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數去朔積分;不盡,以秒法乘之,盈交數又去之;余如秒法而一,為入交分。 滿通法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經朔時加入交泛日及余。 因加朔差,得次朔。 以望數加朔,得望。 若以經朔望小余減之,各得夜半所入。 累加一日,得次日。 加之滿交終,去之。 各以其日入氣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入交泛,為入交常日及余。 又以交率乘其日入轉朓朒定數,如交數而一,而朓減、朒加入交常,為入交定日及余。 各如中日已下者,為月入陽曆;已上者,去之,余為月入陰曆。 ○陰陽曆 以其爻加減率與後爻加減率相減,為前差。 又以後爻率與次後爻率相減,為後差。 二差相減,為中差。 置所在爻並後爻加減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 每以本爻初、末率相減,為爻差。 十五而一,為度差。 半之,以加減初率,少象減之,老象加之。 為定初率。 每以度差累加減之,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 各得每歲加減定分。 乃循積其分,滿百二十為度,各為月去黃道數及分。 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倍本爻加減率,十五而一。 所得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 各置夜半入轉,以夜半入交定日及余減之,不足減,加轉終。 余為定交初日夜半入轉。 乃以定交初日與其日夜半入余,各乘其日轉定分,如通法而一,為分。 滿轉法,為度。 各以加其日轉積度分,乃相減,所餘為其日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 轉求次日,以轉定分加之。 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少象除之,則兼除差度一、度分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 訖,然後以次象除之。 所得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算外,得所入象度數及分。 先以三十乘陰陽度分,十九而一,為度分。 不盡,以十五乘、十九除,為大分。 不盡者,又乘、又除,為小分。 然後以象度及分除之。 乃以一爻之度十五除之,所得入爻度數及分。 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內及老象上爻之中,皆沾黃道。 當朔望,則有虧蝕。 凡入交定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為入蝕限;望入蝕限,則月蝕。 朔入蝕限,月在陰曆,則日蝕。 如望差已下,為交後。 交限已上,以減交中,余為交前。 置交前、後定日及余,通之,為去交前、後定分。 十一乘之,二千六百四十三除,為去交度數。 不盡,以通法乘之,復除為余。 大抵去交十三度已上,雖入蝕限,為涉交數微,光景相接,或不見蝕。 望去交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既。 已上者,以定交分減望差,余以百八十三約之,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于正南,復于西南;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于正北,復于西北。 其蝕十二分已上者,起於正東,復于正西。 此據午正而論之。 余各隨方面所在,準此取正。 凡月蝕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 十已下,因增四。 十已上,因增五。 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 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 各為泛用刻率。 以所入氣並後氣增損差,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氣末率。 又列二氣增損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少減多,余為氣差。 加減末率冬至後以差減,夏至後以差加。 為初率。 倍氣差,綜兩氣辰數除,為日差。 半之,加減初、末,為定率。 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冬至後以差加,夏至後以差減。 為每日增損差。 乃循積之,隨所入氣日增損氣下差積,各其日定數。 其二至之前一氣,皆後無同差,不可相併,各因前末為初率。 以氣差冬至前減、夏至前加,為末率。 陰曆蝕差千二百七十五,蝕限三千五百二十四,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 陽曆蝕限百三十五,或限九百七十四。 以蝕朔所入氣日下差積,陰曆減之,陽曆加之,各為蝕定差及定限。 朔在陰曆,去交定分滿蝕定差已上者,為陰曆蝕。 不滿者,雖在陰曆,皆類同陽曆蝕。 其去交定分滿定限已下者,的蝕。 或限已下者,或蝕。 陰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以蝕定差減之,余百四已下者,皆蝕既。 已上者,以百四減之。 余以百四十三約之。 其入或限者,以百五十二約之。 半已下,為半弱。 半已上,為半強。 以減十五,余為日蝕之大分。 其同陽曆蝕者,其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蝕既。 已上者,以陽曆蝕定限加去交分,以九十約之。 其陽曆蝕者,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約之。 入或限者,以百四十三約之。 皆半已下,為半弱。 半已上,為半強。 命之,以十五為限,得日蝕之大分。 月在陰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復于東北。 月在陽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復于東南。 其蝕十二分已上,皆起於正西,復于正東。 凡日蝕之大分,皆因增二。 其陰曆去交定分多於蝕定差七十已上者,又增;三十五已下者,又增半。 其同陽曆去交定分少於蝕定差二十已下者,又增半;四已下者,又增少。 各為泛用刻率。 置去交定分,以交率乘之,二十乘交數除之;其月道與黃道同名者,以加朔望定小余:異名者,以減朔、望定小余:為蝕定余。 如求發斂加時術入之,得蝕甚辰刻。 各置泛用刻率,副之。 以乘其日入轉損益率,如通法而一。 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朓者,損加、益減其副:為定用刻數。 半之,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以加蝕甚辰刻,為復末。 其月蝕,置定用刻數,以其日每更差刻除,為更數。 不盡,以每籌差刻除,為籌數。 綜之為定用更籌。 乃累計日入後至蝕甚辰刻,置之,以昏刻加日入辰刻減之,余以更籌差刻除之。 所得命以初更籌算外,得蝕甚更籌。 半定用更籌減之,為虧初;加之,為復末。 按天竺俱摩羅所傳斷日蝕法,日躔鬱車宮者,的蝕。 其餘據日所在宮,火星在前三及後五之宮,並伏在日下,則不蝕。 若五星皆見,又水在陰曆及三星已上同聚一宿,則亦不蝕。 凡星與日別宮或別宿則易斷,若同宿則難。 天竺所云十二宮,即中國之十二次。 鬱車宮者,降婁之次也。 第12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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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
第1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