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于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 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 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 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 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 請以是行于倉司。 」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嘆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 」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 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 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闕者,並不得入甲。 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 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 甲首加請一倍。 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 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耘耨時。 秋成還谷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不實者罰。 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凶年饑歲,人多賴之。 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寶慶三年,監察御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穀賤傷農;凶歉之地,濟糴無策。 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至于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 乞申嚴遏糴之禁,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致文具。 」從之。 端平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群盜嘯聚,變起於上戶閉糴。 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餞饉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 附之者日眾。 慾望朝廷厲兵選士,湯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 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說也。 」八月,以河南州軍新復,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 淳熙十一年,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糴,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糶補循環,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 有旨令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用平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輳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糴本錢。 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咸淳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 二年,監察御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于平糴。 乾道間,郡有米鬥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 今粒食翔踴,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 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 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 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 」七年,以咸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糶。 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貨下一(會計) 宋貨財之制,多因于唐。 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徵斂名額繁矣。 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 五代疆境逼蹙,藩鎮益強,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 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 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占留。 時藩郡有闕,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 於是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條禁文簿漸為精密。 諸州通判官到任,皆須躬閲帳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奸。 主庫吏三年一易。 市征、地課、鹽曲之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等並親臨之,見月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隱者置於法。 募告者,賞錢三十萬。 而小民求財報怨,訴訟煩擾,未幾,除募告之禁。 先是,茶鹽榷酤課額少者,募豪民主之。 民多增額求利,歲更荒儉,商旅不行,至虧常課,乃籍其貲產以償。 太宗始詔以開寶八年為額,既又慮其未均,乃遣使分詣諸州,同長吏裁定。 凡左藏及諸庫受納諸州上供均輸金銀、絲帛暨他物,令監臨官謹視之。 欺而多取,主稱、藏吏皆斬,監臨官亦重置其罪。 罷三司大將及軍將主諸州榷課,命使臣分掌。 掌務官吏虧課當罰,長吏以下分等連坐。 雍熙二年,令三分勾院糾本部陷失官錢,及百千賞以十之一,至五千貫者遷其職。 淳化元年詔曰:「周設司會之職,以一歲為準;漢制上計之法,以三年為期。 所以詳知國用之盈虛,大行群吏之誅賞,斯乃舊典,其可廢乎?三司自今每歲具見管金銀、錢帛、軍儲等簿以聞。 」四年,改三司為總計司,左右大計分掌十道財賦。 令京東西南北各以五十州為率,每州軍歲計金銀、錢、繒帛、芻粟等費,逐路關報總計司,總計司置簿,左右計使通計置裁給,余州亦如之。 未幾,復為三部。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費浸多。 太宗孜孜庶務,或親為裁決。 有司嘗言油衣、帟幕損破者數萬段,帝令煮之,染以雜色,制旗幟數千。 調退材給窯務為薪,俾擇其可用者造什物數千事。 其愛民惜費類此。 真宗嗣位,詔三司經度茶、鹽、酒稅以充歲用,勿增賦斂以困黎元。 是時條禁愈密,較課以租額前界遞年相參。 景德初,榷務連歲增羡,三司即取多收者為額。 帝慮或致掊克,詔凡增額比奏。 上封者言:「諸路歲課增羡,知州、通判皆書歷為課最,有虧者則無罰。 」乃令諸路茶、鹽、酒稅及諸場務,自今總一歲之課,合為一,以額較之。 有虧則計分數,知州、通判減監官一等科罰,州司典吏減專典一等論,大臣及武臣知州軍者止罰通判以下。 至道末,天下總入緡錢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 三歲一親祀郊丘,計緡錢常五百餘萬,大半以金銀、綾綺、絁綢平其直給之。 天禧末,上供惟錢帛增多,余以移用頗減舊數,而天下總入一萬五千八十五萬一百,出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七萬五千二百,而贏數不預焉。 景德郊祀七百餘萬,東封八百餘萬,祀汾、上寶冊又增二十萬。 丁謂為三司使,著《景德會計錄》以獻,林特領使,亦繼為之。 凡舉大禮,有司皆籍當時所費以聞,必優詔獎之。 初,吳、蜀、江南、荊湖、南粵皆號富強,相繼降附,太祖、太宗因其蓄藏,守以恭儉簡易。 天下生齒尚寡,而養兵未甚蕃,任官未甚冗,佛老之徒未甚熾;外無金繒之遺,百姓亦各安其生,不為巧偽放侈,故上下給足,府庫羡溢。 承平既久,戶口歲增,兵籍益廣,吏員益眾。 佛老、外國耗蠹中土,縣官之費數倍于昔,百姓亦稍縱侈,而上下始困于財矣。 第62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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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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