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入上元已來積月,以交會法去之。 餘,以朔差乘之。 滿交會法,又去之。 仁均本術,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萬五千一百六十四分。 餘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 求望平交分術,以望分加之,滿去如前,為平分。 次月平分術,其朔望,入冬至氣內,依平為定。 若入小寒已後,日加氣差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立春。 自入啟蟄,畢于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 後日減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小滿。 置初日所加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加平交分。 自入芒種,畢于夏至,依平為定。 加之,滿交會法,即去。 餘為定交分。 其朔入災交,若入小寒,畢于雨水,及立夏,畢于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 二時已上,皆不加。 其朔入時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見二十二日外。 有一星者,不加氣差。 其朔望,入小暑已後,日減氣差一千二百分,畢于處暑。 自入白露,畢于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分。 自入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後日減二千一百一十分,畢于小雪。 置初日所減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減平交分也。 自入大雪,亦依平為定。 減若不足者,加交會法,乃減之。 餘為定交分。 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 推道在內外及先後去交術,其定交分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 滿去之,餘為在內道。 其餘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 以時法約之得一,為去先交時數。 交限已上,即以減交分法。 餘為去後交分,亦以時法約之,為時數。 望則月蝕也。 其朔在內道者,朔則日蝕。 或雖在內道去交而遠,在外道去交而近,亦為蝕也。 推月蝕加時術 置有蝕之望定小餘。 若入歷一日,即減二百八十。 入十五日,即加之。 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 入二十八日,即減之。 自入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縮皆減之,為定餘。 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為半辰之數。 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 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後皆以二算為一辰。 不盡為時餘。 若時餘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 如法無所得,為辰初。 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為強。 若得強,若得二強,即名少弱。 若倍之,如法得一,為少。 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為強。 若得二強者,即名為半弱。 若時餘在辰半之後者亦倍之。 如法無所得,為正在辰半。 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為強,即名半強。 若得二強,即名太弱。 若倍之,如法得一,為態。 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為強,即名太強;若得者,又二強者,為辰末。 亦可前辰名之。 月在衝上蝕,日出後入前各一時半外,不注蝕。 推日蝕加時術 置有蝕之朔定小餘。 若入歷一日,即減三百。 入十五日,即加之。 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 入二十八日,即減之以為定。 自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 春三月,內道,去交四時已上,入歷,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 夏三月,內道,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 秋三月,內道,去交十一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不加;十一時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縮不加一百八十。 冬三月,內道,去交五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縮不加。 皆為定餘。 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數,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 命辰如前法。 不盡為時餘,別置為副。 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減法,餘為差率。 若在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即以副為差率。 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為差率。 若在半後,即其半辰,還以法加餘,乃倍法以加副,而為差率。 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餘為差率。 若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為差率。 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以上從十二,以乘差率。 若在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以上者,皆從其六,以乘差率。 六時已下,自依數,不須加。 如十四得一,為時差。 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時餘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減時餘。 加之若滿時法者,乃去之,加于辰,即進之於前也。 減之若不足者,減半辰,加時法,乃減之,即退之於後也。 餘為定時餘。 乃如月蝕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醜未為季,寅申已亥為孟。 日出前後各一時半外,不注日蝕。 推內道日不蝕術 夏五月朔,加時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 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巳西者,亦不蝕。 入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值盈,加時在己巳東者,亦不蝕。 推外道日蝕術 不問交之先後,但去交一時內者,皆蝕也。 若先交二時內者,值盈二時外者,亦蝕。 若後交二時內,值縮二時外者,亦蝕。 其夏去交二時在南方三辰者,亦蝕。 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 若去交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者,亦蝕。 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 諸去交三時內,星伏如前者,亦蝕。 推月蝕分術 置去交分。 其在冬,先後交皆去不蝕分二時之數。 若在於春,先交去半時,後交去二時。 夏即依定。 若在於秋,先交去二時,後交去半時。 若不足去者,蝕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除之,所得為不蝕分。 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而以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 推月蝕所起術 若在外道,初起東北,蝕甚西北。 若在內道,初起東南,蝕甚西南。 十三分已上,正東起。 推皆據正南而言。 推日蝕分術 第23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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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 上》
第2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