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司農卿兼戶部侍郎李鏞言:「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嘗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 豈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說。 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忍取下戶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 蓋經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儘量步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 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而已。 臣守吳門,巳嘗見之施行。 今聞紹興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 竊謂東南諸郡,皆奉行惟謹。 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釐正之;圖冊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 又必郡守察縣之稽違,監司察郡之怠弛,嚴其號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責之年歲以課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歲會以綜核之。 」於是詔諸路漕、帥施行焉。 大抵南渡後水田之利,富於中原,故水利大興。 而諸籍沒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舊額,每失之重,輸納之際,公私事例迥殊。 私租額重而納輕,承佃猶可;公租額重而納重,則佃不堪命。 州縣胥吏與倉庫百執事之人,皆得為侵漁之道于耕者也。 季世金人乍和乍戰,戰則軍需浩繁,和則歲幣重大,國用常苦不繼,於是因民苦官租之重,命有司括賣官田以給用。 其初弛其力役以誘之,其終不免于抑配,此官田之弊也。 嘉定以後,又有所謂安邊所田,收其租以助歲幣。 至其將亡,又限民名田,買其限外所有,謂之公田。 初議欲省和糴以紓民力,而其弊極多,其租尤重;宋亡,遺患猶不息也。 凡水田、官田之法,公田見于史者,匯其始末而悉載于篇,有足鑒者焉。 紹興元年,詔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 二年,以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並于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 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充軍儲。 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 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歲墾田不及三之一。 至是,始立額。 五年,江東帥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 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無水旱之災。 本朝慶歷、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其禁甚嚴。 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 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 餘姚、上虞每縣收租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 莫若先罷兩邑湖田。 」其會稽之鑒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詔漕臣盡廢之。 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令監司守令條上。 」於是詔諸路漕臣議之。 其後議者雖稱合廢,竟仍其舊。 初,五代馬氏于潭州東二十里,因諸山之泉,築堤瀦水,號曰龜塘,溉田萬頃。 其後堤壞,歲旱,民皆阻饑。 七年,守臣呂頤浩始募民修復,以廣耕稼。 十六年,知袁州張成巳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岡,望委守令講陂塘灌溉之利。 」其後比部員外郎李詠言,淮西高原處舊有陂塘,請給錢米,以時修濬。 知江陰軍蔣及祖亦請浚治本軍五卸溝以泄水,修復橫河支渠以溉旱。 乃並詔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聞。 二十三年,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 近年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 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澇則遠近氾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 望盡復太湖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 」從之。 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言:「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為積水所浸。 緣溪山諸水並歸太湖,自太湖分二派:東南一派由松江入于海,東北一派由諸浦注之江。 其松江泄水,惟白茅一浦最大。 今泥沙淤塞,宜決浦故道,俾水勢分派流暢,實四州無窮之利。 」詔兩浙漕臣視之。 二十八年,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潚、知平江府蔣璨言:「太湖者,數州之巨浸,而獨泄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勢有所不逮。 是以昔人于常熟之北開二十四浦,疏而導之江;又于崑山之東開一十二浦,分而納之海。 三十六浦後為潮汐沙積,而開江之卒亦廢,於是民田有淹沒之患。 天聖間,漕臣張綸嘗于常熟、崑山各開眾浦;景祐間,郡守范仲淹亦親至海浦,浚開五河;政和間提舉官趙霖復嘗開濬。 今諸浦湮塞,又非前比,計用工三百三十餘萬,錢三十三萬餘緡,米十萬餘斛。 」於是詔監察御史任古復視之。 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誠便,若依所請,以五千功,月餘可畢。 」詔以激賞庫錢、平江府上供米如數給之。 二十九年,子潚又言:「父老稱福山塘與丁涇地勢等,若不浚福山塘,則水必倒注于丁涇。 」乃命並浚之。 隆興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 諸州守臣按視以聞。 」於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浚港瀆。 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樞措置。 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紹興,嘗請開鑒湖廢田二百七十頃,復湖之舊,水無氾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 今尚有低田二萬餘畝,本亦湖也,百姓交佃,畝直才兩三緡。 欲官給其半,盡廢其田,去其租。 」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守臣審細標遷。 從之。 乾道二年四月,詔漕臣王炎開浙西勢家新圍田,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築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 炎既開諸圍田,凡租戶貸主家種糧債負,並奏蠲之。 六月,知秀州孫大雅代還,言:「州有柘湖、澱山湖、當湖、陳湖,支港相貫,西北可入于江,東南可達于海。 旁海農家作壩以卻鹼潮,雖利及一方,而水患實害鄰郡;設疏導之,則又害及旁海之田。 若于諸港浦置閘啟閉,不惟可以泄水,而旱亦獲利。 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出力,于農隙修治之。 」於是以兩浙轉運副使姜詵與守臣視之,詵尋與秀常州、平江府、江陰軍條上利便。 詔:「秀州華亭縣張涇閘並澱山東北通陂塘港淺處,俟今年十一月興修;江陰軍、常州蔡涇閘及申港,明年春興修;利港俟休役一年興修;平江府姑緩之。 」三年三月,詵使還,奏:「開濬畢功,通泄積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 臣已諭民趁時耕種。 恐下戶闕本,良田復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貸給種糧。 」又奏措置、提督、監修等官知江陰軍徐藏等減磨勘年有差。 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復三縣一十餘堰,灌溉之利及于鄰邦,詔介直秘閣、利路轉運判官。 七年,王炎言:「興元府山河堰世傳漢蕭、曹所作。 本朝嘉祐中,提舉史炤上堰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 紹興以來,戶口凋疏,堰事荒廢,遂委知興元府吳拱修復,發卒萬人助役。 宣撫司及安撫、都統司共用錢三萬一千餘緡,盡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里,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萬三千畝有奇。 」詔獎諭拱。 第59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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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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