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其祖宗立國初意,以忠厚仁恕為基,向使究其所為,勉而進于王道,亦孰能禦之哉?然終宋之世,享國不為不長,其租稅征榷,規撫節目,煩簡疏密,無以大異於前世,何哉?內則牽于繁文,外則撓于強敵,供億既多,調度不繼,勢不但已,徵求於民;謀國者處乎其間,又多伐異而黨同,易動而輕變。 殊不知大國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財,不求近效而貴遠利。 宋臣于一事之行,初議不審,行之未幾,既區區然較其失得,尋議廢格。 後之所議未有以愈于前,其後數人者,又復訾之如前。 使上之為君者莫之適從,下之為民者無自信守,因革紛紜,非是貿亂,而事弊日益以甚矣。 世謂儒者論議多於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貸,大率然也。 又謂漢文、景之殷富,得諸黃、老之清靜,為黃、老之學者,大忌于紛更,宋法果能然乎?時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財,其數有限,國家用財,其端無窮,歸於一是,則「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無他技也。 宋舊史志食貨之法,或驟試而輒已,或亟言而未行。 仍之則徒重篇帙,約之則不見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為鑒者焉。 篇次離為上下:其一曰農田,二曰方田,三曰賦稅,四曰布帛,五曰和糴,六曰漕運,七曰屯田,八曰常平義倉,九曰課役,十曰振恤。 或出或入,動關民生;國以民為本,故列之上篇焉。 其一曰會計,二曰銅鐵錢,三曰會子,四曰鹽,五曰茶,六曰酒,七曰坑冶,八曰礬,九曰商稅,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輸,十二曰互市舶法。 或損或益,有系國體;國不以利為利,故列之下篇焉。 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為十有四卷雲。 農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民田。 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 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 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戶口增羡、野無曠土者,議賞。 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 遇豐歲,則諭民謹蓋歲,節費用,以備不虞。 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裡胥召集余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 為農師者蠲稅免役。 民有飲博怠于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遊惰。 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 其後以煩擾罷。 初,農時,太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 是歲,畿內菽粟苗皆長數尺。 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復其租稅。 」 端拱初,親耕籍田,以勸農事。 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于一家,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 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竇玭言之,乃詔賜緋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租。 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于鄰里親戚之家,益造新籍,甚為勞擾,數月罷之。 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習成敝。 乃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奸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 」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 遂令州縣戒裡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穀麥貲財,出息不得逾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 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谷,江南專種粳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于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谷,民乏粟、麥、黍、豆種者,于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並免其租。 淳化五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 未至,屬時雨沾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運以人力,即分命秘書丞、直史館陳堯叟等即其州依式製造給民。 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 官吏勸民墾田,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 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 「先王之慾厚生民,莫先於積穀而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 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裡夐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 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才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 復有匿裡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遊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 詔書累下,許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 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于損瘠。 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 亦既亡遁,則鄉裡檢其資財,至于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絶意歸耕。 如授以閒曠之田,廣募遊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 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 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鷄豚。 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弔問遺之資,並立條制。 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 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 凡此給受,委于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 」 帝覽之喜,令靖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 其田製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復患于水旱者為下品。 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 一家有三丁者,請加受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 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 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余悉蠲其課。 」 第58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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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