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慶砦戶、強人弓手,九年,詔如禁軍法,上其籍,隷于馬軍司,廩給視中禁軍。 河北忠順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寧、順安、保定軍置忠順,凡三千人,分番巡徼,隷沿邊戰棹巡檢司。 自十月悉上,人給糧二升,至二月輪半營農。 慶歷七年,夏竦建議與正兵參戍。 八年,以水沴,多逋亡者,權益正兵代其闕額。 皇祐四年,權放業農,後不復補。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強人弓手名號不一。 咸平四年,募河北民諳契丹道路、勇鋭可為間伺者充強人,置都頭、指揮使。 無事散處田野,寇至追集,給器甲、口糧、食錢,遣出塞偷斫賊壘,能斬首級、奪馬者如賞格。 虜獲財畜皆畀之。 慶歷二年,環州亦募,涅手背,自備戎械並馬,置押官、甲頭、隊長,戶四等以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給奉廩。 三年,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 環、慶二州復有砦戶,康定中,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與保毅弓手同。 大順城、西谷砦有強人弓手,天禧、慶歷間募置,番戍為巡徼斥候,日給糧。 人賦田八十畝,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 遇防秋,官給器甲,下番隨軍訓練。 為指揮六。 河北、河東強壯五代時,瀛、霸諸州已置。 咸平三年,詔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為強壯。 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百人為都,置正、副都頭二人、節級四人。 所在置籍,擇善騎射者第補校長,聽自置馬,勝甲者蠲其戶役。 五年,募其勇敢,團結附大軍為柵,官給鎧甲。 景德元年,遣使分詣河北、河東集強壯,借庫兵給糧訓練,非緣邊即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營農。 至康定初,州縣不複閱習,其籍多亡。 乃詔二路選補,增其數,為伍保,迭糾遊惰及作奸者。 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各以階級伏事。 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戶代之。 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 慶歷二年,悉揀以為義勇,不預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 而河東強壯自此浸廢矣。 其募于河北者,舊給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應募者寡。 熙寧七年罷之,以其田募民耕,戶兩頃,蠲其賦,以為保甲。 河東、陝西弓箭手周廣順初,鎮州諸縣,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余九戶資以器甲芻糧。 建隆二年,詔釋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鎮戎軍曹瑋言:「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請給以閒田,蠲其徭賦,有警,可參正兵為前鋒,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 」詔:「人給田二頃,出甲士一人,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 設堡戍,列部伍,補指揮使以下,據兵有功勞者,亦補軍都指揮使,置巡檢以統之。 」其後,鄜延、環慶、涇原並河東州軍亦各募置。 慶歷中,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為指揮一百九十二。 是時,河東都轉運使歐陽修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人墾種,充弓箭手。 」詔宣撫使范仲淹議,以為便。 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里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背為弓箭手。 既以并州明鎬沮議而止。 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邊耕民內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 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復許人復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戎人侵耕,漸失疆界。 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餘戶。 」下并州富弼議。 弼請如琦奏。 詔具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一輸,川地畝五升,阪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 仍指揮即山險為屋,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 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閒田募置,人給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 夏人利其地,數來爭占,朝廷為築堡戍守。 至治平末,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陝西十州軍並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 先是,康定元年,詔麟、府州募歸業人增補義軍,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 其制與弓箭手略同,而不給田。 熙寧二年,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陝西十郡並砦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今唯秦鳳有砦戶。 三年,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前年築熟羊等堡,募蕃部獻地,置弓箭手。 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嘗團結訓練,竭力田事。 今當置屯列堡,為戰守計。 置屯之法,百人為屯,授田于旁塞堡,將校領農事,休即教武技。 其牛具、農器、旗鼓之屬並官予。 置堡之法,諸屯併力,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寇退則悉出掩擊。 」從之。 五年,趙禼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 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褒賞之。 六年,禼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 詔審度之。 十月,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強勇願自占田,出租賦,聯保伍,或義勇願應募,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 七年正月,帶禦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 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 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 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管勾。 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 今蕃兵各願于左耳前刺‘蕃兵’字。 」從之。 十月,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城諸役,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 其有擅差發及科配、和僱者,併科違制之罪。 從之。 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依此法。 八年,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別置熙河策應將副。 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自熙寧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權行差補,未曾團定指揮。 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將校統轄,即于臨時易為勾集。 」從之。 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涇原路正兵、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分駐諸州。 從之。 三年,詔:「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屬酋首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 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戶亦如之。 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強人、山河戶,不以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斗、任負帶者。 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于手背。 」 四年,涇原路經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川原陂地四千餘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應募,乞收其地入官。 」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乞依熙河舊例,許涇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即收入官,別招弓箭手。 」皆從之。 第2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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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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