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 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 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復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 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然未果行。 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 存因對及之。 八月,乃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 蓋存發之也。 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 六年,詔左、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 七年,詔邇英閣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 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干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 」先是,禦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 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 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 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 禁中別有內符寶郎。 官制行,未嘗除。 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 靖康罷之。 通進司隷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佈于中外。 進奏院隷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扎,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 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 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 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 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 」元祐初,罷之。 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 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 舊制,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 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佈于外。 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綬。 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隷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隷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 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 並置局于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 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 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 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御史,遂遷侍御史。 乾道後,相繼入台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 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 紹熙二年,詔六院官復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隷。 中書省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台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 凡除省、台、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后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 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仆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 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 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 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 曰禦札,佈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 曰敕榜 ,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 皆承製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 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 凡事干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 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 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 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 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 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 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 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復。 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 凡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 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 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 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 曰催驅房,督趣稽違。 曰點檢房,省察差失。 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 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 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扎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 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 臨軒冊命則讀冊。 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 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 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 官制行,以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 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 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 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 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 南渡後,復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 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 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復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製。 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 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 若大誥命,中書並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 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 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案,掌書錄製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 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 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 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 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 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 從之。 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第52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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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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