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 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台刑察兼領。 其御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 」從之。 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 四年,並制勘、體量為一案。 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 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 凡麗于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 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 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 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駁正,詔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 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 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 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察,掌審問大闢;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闢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 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 南渡,長貳互置。 隆興常置一員。 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 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 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 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 」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隷。 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 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 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 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 紹聖間,復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 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隷案。 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隷案,元祐中,罷之。 因刑部有請,乃詔如舊。 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 」從之。 分案四,置吏十有八。 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 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 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隷,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 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 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隷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 鈎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 舊帳案隷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鈎考者已逾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 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鈎考其給納登耗多寡。 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並選官吏審覆。 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 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 」官制行,厘其事歸比部。 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于戶部。 三年,釐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 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台奏劾。 」用郎官梅執禮之請也。 分案五,置吏百有一。 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 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 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 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 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 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 兵匠有關,則隨以緩急招募。 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製進禦請書。 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 印記則關禮部。 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 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 元豐並歸工部。 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 設官十。 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 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 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 若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 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 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 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 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隷焉。 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隷焉。 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于朝,以屬戶部。 建炎並將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 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 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 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闢差。 又詔禦前軍器所隷工部,自是營造稍廣。 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 」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 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 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 曰檢法,曰知雜。 又專立一案,以禦前軍器案為名。 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 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 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 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 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為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 凡塘濼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 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 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 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 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 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 分案六,置吏十有三。 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隷工部。 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于邊臣內差。 第53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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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5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