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周從天和元年丙戌至開皇十五年乙卯,合得冬夏至日影一十四。 張賓歷合得者十,差者四,三差前一日,一差後一日。 張冑玄歷合者五,差者九,八差後一日,一差前一日。 天和二年十一月戊戌朔,三日庚子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合庚子冬至,張冑玄歷辛丑冬至,差後一日。 三年十一月壬辰朔,十四日乙巳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合乙巳冬至,張冑玄歷丙午冬至,差後一日。 建德元年十一月己亥朔,二十九日丁卯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丙寅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歷合丁卯冬至。 二年五月丙寅朔,三日戊辰夏至,日影短。 張賓歷己巳夏至,差後一日,張冑玄歷庚午夏至,差後二日。 三年十一月戊午朔,二十日丁丑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合丁丑冬至,張冑玄歷戊寅冬至,差後一日。 六年十一月庚午朔,二十三日壬辰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合壬辰冬至,張冑玄歷癸巳冬至,差後一日。 宣政元年十一月甲午朔,五日戊戌冬至,日影長。 兩歷併合戊戌冬至。 開皇四年十一月己未朔,十一日己巳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合己巳冬至,張冑玄歷庚午冬至,差後一日。 五年十一月甲寅朔,二十二日乙亥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甲戌冬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歷合庚辰冬至。 七年五月乙亥朔,九日癸未夏至,日影短。 張賓歷壬午夏至,差前一日,張冑玄歷合癸未夏至。 十一月壬申朔,十四日乙酉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合乙酉冬至,張冑玄歷丙戌冬至,差後一日。 十一年十一月己卯朔,二十八日丙午冬至,日影長。 張賓歷合丙午冬至,張冑玄歷丁未冬至,差後一日。 十四年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 張賓歷合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張冑玄歷十一月辛酉朔,二日壬戌冬至,差後一日。 建德四年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 張賓歷四月大、乙酉朔,三十日甲寅,月晨見東方,張冑玄歷四月小、乙酉朔,五月大,甲寅朔,月晨見東方。 宜案影極長為冬至,影極短為夏至,二至自古史分可勘者二十四,其二十一有影,三有至日無影。 見行歷合一十八,差者六。 旅騎尉張冑玄歷合者八,差者一十六,二差後二日,一十四差後一日。 又開皇四年,在洛州測冬至影,與京師二處,進退絲毫不差。 周天和已來案驗並在後。 更檢得建德四年,晦朔東見;張冑玄歷,五月朔日,月晨見東方。 今十七年,張賓歷閏七月,張冑玄歷閏五月。 又審至以定閏,冑玄歷至既不當,故知置閏必乖。 見行歷四月、五月頻大,張冑玄歷九月、十月頻大,為冑玄朔弱,頻大在後晨,故朔日殘月晨見東方。 宜又案開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癸卯,依曆月行在鬼三度,時加酉,月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虧起西北。 今伺候,一更一籌起食東北角,十五分之十,至四籌還生,至二更一籌復滿。 五年六月三十日,依歷太陽虧,日在七星六度,加時在午少強上,食十五分之一半強,虧起西南角。 今伺候,日乃在午後六刻上始食,虧起西北角,十五分之六,至未後一刻還生,至五刻復滿。 六年六月十五日,依歷太陰虧,加時酉,在卯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弱,虧起西南,當其時陰雲不見月。 至辰巳,雲裡見月,已食三分之二,虧從東北,既還雲合。 至巳午間稍生,至午後,雲裡暫見,已復滿。 十月三十日丁丑,依歷太陽虧,日在鬥九度,時加在辰少弱上,食十五分之九強,虧起東北角。 今候所見,日出山一丈,辰二刻始食,虧起正西,食三分之二,辰後二刻始生,入巳時三刻上復滿。 十年三月十六日癸卯,依曆月行在氐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半上,食十五分之七半強,虧起東北。 今候,月初出卯南,帶半食,出至辰初三分,可食二分許,漸生,辰未已復滿。 見行歷九月十六日庚子,月行在胃四度,時加醜,月在未半強上,食十分之三半強,虧起正東。 今伺候,月以午後二刻,食起正東,須臾如南,至未正上,食南畔五分之四,漸生,入申一刻半復滿。 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己未,依曆月行在室七度,時加戌,月在辰太強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西北。 今伺候,一更三籌起西北上,食準三分之二強,與歷注同。 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依曆月在申半強上,食十五分之半弱,虧起西南。 十五日夜,從四更候月,五更一籌起東北上,食半強,入雲不見。 十四年七月一日,依歷時加巳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強。 至未後三刻,日乃食,虧起西北,食半許,入雲不見,食頃暫見,猶未復生,因即雲鄣。 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庚午,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亥,月在巳半上,食十五分之九半強,虧西北。 其夜一更四籌後,月在辰上起食,虧東南,至二更三籌,月在巳上,食三分之二許,漸生,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復滿。 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丑,依曆月行在井十七度,時加醜,月在未太弱上,食十五分之十二半弱,虧起東南。 十五日夜伺候,至三更一籌,月在丙上,雲裡見,已食十五分之三許,虧起正東,至丁上,食既,後從東南生,至四更三籌,月在未末,復滿。 而冑玄不能盡中。 迭相駁難,高祖惑焉,逾時不決。 會通事舍人顏慜楚上書云:「漢落下閎改《顓頊歷》作《太初曆》,雲後八百歲,此歷差一日。 」語在冑玄傳。 高祖欲神其事,遂下詔曰:「朕應運受圖,君臨萬宇,思欲興復聖教,恢弘令典,上順天道,下授人時,搜揚海內,廣延術士。 旅騎尉張冑玄,理思沉敏,術藝宏深,懷道白首,來上曆法。 令與太史舊曆,並加勘審。 仰觀玄象,參驗璇璣,冑玄曆數與七曜符合,太史所行,乃多疏舛,群官博議,咸以冑玄為密。 太史令劉暉,司歷郭翟、劉宜,驍騎尉任悅,往經修造,致此乖謬。 通直散騎常侍、領太史令庾季才,太史丞邢俊,司歷郭遠,歷博士蘇粲,歷助教傅俊、成珍等,既是職司,須審疏密。 遂虛行此歷,無所發明。 論暉等情狀,已合科罪,方共飾非護短,不從正法。 季才等附下罔上,義實難容。 」於是暉等四人,元造詐者,併除名;季才等六人,容隱奸慝,俱解見任。 冑玄所造曆法,付有司施行。 擢拜冑玄為員外散騎侍郎,領太史令。 冑玄進袁充,互相引重,各擅一能,更為延譽。 冑玄言充歷妙極前賢,充言冑玄歷術冠于今古。 冑玄學祖沖之,兼傳其師法。 自茲厥後,克食頗中。 其開皇十七年所行歷術,命冬至起虛五度。 後稍覺其疏,至大業四年劉焯卒後,乃敢改法,命起虛七度,諸法率更有增損,朔終義寧。 今錄戊辰年所定歷術著之於此雲。 自甲子元至大業四年戊辰,百四十二萬七千六百四十四年,算外。 章歲,四百一十。 章閏,百五十一。 章月,五千七十一。 日法,千一百四十四。 月法,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三。 辰法,二百八十六。 歲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二千九百六十三。 度法,四萬二千六百四十。 沒分,五百一十九萬一千三百一十一 沒法,七萬四千五百二十一。 周天分,一千五百五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鬥分,一萬八百六十六。 氣法,四十六萬九千四十。 氣時法,一萬六百六十。 周日,二十七。 日餘,一千四百一十三。 周通,七萬二百九。 周法,二千五百四十八。 推積月術: 第7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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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第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