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 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 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從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 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 」從之。 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捨生入官者,並罷。 」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 」又詔:「太學三捨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 」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 」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 」從之。 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 三年,復置《春秋》博士。 崇寧元年省罷。 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 上合試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余為外捨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 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齊長、齊諭各一人。 外捨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為額。 處上舍、內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 外學置齊一百,講堂四,每齊三十人。 太學自訟齊移于外學。 諸路貢士併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內捨生。 見為太學外捨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 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 」從之。 二年,罷《春秋》博士。 三年,詔闢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 四年,詔:「闢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捨生,在王城之內,內上既殊,高下未倫;闢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于卿、少,事體不順,合行釐正。 」改闢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 仍立學官謁禁。 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 太學、闢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闢雍二員。 從薛昂之請也。 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 四年,詔省國子、闢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闢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 政和元年,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 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闢雍于郊,以處貢士及外捨生,立太學于國,以處上舍、內舍。 由州、郡而貢之闢雍,由闢雍而升之太學。 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闢雍。 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我,居處迫隘,乞以外捨生有無校定,並居闢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 」從之。 八年,詔兩博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 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內捨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原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 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 太學生並撥填舊額,闢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遇填闕。 諸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 闢雍官屬並罷。 又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 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 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 」從之。 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 」又詔太學博士替成資闕。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並歸禮部。 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 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十三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 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 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齊。 學官闕,從本監選舉。 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 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覆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厘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武學慶歷三年,詔置武學于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 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系、吳」故也。 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 」詔于武成王廟置學。 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棄,其學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年復置。 崇寧初,立月書、季考法。 南渡初,建學。 嘉定更新置四齊,後再增三齊。 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 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侄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新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 咸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 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 崇寧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 靖康之亂,宗學遂廢。 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 喜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隷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 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授一員。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庫官。 」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 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 元豐三年省。 中興後,並國子監入禮部。 紹興十三年,復置一員;三十一年,罷。 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 乾道七年,復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 以朝官充。 凡進禦器玩、后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隷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 凡祭祀,則供祭器、爵、瓚、照燭。 第54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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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