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下、勛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為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複試,量文武授散官。 若考滿不試,免當年資;遭喪免資。 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 凡捉錢品子,無違負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 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 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為一選。 自一選至十二選,視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初,武德中,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充員。 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辭不行。 至則授用,無所黜退。 不數年,求者浸多,亦頗加簡汰。 貞觀二年,侍郎劉林甫言:「隋制以十一月為選始,至春乃畢。 今選者眾,請四時注擬。 」十九年,馬周以四時選為勞,乃復以十一月選,至三月畢。 太宗嘗謂攝吏部尚書杜如晦曰:「今專以言辭刀筆取人,而不悉其行,至後敗職,雖刑戮之,而民已敝矣。 」乃欲放古,令諸州闢召。 會功臣行世封,乃止。 它日復顧侍臣曰:「致治之術,在於得賢。 今公等不知人,朕又不能遍識,日月其逝,而人遠矣。 吾將使人自舉,可乎?」而魏徵以為長澆競,又止。 初,銓法簡而任重。 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引銓注法,復定州縣升降為八等,其三京、五府、都護、都督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 其後李敬玄為少常伯,委事于員外郎張仁禕,仁禕又造姓歷,改狀樣、銓歷等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 然是時仕者眾,庸愚咸集,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 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 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 大率十人競一官,余多委積不可遣,有司患之,謀為黜落之計,以僻書隱學為判目,無復求人之意。 而吏求貨賄,出入升降。 至武后時,天官侍郎魏玄同深嫉之,因請復古闢署之法,不報。 初,試選人皆糊名,令學士考判,武后以為非委任之方,罷之。 而其務收人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 長安二年,舉人授拾遺、補闕、御史、著作佐郎、大理評事、衛佐凡百餘人。 明年,引見風俗使,舉人悉授試官,高者至鳳閣舍人、給事中,次員外郎、御史、補闕、拾遺、校書郎。 試官之起,自此始。 時李嶠為尚書,又置員外郎二千餘員,悉用勢家親戚,給俸祿,使厘務,至與正官爭事相毆者。 又有檢校、敕攝、判知之官。 神龍二年,嶠復為中書令,始悔之,乃停員外官厘務。 中宗時,韋后及太平、安樂公主等用事,于側門降墨敕斜封授官,號「斜封官」,凡數千員。 內外盈溢,無聽事以居,當時謂之「三無坐處」,言宰相、御史及員外郎也。 又以鄭愔為侍郎,大納貨賂,選人留者甚眾,至逆用三年員闕,而綱紀大潰。 韋氏敗,始以宋璟為吏部尚書,李乂、盧從願為侍郎,姚元之為兵部尚書,陸象先、盧懷慎為侍郎,悉奏罷斜封官,量闕留人,雖資高考深,非才實者不取。 初,尚書銓掌七品以上選,侍郎銓掌八品以下選。 至是,通其品而掌焉。 未幾,璟、元之等罷,殿中侍御史崔涖、太子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言:「罷斜封官,人失其所,而怨積于下,必有非常之變。 」乃下詔盡復斜封別敕官。 玄宗即位,厲精為治。 左拾遺內供奉張九齡上疏言:「縣令、刺史,陛下所與共理,尤親於民者也。 今京官出外,乃反以為斥逐,非少重其選不可。 」又曰:「古者或遙聞闢召,或一見任之,是以士脩名行,而流品不雜。 今吏部始造簿書,以備遺忘,而反求精於案牘,不急人才,何異遺劍中流,而刻舟以記。 」於是下詔擇京官有善政者補刺史,歲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及戶部長官總核之,以為升降。 凡官,不歷州縣不擬台省。 已而悉集新除縣令宣政殿,親臨問以治人之策,而擢其高第者。 又詔員外郎、御史諸供奉官,皆進名敕授,而兵、吏部各以員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銓司之任輕矣。 其後戶部侍郎宇文融又建議置十銓,乃以禮部尚書蘇頲等分主之。 太子左庶子吳兢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也。 今以頲等分掌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侍郎皆不聞參,議者以為萬乘之君,下行選事。 」帝悟,遂復以三銓還有司。 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始作循資格,而賢愚一概,必與格合,乃得銓授,限年躡級,不得踰越。 於是久淹不收者皆便之,謂之「聖書」。 及光庭卒,中書令蕭嵩以為非求材之方,奏罷之。 乃下詔曰:「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為差,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 自今選人才業優異有操行及遠郡下寮名蹟稍著者,吏部隨材甄擢之。 」 初,諸司官兼知政事者,至日午後乃還本司視事。 兵部、吏部尚書侍郎知政事者,亦還本司分闕注唱。 開元以來,宰相位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于中書決本司事以自便。 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銓總。 又故事,必三銓、三注、三唱而後擬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 楊國忠以右相兼文部尚書,建議選人視官資、書判、狀跡、功優,宜對眾定留放。 乃先遣吏密定員闕,一日會左相及諸司長官于都堂注唱,以誇神速。 由是門下過官、三銓注官之制皆廢,侍郎主試判而已。 肅、代以後兵興,天下多故,官員益濫,而銓法無可道者。 至德宗時,試太常寺協律郎沈既濟極言其敝曰: 第21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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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2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