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二年,命鹽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定,而召茶商論議,別為新法:其于京師入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海州茶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邊之制。 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 河北次邊、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 茶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並輸之。 仍約束山場,謹其出納。 議奏,三司皆以為便。 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委成其事。 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直學士李浚等比較新舊法利害。 時新法方行,商人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 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萬貫,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二百八萬貫。 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 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詔三司行新法,不得輒有改更。 大中祥符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並課利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 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 官府有茶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 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 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 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走僮使賫券詣官,率多先焉。 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算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 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才百六十萬貫。 是時數年間,有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或特給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復令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 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則賤鬻于豪商。 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 乃詔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 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御史中丞凌策、侍御史知雜呂夷簡與三司同議條制。 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陝西交引愈賤,鬻于市才八千。 知秦州曹瑋請于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詔可。 迪等以入中緡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 然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 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定經久之制。 」即詔奭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 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 三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鬥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並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糧文鈔貼納茶貨。 」詔每八百千,增五千茶與之,余從其請。 時陝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 五年,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閣門祗候李德明於京師市而毀之。 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芻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 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于茶商或京師交引鋪,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 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初,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 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敝。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諮等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 遂置計置司,以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 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緡錢五十萬,天禧五年才及緡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緡錢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緡為本錢,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 」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並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 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復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 然必輦茶入官,隨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 若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則官市之如舊。 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 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 其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詔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蘄口、漢陽並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於他州。 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 至是,既更為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蘄口、漢陽增為八萬。 商人入芻粟塞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裡遠近,量增其直。 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京,一切以緡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 大率使茶與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絶虛估之敝。 朝廷皆用其說。 第64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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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6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