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伊訓》云:「成湯既沒,太甲元年,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祀于先王,奉嗣王祗見厥祖。 」孔安國註云:「湯以元年十一月崩。 」據此,則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一月大祥。 故《太甲》中篇云:「惟三祀十有二月朔,伊尹以冕服奉嗣王歸於亳。 」是十一月大祥,訖十二月朔日,加王冕服吉而歸亳也。 是孔言「湯元年十一月」之明驗。 《顧命》云:「四月哉生魄,王不懌」,是四月十六日也。 「翌日乙丑,王崩」,是十七日也。 「丁卯,命作冊度」,是十九日也。 「越七日癸酉,伯相命士須材」,是四月二十五日也。 則成王崩至康王麻冕黼裳,中間有十月,康王方始見廟。 則知湯崩在十一月,淹停至殮訖,方始十二月,祗見其祖。 《顧命》見廟訖,諸侯出廟門俟,《伊訓》言“祗見厥祖,侯甸群後咸在’,則崩及見廟,殷、周之禮並同。 此周因于殷禮,損益可知也。 不得元年以前,別有一年。 此《尚書》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禮記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又《喪服四制》云:「變而從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終。 」又《間傳》云:「期而小祥,食菜果。 又期而大祥,有醯醬。 中月而禫,食酒肉。 」又《喪服小記》云:「再期之喪,三年也。 期之喪,二年也。 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 五月之喪,二時也。 三月之喪,一時也。 」此《禮記》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儀禮士虞禮》云:「期而小祥。 又期而大祥。 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 」此禮周公所制,則《儀禮》三年之喪,二十五月之明驗也。 此四驗者,並禮經正文,或周公所制,或仲尼所述,吾子豈得以《禮記》戴聖所修,輒欲排毀?漢初高堂生傳《禮》,既未周備,宣帝時少傳後蒼因淹中孔壁所得五十六篇著《曲台記以授弟子戴德、戴聖、慶溥三人,合以正經及孫卿所述,並相符會。 列于學官,年代已久。 今無端構造異論,既無依據,深可嘆息。 其二十五月,先儒考校,唯鄭康成注《儀禮》「中月而禫」,以「中月間一月,自死至禫凡二十七月」。 又解禫云:“言澹澹然平安之意也。 今皆二十七月復常,從鄭議也。 逾月入禫,禫既復常,則二十五月為免喪矣。 二十五月、二十七月,其議本同。 竊以子之於父母喪也,有終身之痛,創巨者日久,痛深者愈遲,豈徒歲月而已乎?故練而慨然者,蓋悲慕之懷未盡,而踴擗之情已歇;祥而廓然者,蓋哀傷之痛已除,而孤邈之念更起。 此皆情之所致,豈外飾哉。 故《記》曰:三年之喪,義同過隙,先王立其中制,以成文理。 是以祥則縞帶素紕,禫則無所不佩。 今吾子將徇情棄禮,實為乖僻。 夫棄縗麻之服,襲錦縠之衣,行道之人,皆不忍也,直為節之以禮,無可奈何。 故由也不能過製為姊服,鯉也不能過期哭其母。 夫豈不懷,懼名教逼己也。 若孔、鄭、何、杜之徒,並命代挺生,范模來裔,宮牆積仞,未易可窺。 但鑽仰不休,當漸入勝境,詎勞終年矻矻,虛肆莠言?請所有掎扌適先儒,願且以時消息。 時人以柬之所駁,頗合于禮典。 是歲,突厥默啜表言有女請和親,則天盛意許之,欲令淮陽郡王延秀娶之。 柬之奏曰:「自古無天子求娶夷狄女以配中國王者。 」表入,頗忤其旨。 神功初,出為合州刺史,尋轉蜀州刺史。 舊例,每歲差兵募五百人往姚州鎮守,路越山險,死者甚多。 柬之表論其弊曰: 臣竊按姚州者,古哀牢之舊國。 絶域荒外,山高水深,自生人以來,洎于後漢,不與中國交通。 前漢唐蒙開夜郎滇筰,而哀牢不附。 至光武季年,始請內屬,漢置永昌郡以統理之,乃收其鹽布毯罽之稅,以利中土。 其國西通大秦,南通交趾,奇珍異寶,進貢歲時不闕。 劉備據有巴蜀,常以甲兵不充。 及備死,諸葛亮五月渡瀘,收其金銀鹽布以益軍儲,使張伯岐選其勁卒搜兵以增武備。 故《蜀志》稱自亮南征之後,國以富饒,甲兵充足。 由此言之,則前代置郡,其利頗深。 今鹽布之稅不供,珍奇之貢不入,戈戟之用不實于戎行,寶貨之資不輸于大國,而空竭府庫,驅率平人,受役蠻夷,肝腦塗地,臣竊為國家惜之。 昔漢以得利既多,歷博南山,涉蘭倉水,更置博南、哀牢二縣。 蜀人愁怨,行者作歌曰:「歷博南,越蘭津,渡蘭蒼,為他人。 」蓋譏漢貪珍奇鹽布之利,而為蠻夷之所驅役也。 漢獲其利,人且怨歌。 今減耗國儲,費用日廣,而使陛下之赤子身膏野草,骸骨不歸,老母幼子,哀號望祭于千里之外。 于國家無絲發之利,在百姓受終身之酷。 臣竊為國家痛之。 往者,諸葛亮破南中,使其渠率自相統領,不置漢官,亦不留兵鎮守。 人問其故,亮言置官留兵有三不易。 大意以置官夷漢雜居,猜嫌必起;留兵運糧,為患更重;忽若反叛,勞費更多。 但粗設紀綱,自然安定。 臣竊以亮之此策,妙得覊縻蠻夷之術。 今姚府所置之官,既無安邊靜寇之心,又無葛亮且縱且擒之伎。 唯知詭謀狡算,恣情割剝,貪叨劫掠,積以為常。 搧動酋渠,遺成朋黨,折支諂笑,取媚蠻夷,拜跪趨伏,無復慚恥。 提挈子弟,嘯引凶愚,聚會蒲博,一擲累萬。 劍南逋逃,中原亡命,有二千餘戶,見散在彼州,專以掠奪為業。 姚州本龍朔中武陵縣主簿石子仁奏置之,後長史李孝讓、辛文協併為群蠻所殺。 前朝遣郎將趙武貴討擊,貴及蜀兵應時破敗,噍類無遺。 又使將軍李義總等往征,郎將劉惠基在陣戰死,其州乃廢。 臣竊以諸葛亮稱置官留兵有三不易,其言乃驗。 至垂拱四年,蠻郎將王善寶、昆州刺史爨乾福又請置州,奏言所有課稅,自出姚府管內,更不勞擾蜀中。 及置州後,錄事參軍李棱為蠻所殺。 延載中,司馬成琛奏請于瀘南置鎮七所,遣蜀兵防守,自此蜀中騷擾,于今不息。 且姚府總管五十七州,巨猾遊客,不可勝數。 國家設官分職,本以化俗妨奸,無恥無厭,狼籍至此。 今不問夷夏,負罪並深,見道路劫殺,不能禁止,恐一旦驚擾,為禍轉大。 伏乞省罷姚州,使隷巂府,歲時朝覲,同之蕃國。 瀘南諸鎮,亦皆悉廢,于瀘北置關,百姓自非奉使入蕃,不許交通往來。 增巂府兵選,擇清良宰牧以統理之。 臣愚將為穩便。 疏奏,則天不納。 第4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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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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