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入上元已來積月,以交會法去之。 餘,以朔差乘之。 滿交會法,又去之。 仁均本術,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萬五千一百六十四分。 餘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 求望平交分術,以望分加之,滿去如前,為平分。 次月平分術,其朔望,入冬至氣內,依平為定。 若入小寒已後,日加氣差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立春。 自入啟蟄,畢于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 後日減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小滿。 置初日所加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加平交分。 自入芒種,畢于夏至,依平為定。 加之,滿交會法,即去。 餘為定交分。 其朔入災交,若入小寒,畢于雨水,及立夏,畢于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 二時已上,皆不加。 其朔入時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見二十二日外。 有一星者,不加氣差。 其朔望,入小暑已後,日減氣差一千二百分,畢于處暑。 自入白露,畢于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分。 自入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後日減二千一百一十分,畢于小雪。 置初日所減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減平交分也。 自入大雪,亦依平為定。 減若不足者,加交會法,乃減之。 餘為定交分。 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 推道在內外及先後去交術,其定交分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 滿去之,餘為在內道。 其餘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 以時法約之得一,為去先交時數。 交限已上,即以減交分法。 餘為去後交分,亦以時法約之,為時數。 望則月蝕也。 其朔在內道者,朔則日蝕。 或雖在內道去交而遠,在外道去交而近,亦為蝕也。 推月蝕加時術 置有蝕之望定小餘。 若入歷一日,即減二百八十。 入十五日,即加之。 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 入二十八日,即減之。 自入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縮皆減之,為定餘。 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為半辰之數。 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 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後皆以二算為一辰。 不盡為時餘。 若時餘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 如法無所得,為辰初。 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為強。 若得強,若得二強,即名少弱。 若倍之,如法得一,為少。 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為強。 若得二強者,即名為半弱。 若時餘在辰半之後者亦倍之。 如法無所得,為正在辰半。 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為強,即名半強。 若得二強,即名太弱。 若倍之,如法得一,為態。 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為強,即名太強;若得者,又二強者,為辰末。 亦可前辰名之。 月在衝上蝕,日出後入前各一時半外,不注蝕。 推日蝕加時術 置有蝕之朔定小餘。 若入歷一日,即減三百。 入十五日,即加之。 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 入二十八日,即減之以為定。 自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 春三月,內道,去交四時已上,入歷,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 夏三月,內道,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 秋三月,內道,去交十一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不加;十一時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縮不加一百八十。 冬三月,內道,去交五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縮不加。 皆為定餘。 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數,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 命辰如前法。 不盡為時餘,別置為副。 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減法,餘為差率。 若在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即以副為差率。 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為差率。 若在半後,即其半辰,還以法加餘,乃倍法以加副,而為差率。 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餘為差率。 若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以上從十二,以乘差率。 若在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以上者,皆從其六,以乘差率。 六時已下,自依數,不須加。 如十四得一,為時差。 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時餘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減時餘。 加之若滿時法者,乃去之,加于辰,即進之於前也。 減之若不足者,減半辰,加時法,乃減之,即退之於後也。 餘為定時餘。 乃如月蝕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醜未為季,寅申已亥為孟。 日出前後各一時半外,不注日蝕。 推內道日不蝕術 夏五月朔,加時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 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巳西者,亦不蝕。 入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值盈,加時在己巳東者,亦不蝕。 推外道日蝕術 不問交之先後,但去交一時內者,皆蝕也。 若先交二時內者,值盈二時外者,亦蝕。 若後交二時內,值縮二時外者,亦蝕。 其夏去交二時在南方三辰者,亦蝕。 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 若去交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者,亦蝕。 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 諸去交三時內,星伏如前者,亦蝕。 推月蝕分術 置去交分。 其在冬,先後交皆去不蝕分二時之數。 若在於春,先交去半時,後交去二時。 夏即依定。 若在於秋,先交去二時,後交去半時。 若不足去者,蝕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除之,所得為不蝕分。 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而以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 推月蝕所起術 若在外道,初起東北,蝕甚西北。 若在內道,初起東南,蝕甚西南。 十三分已上,正東起。 推皆據正南而言。 推日蝕分術 第238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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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2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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