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食限:置黃道內、外分,如初準已上、末準已下為入食限。 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則日食。 月在黃道內則日食,在外則不食,望則無問內、外皆食。 末準已下為交後分;初准以上者,返減中準,為交前分。 《乾元》置陰陽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為入食限,余同《應天》。 《儀天》置朔、望入交月行陰陽曆日及余秒,如前限以上、後限以下者,為入食限。 望入食限則月食,朔入食限、月入陰曆則日食。 如後限以下為交後限,以上以減交中日及余秒為交前限,各得所求。 入盈縮歷:《乾元》、《儀天》不立此法。 置朔定積,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為入盈日分;以上者去之,余為入縮日分。 黃道差:《乾元》謂之求晷差。 《儀天》謂之求黃道食差。 置其朔入歷盈、縮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為泛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減之,余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減去之,余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減泛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為黃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內減外加、午後內加外減;入縮,以定分午前內加外減,午後內減外加。 《乾元》置入氣日,以距冬至之氣,以十五乘之,以所入氣日通之,以一百八十二日以下為入陽曆,以上者去之,為入陰曆。 置入歷分,在四十五日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為泛差;在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只用三十三、秒三十為泛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余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減三十三、秒三十為泛差;皆以距午分乘為晷差。 《儀天》二至後日益差至立春、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後每日損,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後三氣用四十四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後各三氣用二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八除,為食差;以食甚距午正刻乘其日食差,為定差;冬至後,甚在午正東,陰減陽加;甚在午正西,陰加陽減;夏至後即返此;立冬初日後,每氣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日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後每氣損差二十、秒四十四,終於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陰曆加,陽曆減。 赤道差:《乾元》謂之求離差,《儀天》謂之求赤道食差。 置入盈縮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減之,為初限日;以上者,用減一百八十二日半,余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減三百七十四,為泛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晝分而一,用減泛差,為赤道定分;盈初縮末內減外加、縮初盈末內加外減。 《乾元》計春、秋二分後日加入氣日,以十五乘,在九十以下,以九十一乘,退為泛差;九十一以上去之,余以九十一乘,退一等,以減八百一十九,為泛差;二分氣內置入氣日,以九十一乘,退為泛差;以半晝刻而一,以乘距午分,用加減泛差,為離差;食甚在出沒以前者,不用求離差,只用泛差,春分後陰加陽減,秋分後陰減陽加。 《儀天》二分後益差至二至,積差皆二千八百二十六,自後累減至二分空,冬至後日損三十一、小分八十,夏至後日益三十、小分十五,又以宗法乘積差,各以盈縮初末限分除之,為日差;乃以末限累增、初限累損,各為每日食差;又以半晝刻數約其日食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所得以減食差,余為定數。 余同《乾元》。 日食差:依黃、赤二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 二曆法同。 距交分:《乾元》謂之去交分。 《儀天》謂之去交定分。 置交前後分,以黃、赤二差加減之,為距交分。 如月在內道不足減者,返減入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減,返減食差,為返減入內道即有食。 《乾元》置陰陽曆去交前後分,以食差合加減者,依其加減,所得為去交前後定分。 月在陰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即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得陽曆交後得減之,餘者為陽曆交前定分,並不入食限。 月在陽曆,去交前後分不足減者,亦返減食差,交前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後定分,交後減之,餘者為陰曆交前定分,併入食限。 《儀天》應食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余同《乾元》法。 日食分:置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類同陽曆分;以上者去之,為陰曆分;又以食定余減四分之三,午前倍之,午後半之。 皆退一等,用減陰陽曆分,為食定分;如不足減,即返減之,余進一位,加陰曆分,為食定分;陽以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陰九百六十以下返減之,如九十六而一,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 《乾元》置交前後分,以食差加減之,為定交分;在九百二十以下為陽,以上去之為陰。 在陽以九十四、在陰以二百一十三除為大分,余同《應天》。 《儀天》置入限去交定分,減七百二十八,陽限以上為陰曆食,以陽限去之,余減陰限為陰曆食分,以下者為陽曆食分,亦減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進一位,各命十為限,余同《應天》。 月食分:置黃道內外前後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返減末準,余以一百二十一除,為月食之大分。 其食五分以下,在子正前後八棠塚遠?百四十二除為食之大分,命十為限。 )其前後分,以九百以上入或食或不食之限。 (《乾元》交定分在七百五十二以下,食既;以上,返減末限,以二百六十四除之為大分。 《儀天》陽減陰加前後定分九百一十二半,在既限以下、食既以上,以去交分減之,以月食法除之為大分。 ?/font> 日月食虧初復末:《乾元》謂之求定用刻,《儀天》謂之求日月泛用分、求虧初復末。 百通日月食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其日離分,為定用分;加食定余,為復末定分;減之,為虧初定分。 其月食,以食限減定用分,用減食甚,為虧初定分;如不足減者,即以食限分如望定余為食定分,余卻依日食加減,各得月食虧初、復末定分也。 《儀天》月以五百八十八,日以五百二十九、秒二十乘所食分,退一等,半之,為定用刻。 《儀天》日以五百四十五、秒四十,月以六百六,皆乘所食分,其小分以本母除,從之,為泛用分;其食又視去交定分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以下增半刻,八百五十六以下又增半刻,以一千三百五十乘,以辰定分除,為定用刻;皆減定朔、望小余為虧初,加之為復末。 日食起虧:《乾元》謂之求日食初起。 視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上者,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復于東北;如以下者,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復于東南。 凡食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西,復于正東。 《儀天》、《乾元》日在陰曆,初起西北;在陽曆,初起西南,余並同《應天》。 月食起虧:《乾元》謂之月食初定,《儀天》謂之月食初起。 月在內道,初起東南,甚于正南,復于西南;月在外道,初起東北,甚于正北,復于西北。 凡食八分以上者,初起正東,復于正西。 《乾元》《儀天》以內道為陰曆,外道為陽曆,余皆同《應天》。 而《儀天》又法雲,此法據古經所載,以究天體,食在午中前後一辰之內,其餘方若要的驗,當視日月食時所在方位高下,審祥黃道斜正、月行所向,起虧、復滿皆可知也。 帶食出入:《儀天》謂之求帶食出入見食分數。 第2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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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上》
第2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