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于茶法未有所變。 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 七年,始遣三司干當公事李巳入蜀經畫買茶,于秦鳳、熙河博馬。 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 即詔趨趣巳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 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 賦稅一例折輸,蓋為錢三百,折輸綢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輸綿一兩;為錢二,則折輸草一圍。 役錢亦視其賦。 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 巳被命經度,又詔得調舉官屬,乃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 其輸受之際,往往厭其斤重,侵其價直,法既加急矣。 八年,巳以疾去。 先是,巳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滯,歲課不給,即建畫于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滯。 都官郎中劉佐覆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 詔既以佐代巳,未幾,鹽法復難行,遂罷佐。 而宗閔乃議川峽路民茶息收什之三,盡賣于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 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十年,知彭州呂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 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 又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李巳、蒲宗閔等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致茶戶被害。 始詔息止收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陶亦得罪。 稷依李巳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舉劾。 侍御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北刑獄。 利州路漕臣張宗諤、張升卿議廢茶場司,依舊通商,詔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諤等所陳皆疏謬,罪當無赦。 雖會赦,猶皆坐貶秩二等。 於是稷建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闕員,于前資待闕官差;茶場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 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待官吏,而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並不限員。 重園戶采造黃花秋葉茶之禁,犯者沒官。 蒲宗閔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 茶場監官買茶精良及滿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粗惡偽濫者,計虧坐臓論。 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併兼提舉,經略使所在,即委通判。 又禁南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如私販臘茶法。 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緡。 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茶場,而用永興軍等路提舉常平范純粹同提舉。 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而錄李巳前勞,以子珏試將作監主簿。 蒲宗閔更請巴州等處產茶並用榷法。 五年,李稷死永樂城,詔以陸師閔代之。 師閔言稷治茶五年,百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萬餘緡,詔賜田十頃。 而師閔榷利,尤刻於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階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 乞文、龍二州並禁榷;仍許川路余羡茶貨入陝西變賣,于成都府置博賣都茶場。 」事皆施行。 初,群牧判官郭茂恂言,賣茶買馬,事實相須,詔茂恂同提舉茶場。 至是,師閔以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詔罷買馬司兼領;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重其任。 賈種民更立茶法,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不同,詔並用舊條。 初,李巳增諸州茶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為五十萬,及師閔為百萬。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司盡榷而市之。 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斤。 官所給錢,靡耗于公者,名色不一,給借保任,輸入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于牙儈者又不知幾何。 是官于園戶名為平市,而實奪之。 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 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 願遣使者,考茶法之敝,以蘇蜀民。 」右司諫蘇轍繼言:「呂陶嘗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緡長引錢百,詔從其請,民方有息肩之望。 孫迥、李稷入蜀商度,儘力掊取,息錢、長引並行,民間始不易矣。 且盜賊臓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斤者,輒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 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 」且備陳五害。 呂陶亦條上利害,詔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師閔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 詔即罷之。 先是,師閔提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深密。 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關送。 十一月,蒲宗孟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 明年,熙河、秦鳳、涇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谷者聽仍舊,毋得逾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觔斗勿取息。 七年,詔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萬緡為額本。 紹聖元年,復以陸師閔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復行禁榷。 師閔乃奏龍州仍為禁茶地,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 師閔自復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跡,不若前日之著,故建明亦罕見焉。 茶之在諸路者,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 熙寧八年,嘗詔都提舉市易司歲賈商茶,以三百萬斤為額。 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 七年,以茶隷提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 紹聖四年,戶部言:「商旅茶稅五分,治平條立輸送之限既寬,復慮課入無準,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 元祐中,輒展以季,課入漏失。 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緡,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內外委官,期一年驅算以聞。 」詔聽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承用。 第65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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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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