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元年,有司詳定明德皇太后李氏升祔之禮:「按唐睿宗昭成、肅明二後,先天初,以昭成配;開元末,以肅明祔。 此時儒官名臣,步武相接,宗廟重事,必有據依。 推之閨門,亦可擬議。 晉驃騎將軍溫嶠有三夫人,嶠薨,詔問學官陳舒。 舒謂秦、漢之後,廢一娶九女之制,妻卒更娶,無復繼室,生既加禮,亡不應貶。 朝旨以李氏卒於嶠之微時,不沾贈典;王、何二氏追加章綬。 唐太子少傅鄭餘慶將立家廟,祖有二夫人。 禮官韋公肅議與舒同。 略稽禮文,參諸故事,二夫人並祔,於理為宜。 恭惟懿德皇后久從升祔,雖先後有殊,在尊親則一,請同列太宗室,以先後次之。 」詔尚書省集議,咸如禮官之請,祔神主于太廟。 乾興元年十月,奉真宗神主祔廟,以章穆皇后郭氏配。 康定元年,直秘閣趙希言奏:「太廟自來有寢無廟,因堂為室,東西十六間,內十四間為七室,兩首各一夾室。 按禮,天子七廟,親廟五、祧廟二。 據古則僖、順二神當遷。 國家道觀佛寺,並建別殿,奉安神禦,豈若每主為一廟一寢。 或前立一廟,以今十六間為寢,更立一祧廟,逐室各題廟號。 釦寶神禦物,宜銷毀之。 」同判太常寺宋祁言:「周制有廟有寢,以象人君前有朝後有寢也。 廟藏木主,寢藏衣冠。 至秦乃出寢于墓側,故陵上更稱寢殿,後世因之。 今宗廟無寢,蓋本於茲。 鄭康成謂周制立二昭二穆,與太祖、文、武共為七廟,此一家之說,未足援正。 自荀卿、王肅等皆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一,降殺以兩。 則國家七世之數,不用康成之說也。 僖祖至真宗方及六世,不應便立祧廟。 自周、漢每帝各立廟,晉、宋以來多同殿異室,國朝以七室代七廟,相承已久,不可輕改。 《周禮》:‘天府掌祖廟之守藏。 ’寶物世傳者皆在焉。 其神禦法物、寶盝、釦床,請別為庫藏之。 」自是室題廟號,而建神禦庫焉。 嘉祐年,仁宗將祔廟,修奉太廟使蔡襄上八室圖,為十八間。 初,禮院請增廟室,孫抃等以為:「七世之廟,據父子而言,兄弟則昭、穆同,不得以世數之。 廟有始祖、有太祖、有太宗、有中宗。 若以一君為一世,則小乙之祭不及其父。 故晉之廟十一室而六世,唐之廟十一室而九世。 國朝太祖之室,太宗稱孝弟,真宗稱孝子,大行稱孝孫。 而《禘袷圖》:太祖、太宗同居昭位,南向;真宗居穆位,北向。 蓋先朝稽用古禮,著之祀典。 大行神主祔廟,請增為八室,以備天子事七世之禮。 」盧士宗、司馬光以為:「太祖已上之主,雖屬尊于太祖,親盡則遷。 入漢元之世,太上廟主瘞于寢園;魏明之世,處士廟主遷于園邑;晉武祔廟,遷征西府君;惠帝祔廟,遷豫章府君。 自是以下,大抵過六世則遷。 蓋太祖未正東向,故上祀三昭三穆;巳正東向,則並昭、穆為七世。 唐初祀四世,太宗增祀六世。 及太宗祔廟,則遷弘農府君,高宗祔廟,又遷宣帝,皆祀六世,前世成法也。 玄宗立九室祀八世,事不經見。 若以太祖、太宗為一世,則大行祔廟,僖祖親盡,當遷夾室,祀三昭三穆,于先王典禮及近世之制,無不符合。 」抃等覆議曰:「自唐至周,廟制不同,而皆七世。 自周以上,所謂太祖,非始受命之主,特始封之君而已。 今僖祖雖非始封之君,要為立廟之祖,方廟數未過七世,遂毀其廟,遷其主,考之三代,禮未有此。 漢、魏及唐一時之議,恐未合先王制禮之意。 」乃存僖祖室以備七室。 治平四年,英宗將祔廟,太常禮院請以神主祔第八室,祧藏僖祖及文懿皇后神主于西夾室。 自仁宗而上,以次遞遷。 翰林承旨張方平等議:「同堂八室,廟制已定,僖祖當祧,合于典禮。 」乃于九月奉安八室神主,祧僖祖及後,祔英宗,罷僖祖諱及文懿皇后忌日。 熙寧五年,中書門下言:「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商周契、稷疑無以異。 今毀其廟而藏主夾室,替祖考之尊而下祔于子孫,殆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存之義。 請以所奏付兩制議,取其當者。 」時王安石為相,不主祧遷之說,故復有是請。 翰林學士元絳等上議曰:「自古受命之王,既以功德享有天下,皆推其本統以尊事其祖。 故商、周以契、稷有功于唐、虞之際,故謂之祖有功,若必以有功而為祖,則夏後氏不郊鯀矣。 今太祖受命之初,立親廟,自僖祖以上世次,既不可知,則僖祖之為始祖無疑矣。 儻謂僖祖不當比契、稷為始祖,是使天下之人不復知尊祖,而子孫得以有功加其祖考也。 《傳》曰:‘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今遷僖祖之主,藏於太祖之室,則是四祖袷祭之日,皆降而合食也。 請以僖祖之廟為太祖,則合于先王禮意。 」翰林學士韓維議曰:「昔先王有天下,跡其基業之所起,奉以為太祖。 故子夏序《詩》,稱文、武之功起於后稷。 後世有天下者,特起無所因,故遂為一代太祖。 太祖皇帝功德卓然,為宋太祖,無少議者。 僖祖雖為高祖,然仰跡功業,未見所因,上尋世系,又不知所以始,若以所事契、稷奉之,竊恐于古無考,而于今亦所未安。 今之廟室與古殊制,古者每廟異宮,今祖宗同處一室,則西夾室在順祖之右,考之尊卑之次,似亦無嫌。 」 天章閣待制孫固請:「特為僖祖立室,由太祖而上,親盡迭毀之主皆藏之。 當禘袷時,以僖祖權居東向之位,太祖順昭穆之列而從之,取毀廟之主而合食,則僖祖之尊自有所申。 以僖祖立廟為非,則周人別廟姜嫄,不可謂非禮。 」秘閣校理王介請依《周官》守祧之制,創祧廟以奉僖祖,庶不下祔子孫夾室,以替遠祖之尊。 帝以維之說近是,而安石以維言夾室在右為尊為非理,帝亦然之。 又安石以尊僖祖為始祖,則郊祀當以配天,若宗祀明堂,則太祖、太宗當迭配帝。 又疑明堂以英宗配天,與僖祖為非始祖之說。 遂下禮官詳定。 同判太常寺兼禮儀事張師顏等議:「昔商、周之興,本於契、稷,故奉之為太祖。 後世受命之君,功業特起,不因先代,則親廟迭毀,身自為祖。 鄭玄雲‘夏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張薦雲‘夏後以禹始封,遂為不遷之祖’是也。 若始封世近,上有親廟,則擬祖上遷,而太祖不毀。 魏祖武帝則處士迭毀,唐祖景帝則弘農迭毀,此前世祖其始封之君,以法契、稷之明例也。 唐韓愈有言:‘事異商、周,禮從而變。 ’晉琅邪王德文曰:‘七廟之義,自由德厚流光,享祀及遠,非是為太祖申尊祖之祀。 ’其說是也。 禮,天子七廟,而太祖之遠近不可以必,但云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未嘗言親廣之首,必為始祖也。 國家以僖祖親盡而祧之,奉景祐之詔,以太祖為帝者之祖,是合于禮矣。 張昭、任徹之徒,不能遠推隆極之制,因緣近比,請建四廟,遂使天子之禮下同諸侯。 若使廟數備六,則更當上推兩世,而僖祖次在第三,亦未可謂之始祖也。 謹按建隆四年,親郊崇配不及僖祖。 開國以來,大祭虛其東向,斯乃祖宗已行之意。 請略仿《周官》守祧之制,築別廟以藏僖祖神主,大祭之歲,祀于其室。 太廟則一依舊制,虛東向之位。 郊配之禮,則仍其舊。 」 第3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宋史 上》
第3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