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依梁制,年未滿三十者,不得入仕。 唯經學生策試得第,諸州光迎主簿,西曹左奏及經為輓郎得仕。 其諸郡,唯正王任丹陽尹經迎得出身,庶姓尹則不得。 必有奇才異行殊勛,別降恩旨敘用者,不在常例。 其相知表啟通舉者,每常有之,亦無年常考校黜陟之法。 既不為此式,所以勤惰無辨。 凡選官無定期,隨闕即補,多更互遷官,未必即進班秩。 其官唯論清濁,從濁官得微清,則勝於轉。 若有遷授,或由別敕,但移轉一人為官,則諸官多須改動。 其用官式,吏部先為白牒,錄數十人名,吏部尚書與參掌人共署奏。 敕或可或不可。 其不用者,更銓量奏請。 若敕可,則付選,更色別,量貴賤,內外分之,隨才補用。 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即出付典名。 而典以名貼鶴頭板,整威儀,送往得官之家。 其有特發詔授官者,即宣付詔誥局,作詔章草奏聞。 敕可,黃紙寫出門下。 門下答詔,請付外施行。 又畫可,付選司行召。 得詔官者,不必皆須待召。 但聞詔出,明日,即與其親入謝後,詣尚書,上省拜受。 若拜王公則臨軒。 志第二十二 百官中 後齊制官,多循後魏,置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師,擬古上公 ,非勛德崇者不居。 次有大司馬、大將軍,是為二大,並典司武事。 次置太尉、司徒、司空,是為三公。 三師、二大、三公府,三門,當中開黃閤,設內屏。 各置長史,司馬,諮議參軍,從事中郎,掾屬,主簿,錄事,功曹,記室、戶曹、金曹、中兵、外兵、騎兵、長流、城局、刑獄等參軍事,東西閤祭酒及參軍事,法、墨、田、水、鎧、集、士等曹行參軍,兼左戶右戶行參軍,長兼行參軍,參軍、督護等員。 司徒則加有左右長史。 三公下次有儀同三司。 加開府者,亦置長史已下官屬,而減記室、倉、城局、田、水、鎧、士等七曹,各一人。 其品亦每官下三府一階。 三師、二大置佐史,則同太尉府。 乾明中,又置丞相。 河清中,分為左右,亦各置府僚雲。 特進,左右光祿,金紫、銀青等光祿大夫,用人俱以舊德就閒者居之。 自一品已下,從九品已上,又有驃騎、車騎、衛、四征、四鎮、中軍、鎮軍、撫軍、翊軍、四安、冠軍、輔國、龍驤、鎮遠、安遠、建忠、建節、中堅、中壘、振威、奮威、廣德、弘義、折衝、制勝、伏波、陵江、輕車、樓船、勁武、昭勇、明威、顯信、度遼、橫海、逾岷、越嶂、戎昭、武毅、雄烈、恢猛、揚麾、曜鋒、蕩邊,開城、靜漠、綏戎、平越、殄夷、飛騎、隼擊、武牙、武奮、清野、橫野、偏、裨等將軍,以褒賞勛庸。 尚書省,置令、仆射,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書。 又有錄尚書一人,位在令上,掌與令同,但不糾察。 令則彈糾見事,與御史中丞更相廉察。 仆射職為執法,置二則為左、右仆射,皆與令同。 左糾彈,而右不糾彈。 錄、令、仆射,總理六尚書事,謂之都省。 其屬官,左丞、掌吏部、考功、主爵、殿中、儀曹、三公、祠部、主客、左右中兵、左右外兵、都官、二千石、度支、左右戶十七曹,並彈糾見事。 又主管轄台中,有違失者,兼糾駁之。 右丞各一人。 掌駕部、虞曹、屯田、起部、都兵、比部、水部、膳部、倉部、金部、庫部十一曹。 亦管轄台中,又主凡諸用度雜物、脂、燈、筆、墨、幃帳。 唯不彈糾,余悉與左同。 並都令史八人,共掌其事。 其六尚書,分統列曹。 吏部統吏部、掌褒崇、選補等事。 考功、掌考第及秀孝貢士等事。 主爵掌封爵等事。 三曹。 殿中統殿中、掌駕行百官留守名帳,宮殿禁衛,供禦衣倉等事。 儀曹、掌吉凶禮制事。 三公、掌五時讀時令,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鷄等事。 駕部掌車輿、牛馬廄牧等事。 四曹。 祠部統祠部、掌祠部醫藥,死喪贈賜等事。 主客、掌諸蕃雜客等事。 虞曹、掌地圖,山川遠近,園囿田獵,餚膳雜味等事。 屯田、掌藉田、諸州屯田等事。 起部掌諸興造非等事。 五曹。 祠部,無尚書則右仆射攝。 五兵統左中兵、掌諸郡督告身、諸宿衛官等事。 右中兵、掌畿內丁帳、事力、蕃兵等事。 左外兵、掌河南及潼關已東諸州丁帳,及發召徵兵等事。 右外兵、掌河北及潼關已西諸州,所典與左外同。 都兵掌鼓吹、太樂、雜戶等事。 五曹。 都官統都官、掌畿內非違得失事。 二千石、掌畿外得失等事。 比部、掌詔書律令勾檢等事。 水部、掌舟船、津梁,公私水事。 膳部掌侍官百司禮食餚饌等事。 五曹。 度支統度支、掌計會,凡軍國損益、事役糧廩等事。 倉部、掌諸倉帳出入等事。 左戶、掌天下計帳、戶籍等事。 右戶、掌天下公私田宅租調等事。 金部、掌權衡量度、外內諸庫藏文帳等事。 庫部掌凡是戎仗器用所須事。 六曹。 凡二十八曹。 吏部、三公,郎中各二人,余並一人。 凡三十郎中。 吏部、儀曹、三公、虞曹、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戶、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員。 門下省,掌獻納諫正,及司進禦之職。 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各六人,錄事四人,通事令史、主事令史八人。 統局六。 領左右局,領左右各二人,掌知硃華閣內諸事。 宣傳已下,白衣齋子已上,皆主之。 左右直長四人。 尚食局,典禦二人,總知禦膳事。 丞、監各四人。 尚藥局,典禦及丞各二人,總知禦藥事。 侍禦師、尚藥監各四人。 主衣局、都統、子統各二人。 掌禦衣服玩等事。 齋帥局,齋帥四人。 掌鋪設灑掃事。 殿中局,殿中監四人。 掌駕前奏引行事,制請修補。 東耕則進耒耜。 中書省,管司王言,及司進禦之音樂。 監、令各一人,侍郎四人。 並司伶官西涼部直長、伶官西涼四部、伶官龜茲四部、伶官清商部直長、伶官清商四部。 又領舍人省,掌署敕行下,宣旨勞問。 中書舍從、主書各十人。 秘書省,典司經籍。 監、丞各一人,郎中四人,校書郎十二人,正字四人。 又領著作省,郎二人,佐郎八人,校書郎二人。 集書省,掌諷議左右,從容獻納。 散騎常侍、通直散騎常侍各六人,諫議大夫七人,散騎侍郎六人,員外散騎常侍二十人,通直散騎侍郎六人,給事中六人,員外散騎侍郎一百二十人,奉朝請二百四十人。 又領起居省,散騎常侍、通直散騎常侍、散騎侍郎、通直散騎侍郎各一人,校書郎二人。 中侍中省,掌出入門閤。 中侍中二人,中常侍中、給事中各四人。 又有中尚藥典禦及丞,並中謁者仆射,各二人。 中尚食局,典禦、丞各二人,監四人。 內謁者局,統、丞各一人。 御史台,掌察糾彈劾。 中丞一人,治書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中侍御史、檢校御史各十二人,錄事四人。 領符節署,令一人,符璽郎中四人。 都水台,管諸津橋。 使者二人,參事十人。 又領都尉、合昌、坊城等三局。 尉皆分司諸津橋。 謁者台,掌凡諸吉凶公事,導相禮儀事。 仆射二人,謁者三十人,錄事一人。 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太府,是為九寺。 置卿、少卿、丞各一人。 各有功曹、五官、主簿、錄事等員。 第13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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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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