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曰:「岷、河蕃部族帳甚眾,儻撫禦鹹得其用,可以坐制西夏,亦所謂以蠻夷攻蠻夷者也。 陝西極塞,儻會合訓練,為用兵之勢以愾敵人,彼必隨而聚兵以應我。 頻年如此,自致困弊。 兵法所謂‘佚能勞之’者也。 」安石對曰:「朝廷當先為不可勝,聚糧積財,選兵而已。 新附之羌,厚以爵賞,收其豪傑,賜之堅甲利兵,以激其氣,使人人皆有趨赴之志,待我體強力充,鼓行而西,將無不可者。 」馮京、王珪曰:「儻如聖策,多方以誤之,彼既疲于點集,而我無攻取之實,久之必不我應。 因爾舉兵,若蹈無人之境矣。 」帝曰:「此正晉人取吳之策也。 夫欲經營四夷,宜無先於此矣。 」帝嘗謂:「蕃部未嘗用兵,恐以虛名內附,臨事不可使。 」安石對曰:「剛克柔克,所用有宜。 王韶以為先以恩信結納其人,有強梗不服者,乃以殺伐加之。 大抵蕃部之情,視西夏與中國強弱為向背。 若中國形勢強,附中國為利,即不假殺伐,自當堅附。 矧蕃部之俗,既宗貴種,又附強國,今用木征貴種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蕃部,則中國形勢愈強,恐不假殺伐,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 」帝以為然。 是時,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招附三十餘萬口。 安石奏曰:「今以三十萬之眾,漸推文法,當即變其夷俗。 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餘人,耕田百頃,坊三十餘所。 蕃部既得為漢,而其俗又賤土貴貨,漢人得以貨與蕃部易田,蕃人得貨,兩得所欲,而田疇墾,貨殖通,蕃漢為一,其勢易以調禦。 請令韶如諸路以錢借助收息,又捐百餘萬緡養馬于蕃部,且什伍其人,獎勸以武藝,使其人民富足,士馬強盛,奮而使之,則所向可以有功。 今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唯我所禦而已。 」 七年,韶言:「討平河州叛蕃,闢土甚廣,已置弓箭手,又以其餘地募蕃兵弓箭手,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每指揮二百五十人,人給田百畝,以次蕃官二百畝,大蕃官三百畝,仍募漢弓箭手為隊長,稍眾則補將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 其蕃弓箭手並刺‘蕃兵’字于左耳,以防漢兵之盜殺而效首者。 」詔如其請。 十一月,王中正團結熙河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隊將六十人,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 十一月,詔:「選陝西蕃兵丁壯戶,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並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過五丁。 每十人置十將一,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二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三,四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副兵馬使一,過五百人,每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 月受奉,仍增給錢,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 」 十年,樞密院言:「陝西、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欲如所奏。 」上手詔曰:「夏人所恃以強國者,山界部落數萬之眾爾。 按其地誌,朝廷已據有其半。 彼用之則並小凌大,所向如欲。 在我則徒能含撫豢養,未嘗得其死力,豈惟不能用之,又恐其為患也。 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上下相習畏憚,任其縱散,久失部勒。 其近降之法,固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遼遠。 今苟循邊人,眾知其說,止於舊法聊改一二,則收功疑亦不異往日。 徒為紛紛,無補於事。 可再下呂惠卿參詳以聞。 」 元豐六年,詔:「蕃官雖至大使,猶處漢官小使臣之下。 朝廷賞功增秩,以為激勸,乃爾卑抑,則孰知遷官之榮?宜定蕃漢官序位。 」後河東經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戰,嘗以漢官驅策,恐不當與漢官序位。 」而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奏可。 熙河蘭會路經略制置使李憲言:「治蕃兵,置將領,法貴簡而易行,詳而難犯。 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蘭會五郡,各置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本州諸部族出戰,蕃兵及供贍人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 五郡蕃兵自為一將,出戰則以正兵繼之,旗幟同色。 蕃兵以技藝功勞第為四等,蕃官首領推遷如之。 」八月,憲又言:「漢蕃兵騎雜為一軍,語言不通,居處飲食悉不便利。 昔李靖以蕃落自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為一將,厘漢、蕃為兩軍,相參號令,軍事惟所使焉。 」 七年,瀘南緣邊安撫司言:「羅始黨生界八姓,各願依七姓、十九姓刺充義軍,團結為三十一指揮,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 」從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涇原路蕃兵人馬凡眾,遇臨敵與正兵錯雜,非便。 」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詳議,環慶范純粹言:「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宜于逐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令于平日鈐束訓練,遇有調發,即令部領為便。 」又言:「頃兵部議乞蕃、漢官非相統轄者,並依官序相壓;其城砦等管轄蕃官,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 詔從其請。 且諸路蕃官,不問官職高卑,例在漢官之下,所以尊中國,制遠人也。 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序位,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非人情所能堪。 蕃部凶驕,豈可輒啟?宜悉依舊制,並序漢官之下。 」從之。 元符二年三月,涇原經略司言:「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仍于順便城砦隷屬逐將統領,與漢兵相兼差使。 」秦鳳路如之。 四月,環慶路經略安撫司言:「新築定邊城有西夏來投蕃部甚眾,欲自今將歸順之人,就新城收管給田,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副二員。 」從之。 志第一百四十五兵六(鄉兵三) ○保甲建炎後鄉兵建炎後砦兵 保甲熙寧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 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 及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干力者一人為保長。 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 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 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 附保。 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 內家貲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 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 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 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 餘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毋得告,雖知情亦不坐。 若于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 其居停強盜三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 逃移、死絶、同保不及五家,並他保。 有自外入保者,收為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別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 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于天下。 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第3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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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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