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第四年末,冉阿讓有了越獄的機會。 他的同夥幫助他逃走,這類事是同處困境中人常會發生的。 他逃走了,在田野裡自由地遊蕩了兩天,如果自由這兩個字的意義是這樣的一些內容:受包圍,時時朝後看,聽見一點聲音便吃驚,害怕一切,害怕冒煙的屋頂、過路的行人、狗叫、馬跑、鐘鳴、看得見東西的白晝、看不見東西的黑夜、大路、小路、樹叢、睡眠。 在第二天晚上,他又被逮住了。 三十六個鐘頭以來他沒有吃也沒有睡。 海港法庭對他這次過失,判決延長拘禁期三年,一共是八年。 到第六年他又有了越獄的機會,他要利用那機會,但是他沒能逃脫。 點名時他不在。 警炮響了,到了晚上,巡夜的人在一隻正在建造的船骨裡找到了他,他拒捕,但是被捕了。 越獄並且拒捕,那種被特別法典預見的事受了加禁五年的處罰。 五年當中,要受兩年的夾鏈。 一共是十三年。 到第十年,他又有了越獄的機會,他又要趁機試一試,仍沒有成功。 那次的新企圖又被判監禁三年。 一共是十六年。 到末了,我想是在第十三年內,他試了最後的一次,所得的成績只是在四個鐘頭之後又被拘捕。 那四個鐘頭換來了三年的監禁。 一共是十九年。 到一八一五年的十月裡他被釋放了。 他是在一七九六年關進去的,為了打破一塊玻璃,拿了一個麵包。 此地不妨說一句題外的話。 本書作者在他對刑法問題和法律裁判的研究裡遇見的那種為了竊取一個麵包而造成終身悲局的案情,這是第二次。 克洛德·格①偷了一個麵包,冉阿讓也偷了一個麵包。 英國的一個統計家說,在倫敦五件竊案裡,四件是由饑餓直接引起的。 ①克洛德·格(ClaudeGueux)。 雨果一八三四年為窮苦人民呼籲的小說《克洛德·格》的主角。 冉阿讓走進牢獄時一面痛哭,面顫慄,出獄時卻無動于衷;他進去時悲痛失望,出來時老氣橫秋。 這個人的心有過怎樣的波動呢? 七失望的內容 讓我們試述一下。 社會必須正視這些事,因為這些事是它自己製造出來的。 我們已經說過,冉阿讓只是個無知識的人,並不是個愚蠢的人,他心裡生來就燃着性靈的光。 愁苦(愁苦也有它的光)更增加了他心裡的那一點微光。 他終日受着棍棒、鞭笞、鐐銬、禁閉、疲乏之苦,受着獄中烈日的折磨,睡在囚犯的木板庫上他捫心自問,反躬自省。 他自己組織法庭。 他開始審問自己。 他承認自己不是一個無罪的人,受的處分也沒有過分。 他承認自己犯了一種應受指摘的魯莽的行為;假使當初他肯向人乞討那塊麵包,人家也許不會不給;無論給與不給,他總應當從別人的哀憐或自己的工作中去等待那塊麵包;有些人說肚子餓了也能等待麼?這並不是一種無可非難的理由;真正餓死的事根本就很少見到;並且無論是幸或不幸,人類生來在肉體上和精神上總是能長期受苦、多方受苦而不至于送命的;所以應當忍耐;即使是為那些可憐的孩子們着想,那樣做也比較妥當些;象他那樣一個不幸的賤人也敢挺身和整個社會搏鬥,還自以為依靠偷竊,就可以解除困難,那完全是一種瘋狂舉動;無論怎樣,如果你通過一道門能脫離窮困,但同時又落入不名譽的境地,那樣的門總還是一扇壞門;總之,他錯了。 隨後他又問自己: 在他這次走上絶路的過程中,他是否是唯一有過失的人?願意工作,但缺少工作,願意勞動,而又缺少麵包,首先這能不能不算是件嚴重的事呢?後來,犯了過失,並且招認了,處罰又是否苛刻過分了呢?法律在處罰方面所犯的錯誤,是否比犯人在犯罪方面所犯的錯誤更嚴重呢?天平的兩端,在處罰那端的砝碼是否太重了一些呢?加重處罰絶不能消除過失;加重處罰的結果並不能扭轉情勢,並不能以懲罰者的過失代替犯罪者的過失,也並不能使犯罪的人轉為受損害的人,使債務人轉為債權人,使侵犯人權的人受到人權的保障,這種看法是否正確呢?企圖越獄一次,便加重處罰一次,這種作法的結果,是否構成強者對弱者的謀害,是否構成社會侵犯個人的罪行,並使這種罪行日日都在重犯,一直延續到十九年之久呢? 他再問自己:人類社會是否有權使它的成員在某種情況下接受它那種無理的不關心態度,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又同樣接受它那種無情的不放心態度,並使一個窮苦的人永遠陷入一種不是缺乏(工作的缺乏)就是過量(刑罰的過量)的苦海中呢?貧富的形成往往由於機會,在社會的成員中,分得財富最少的人也正是最需要照顧的人,而社會對他們恰又苛求最甚,這樣是否合乎情理呢? 他提出這些問題,並作出結論以後,他便開始審判社會,並且判了它的罪。 他憑心中的憤怒判了它的罪。 他認為社會對他的遭遇是應當負責的,他下定決心,將來總有一天,他要和它算賬。 他宣稱他自己對別人造成的損失和別人對他造成的損失,兩相比較,太不平衡,他最後的結論是他所受的處罰實際上並不是不公允,而肯定是不平等的。 盛怒可能是瘋狂和妄誕的,發怒有時也會發錯的,但是,人,如果不是在某一方面確有理由,是不會憤慨的。 冉阿讓覺得自己在憤慨了。 第3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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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慘世界》
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