人,惟闡與國子司業王十朋指陳時事,斥權幸,無所回隱。 明日,召兩人對內殿,帝大加稱賞,賜酒及禦書。 時進太上皇帝、太上皇后冊寶,工部例進官,闡辭。 或曰:「公轉一階,則澤可以及子孫,奈保辭?」闡笑曰:「寶冊非吾功也,吾能為子孫冒無功賞乎?」 隆興元年,真拜工部侍郎。 闡奏:「臣去冬乞守禦兩淮,陛下謂春首行之,夏秋當畢,今其時矣。 」帝曰:「江、淮事盡付張浚,朕倚浚為長城。 」會督府請受蕭琦降,詔問闡,闡請受其降。 俄報王師收復靈壁縣,闡慮大將李顯忠、邵宏淵深入無援,奏請益兵殿後。 已而王師果失利,眾論歸罪于戰。 闡曰:「陛下出師受降是也。 諸將違節度且無援而敗,當矯前失,安可遽沮鋭氣。 」帝壯其言,益出禦前器甲付諸軍,手詔勞浚,軍聲復振。 時數易台諫,闡力言之,請增廣諫員。 帝曰:「台諫好名,如某人但欲得直聲而去。 」闡曰:「唐德宗疑姜公輔為賣直,陸贄切諫,願陛下深以為鑒。 」帝再三嘉獎。 金人求和,帝與闡議,闡曰:「彼欲和,畏我耶?愛我耶?直款我耳。 」力陳六害不可許。 帝曰:「朕意亦然,姑隨宜應之。 」帝記「賣直」之語,謂:「胡銓亦及此。 朕非拒諫者,辨是非耳。 」闡曰:「聖度當如天,奈何與臣下爭名。 」帝曰:「卿言是也。 」頃之,除工部尚書兼侍讀。 金副元帥紇石烈志寧以書諭通好,所請三事,國書、歲幣之議已定,惟割唐、鄧、海、泗未決,將遣王之望、龍大淵通問,而眾言紛紛不已。 闡謂:「不與四州乃可通和,議論先定乃可遣使,今彼為客,我為主,我以仁義撫天下,彼以殘酷虐吾民,觀金勢已衰,何必先示以弱。 」朝論韙之。 帝用真宗故事,命經筵官二員遞宿學士院,以備顧問,闡入對尤數。 屢引疾乞骸骨,帝不忍其去。 二年,闡請益力,乃除顯謨直學士、提舉太平興國宮。 陛辭,帝問所欲言,闡奏:「許和則忘祖宗之仇,棄四州則失中原之心,遣歸正人則傷忠義之氣。 惟陛下毋忘老臣平昔之言。 」其指時事尤諄切,帝眷益篤。 諭以秋涼復召,加賜金犀帶,特許佩魚。 居家逾月卒,年七十四。 特贈端明殿學士。 朱熹嘗言:「秦檜挾敵要君,力主和議,群言勃勃不平。 檜既摧折忠臣義士之氣,遂使士大夫懷安成習。 至癸未和議,則知其非者鮮矣。 朝論間有建白,率雜言利害,其言金人世仇不可和者,惟胡右史銓、張尚書闡耳。 」子叔椿。 洪擬,字成季,一字逸叟,鎮江丹陽人。 本弘姓,其先有名璆者,嘗為中書令,避南唐諱,改今姓。 後復避宣祖廟諱。 遂因之。 擬登進士甲科。 崇寧中為國子博士,出提舉利州路學事,尋改福建路。 坐譴,通判鄆州,復提舉京西北路學事,歷湖南、河北東路。 宣和中,為監察御史,遷殿中,進侍御史。 時王黼、蔡京更用事,擬中立無所附會。 殿中侍御史許景衡罷,擬亦坐送吏部,知桂陽軍,改海州。 時山東盜起,屢攻城,擬率兵民堅守。 建炎間,居母憂,以秘書少監召,不起。 終喪,為起居郎、中書舍人,言:「兵興累年,饋餉悉出於民,無屋而責屋稅,無丁而責丁稅,不時之須,無名之斂,殆無虛日,所以去而為盜。 今關中之盜不可急,宜求所以弭之,江西之盜不可緩,宜求所以滅之。 夫豐財者政事之本,而節用者又豐財之本也。 」高宗如越,執政議移蹕饒、信間,擬上疏力爭,謂「舍四通五達而趨偏方下邑,不足以示形勢、固守禦。 」 遷給事中、吏部尚書,言者以擬未嘗歷州縣,以龍圖閣待制知溫州。 宣撫使孟庾總師討閩寇,過郡,擬趣使赴援。 庾怒,命擬犒師。 擬借封椿錢用之,已乃自劾。 賊平,加秩一等,召為禮部尚書,遷吏部。 渡江後,法無見籍,吏隨事立文,號為「省記」,出入自如。 至是修《七司敕令》,命擬總之,以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成書,上之。 金人再攻淮,詔日輪侍從赴都堂,給札問以攻守之策。 擬言:「國勢強則戰,將士勇則戰,財用足則戰,我為主、彼為客則戰。 陛下移蹕東南,前年幸會稽,今年幸臨安,興王之居,未有定議非如高祖在關中、光武在河內也。 以國勢論之,可言守,未可言戰。 」擬謂時相姑議戰以示武,實不能戰也。 紹興三年,以天旱地震詔群臣言事,擬奏曰:「法行公,則人樂而氣和;行之偏,則人怨而氣乖。 試以小事論之:比者監司、守臣獻羨餘則黜之,宣撫司獻則受之,是行法止及疏遠也。 有自庶僚為侍從者,臥家視職,未嘗入謝,遂得美職而去,若鼓院官移疾廢朝謁,則斥罷之,是行法止及冗賤也。 榷酤立法甚嚴,犯者籍家財充賞,大官勢臣連營列障,公行酤賣則不敢問,是行法止及孤弱也。 小事如此,推而極之,則怨多而和氣傷矣。 」尋以言者罷為徽猷閣直學士、提舉江州太平觀。 始,擬兄子駕部郎官興祖與擬上封事侵在位者,故父子俱罷。 起知溫州,提舉亳州明道宮。 卒,年七十五,謚文憲。 第11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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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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