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猷閣待製程邁充使,專掌糴事。 邁上疏,以租庸、常平、鹽鐵、鼓鑄各分于諸司而總于戶部,發運使無所用之。 固辭不行。 九年,遂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經制使,檢察中外失陷錢物,與催未到綱運、措置糴買、總領常平為職。 未幾,復以臣僚言,分其責于逐路監司。 乾道六年復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為兩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 是冬,以奏課誕謾貶。 並廢其職。 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 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寧初,詔河東、河北、陝西三路漕臣許乘傳赴闕,留毋過浹日。 既又詔三路漕臣,令自闢屬各二員,以京朝官曾歷知縣者為之。 二年,詔川、陝、閩、廣七路除堂選守臣外,委轉運司依四選例立格就注,免赴選,具為令。 元豐初,詔河北、淮南、京東、京西及陝右雖各析為兩路,許依未析時通治兩路之事,錢谷聽其移用。 元祐初,司馬光請漕臣除三路外,餘路毋得過二員。 其屬官溢員亦省之。 紹聖中,詔淮、浙、江、湖六路上供米,計其近遠分三限,自季冬至明年八月,以次輸足。 大觀中,陝西漕臣以四員為額。 政和中,又詔陝西以三員。 熙、秦兩路各二員。 宣和初,又詔陝西以都漕兩員總治于長安,而漕臣三員分領六路。 中興後,置官掌一路財賦之入,按歲額錢物觔斗之多寡,而察其稽違,督其欠負,以供于上。 間詣所部,則財用之豐欠,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訪問而奏陳之。 有軍旅之事,則供饋錢糧,或令本官隨軍移運。 或別置隨軍轉運使一員。 或諸路事體當合一,則置都轉運使以總之。 江東、西路分置三帥,置都轉運使一員,張公濟為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運。 趙開為四川都運。 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使不廢。 若副使,若判官,皆隨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主管文字、幹辦官各一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淮備差使,員多寡不一。 招討使掌收招討殺盜賊之事,不常置。 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張俊充江南路招討使,定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為定製。 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以便宜行事。 差隨軍轉運使一員、參議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隨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並聽奏闢。 紹興五年,岳飛為湖北、襄陽招討使,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 從之。 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韓世忠、岳飛、張俊併兼河南、北招討使以禦之。 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討使,蓋又特遙領其地而已。 招撫使不常置。 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為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 紹興十年,劉光世為三京招撫使,踰年而罷。 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閔、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將為湖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 子蓋死,劉寶代之。 未幾結局,官吏並罷。 開禧二年,山東及京東西北路並置使招撫,後皆罷之。 撫諭使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 亦不常置。 建炎元年,帝謂輔臣曰:「京城士庶,自金人退師,人情未安,可差官撫諭。 」於是以路允迪、耿延禧為京城撫諭使此置使初意也。 是年八月,又令學士院降詔,且命江端友等奉詔撫諭諸路。 其後,李正民以中書舍人為江、浙、湖南撫諭使,且令按察官吏,伸民冤抑。 傅崧卿以吏部待郎為淮東撫諭使,採訪民間利病,及措置營田等事。 或不以使名,則稱撫諭官,所至以某州撫諭司為名。 具宣恩言,俾民知德意,初無二致。 乾道元年,在合門事龍大淵差充兩淮撫諭軍馬,回日結局。 是又特為軍馬出雲。 鎮撫使舊所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 初,建炎四年,范宗尹為參知政事,議群盜併力以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制,乃請稍復藩鎮之制。 是年五月,宗尹為右仆射,於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並分為鎮,除鹽茶之利仍歸朝廷置官提舉外,他監司並罷。 上供財賦權免三年,餘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宜。 時劇盜李成在舒、蘄,桑仲在襄、鄧,郭仲威在揚州,薛慶在高郵,皆即以為鎮撫使。 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捍禦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 官屬有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 幹辦公事二員,並聽奏闢。 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但餘荊南解潛。 及趙鼎為相,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核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 舊制,參用武臣。 熙寧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罷之。 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 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 宣和初,詔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關帥不許武憲兼攝。 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 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 乾道六年,詔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 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 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制錢並委提點刑獄官督責。 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鬱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莫吐。 」從之。 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 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 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復售於民,以平物價。 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 熙寧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 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 元祐初罷之,並其職于提點刑獄司。 紹聖初復置,元符以後因之。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 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 以詔賞罰。 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 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 既而諸路皆置。 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 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 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並歸提刑司,錢歸行在。 二年,始復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復罷。 紹興二年,復置主管。 系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 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未幾,經制司罷,復為常平官。 十五年,戶部恃郎王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 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 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掌特義倉、水利、役法、振濟之事。 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歷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 其屬有幹辦官。 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 第55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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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