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 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 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 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其均當,勿拘以五。 七年,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以三年為任。 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 諸路及開封府界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余候農隙。 河北西路提舉司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定五縣,歲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準此行之,十年乃定。 請歲方五縣。 」從之。 其後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八年,帝知官吏擾民,詔罷之。 天下之田已方而見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崇寧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于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 神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 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 」詔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官習熟其法,諭州縣官吏各以豐稔日推行,自京西、北兩路始。 四年,指教官每三縣加一員,點檢官每路二員。 未幾,詔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過三員,又不專差點檢官,從提舉司于本路見任人內選差。 五年,詔罷方田。 大觀二年,復詔行之,四年罷其稅賦依未方舊則輸納。 十一月,詔:「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時廢業失所。 監司其悉改正,毋失其舊。 」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不過十等。 第一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 若不入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 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折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 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即十等之上,受稅十一,不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十等之下,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幾上下輕重皆均。 」詔諸路概行其法。 五年,福建、利路茶戶山園,如鹽田例免方量均稅。 宣化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憚于跋履,並不躬親,行繵拍峰、驗定土色,一付之胥吏。 致御史台受訴,有二百餘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一十七畝者,虔之瑞金縣是也。 有租稅十有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縣者是也。 詔望常平使者檢察。 」二年,遂詔罷之。 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誘歸業;荒閒田土,召人請佃。 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 諸路已方量者,賦稅不以有無訴論,悉如舊額輸納;民逃移歸業,已前逋欠稅租,並與除放。 賦稅自唐建中初變租庸調法作年支兩稅,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 其弊也,先期而苛斂,增額而繁征,至于五代極矣。 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 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 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 曰丁口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 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 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谷,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 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 帛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櫬,五曰絁,六曰綢,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 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 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 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 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輸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所以紓民力。 諸州歲奏戶帳,具載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 兩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 吏緣為奸,稅不均適,繇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蕪。 太祖即位,詔許民闢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 選官分蒞京畿倉瘐,及詣諸道,受民租調,有增羡者輒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棄市。 舊諸州收稅畢,符屬縣追吏會鈔,縣吏厚斂裡胥以賂州之吏,裡胥復率於民,民甚苦之。 建炎四年,乃下詔禁止。 令諸州受租籍不得稱分、毫、合、龠、銖、厘、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 綢不滿半匹、絹不滿一匹者,許計丈尺輸直,無得三戶、五戶聚合成匹,送納煩擾。 民輸夏稅,所在遣縣尉部弓手于要路巡護,後聞擾民,罷之,止令鄉耆、壯丁防援。 諸州稅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振舉。 形勢戶立別籍,通判專掌督之,二稅須于三限前半月畢輸。 歲起納二稅,前期令縣各造稅籍,具一縣戶數、夏稅秋苗畝桑功及緣科物為帳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長吏廳,縣籍亦用州印,給付令佐。 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 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畢。 河北、河東諸州氣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 潁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兩浙、福建、廣南、荊湖、川峽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 秋稅自九月一日起納,十二月十五日畢,後又並加一月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不同,有司臨時奏裁。 繼而以河北、河東諸州秋稅多輸邊郡,常限外更加一月。 江南、兩浙、荊湖、廣南、福建土多粳稻,須霜降成實,自十月一日始收租。 掌納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 限前畢,減選,升資。 民逋租逾限,取保歸辦,母得禁系。 中國租二十石輸牛革一,準錢千。 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乃詔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 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言:「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 今折徵,絹估少而傷民,金估多而傷官。 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余以次增損。 」從之。 第5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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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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