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貢士入闢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 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 太學外捨生巳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闢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臓私罪廢人則否。 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人。 即預貢者,與闢雍春試貢士通考。 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捨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 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隷學,需再試。 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準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 其有官人願學于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 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 若所親移替,願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內舍既由闢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 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闢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 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 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 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等參驗于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兩下為下。 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余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 凡內外私試,始改用仲月,並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 凡考察悉準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 是歲,貢士至闢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 建州浦城縣學生,隷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 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厲天下。 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 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 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于朋友為任,仁于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于州。 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 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 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余有差。 」八刑則反八行而麗于罪,各以其罪名之。 縣上其名于州,州稽于學,毋得補弟子員。 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跡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 自元祐創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別。 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跡,求與名格相應。 於是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者,而八行又有甚敝。 蓋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 詔:「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闕。 」 大觀元年,詔願兼他經者,量立升進之法。 大抵用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第特為升貢。 每歲附公試院而別異其號,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別榜示之,唱名日,甄別奏聞,與升甲,皆優於專經者。 異時內外學官闕,皆得在選。 縣學生三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 諸路賓興會試闢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若教授俱遷一官。 政和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內舍。 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 又詔:「學校教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 」七年,試高麗進士權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 時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閲防閒益密。 先是,禮部上《雜修禦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成書以上。 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並簾試以別偽冒。 徽宗崇尚老氏之學,知兗州王純乞于《禦注道德經》注中出論題,范致虛亦乞用《聖濟經》出題。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卷考定,能深通《內經》者,升之以為第一。 三年,詔:「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 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 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闢雍官屬及宗學並諸路提舉學事官屬並罷,內外學悉遵元豐成憲。 」七年,詔:「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其《內經》等書並罷治。 」 崇寧以來,士子各徇其黨,習經義則詆元祐之非,尚詞賦則誚新經之失,互相排斥,群論紛紛。 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 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 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義亦已五紀。 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 王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採用。 至于老、莊之書及《字說》,並應禁止。 」詔禮部詳議。 諫議大夫兼祭酒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涂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 乞奪安石配饗,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 」御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 頃者指蘇軾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 而祭酒楊時矯枉太過,復詆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 」諸生習用王學,聞時之言,群起而詆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 詔罷時祭酒。 而諫議大夫馮澥、崔鶠等復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 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飠貴運為辭。 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捨生三十員,內捨生百員,外捨生五百七十員。 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 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 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讚詞以寵之。 每科場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 二十七年,立定製: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 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 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作待補國子,別號考校。 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第50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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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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