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里,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復為縣。 」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 自是數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 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 役之重者,自裡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 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 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之。 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髮為僧,乃聽免役。 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 慶歷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 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 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 當時以為非,未幾悉復。 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詔獎。 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 皇祐中,詔州縣裡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 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 初,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裡正衙前。 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 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 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貲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 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裡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貲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放此。 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石役簡者。 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 裡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 」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 而知制誥韓絳、蔡襄極論江南、福建裡正衙前之弊,絳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產錢多少定役重輕。 至和中,命絳、襄與三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復趨江東,殿中丞蔡稟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 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貲產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 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 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 遂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罷裡正衙前,民稍休息。 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 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 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 間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 」先是,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于凍餒’,遂自縊而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 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並于同等見存之戶。 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 」役法更議始此。 熙寧元年,知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 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 」後帝閲內藏庫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乞,踰年不得還者。 帝重傷之,乃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 二年,遣劉彞、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 今遂欲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僱,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 」轍以議不合罷。 條例司言:「使民出錢僱役,即先王致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下,博盡眾議。 」於是條諭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隨分數給之。 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 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 承符、散從官等舊若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 凡有產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 」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蠢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併能致人言之豪右。 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 欲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 」詔可。 於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鄧綰、曾布更議之。 綰、布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 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 兩縣有產業者,上等各隨縣,中等並一縣輸。 析居者隨所析而定、降其等。 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 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隨役重輕制祿。 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 以萬二百為祿,贏其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閣,他縣仿此。 」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著籍,昔緣巧避失實。 乃詔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詐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 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 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于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 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僱直多少,隨戶等均取;僱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三年,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繼典主其事。 四年,罷許州衙前干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 後行于諸路,人皆便之。 第61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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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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