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監三年,左丞吳操之啟稱:「《傳》雲『啟蟄而郊』,郊應立春之後。 」尚書左丞何佟之議:「今之郊祭,是報昔歲之功,而祈今年之福。 故取歲首上辛,不拘立春之先後。 周冬至于圓丘,大報天也。 夏正又郊,以祈農事,故有啟蟄之說。 自晉太始二年,並圓丘、方澤同於二郊。 是知今之郊禋,禮兼祈報,不得限以一途也。 」帝曰:「圓丘自是祭天,先農即是祈谷。 但就陽之位,故在郊也。 冬至之夜,陽氣起於甲子,既祭昊天,宜在冬至。 祈谷時可依古,必須啟蟄。 在一郊壇,分為二祭。 」自是冬至謂之祀天,啟蟄名為祈谷。 何佟之又啟:「案鬯者盛以六彞,覆以畫】,備其文飾,施之宗廟。 今南北二郊,《儀注》有課,既乖尚質,謂宜革變。 」博士明山賓議,以為:「《表記》『天子親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蓋明堂之裸耳。 郊不應裸。 」帝從之。 又有司以為祀竟,器席相承還庫,請依典燒埋之。 佟之等議:「案《禮》『祭器弊則埋之』。 今一用便埋,費而乖典。 」帝曰:「薦藉輕物,陶匏賤器,方還付庫,容復穢惡。 但敝則埋之,蓋謂四時祭器耳。 」自是從有司議,燒埋之。 四年,佟之云:「《周禮》『天曰神,地曰祇』。 今天不稱神,地不稱祇,天欑題宜曰皇天座,地欑宜曰後地座。 又南郊明堂用沉香,取本天之質,陽所宜也。 北郊用上和香,以地於人親,宜加雜馥。 」帝並從之。 五年,明山賓稱:「伏尋制旨,周以建子祀天,五月祭地。 殷以建醜祀天,六月祭地。 夏以建寅祀天,七月祭地。 自頃代以來,南北二郊,同用夏正。 」詔更詳議。 山賓以為二儀並尊,三朝慶始,同以此日二郊為允。 並請迎五帝于郊,皆以始祖配饗。 及郊廟受福,唯皇帝再拜,明上靈降祚,臣下不敢同也。 ”詔並依議。 六年,議者以為北郊有岳鎮海瀆之座,而又有四望之座,疑為煩重。 儀曹郎硃異議曰:「望是不即之名,豈容局于星海,拘于岳瀆?」明山賓曰:「《舜典》雲『望于山川』。 《春秋傳》曰『江、漢、沮、漳,楚之望也』。 而今北郊設岳鎮海瀆,又立四望,竊謂煩黷,宜省。 」徐勉曰:「岳瀆是山川之宗。 至于望祀之義,不止於岳瀆也。 若省四望,于義為非。 」議久不能決。 至十六年,有事北郊,帝復下其議。 於是八座奏省四望、松江、浙江、五湖等座。 其鐘山、白石,既土地所在,並留如故。 七年,帝以一獻為質,三獻則文,事天之道,理不應然,詔下詳議。 博士陸瑋、明山賓、禮官司馬褧以為「宗祧三獻,義兼臣下,上天之禮,主在帝王,約理申義,一獻為允」。 自是天地之祭皆一獻,始省太慰亞獻,光祿終獻。 又太常丞王僧崇稱:「五祀位在北郊,圓丘不宜重設。 」帝曰:「五行之氣,天地俱有,故宜兩從。 」僧崇又曰:「風伯、雨師,即箕、畢星矣。 而今南郊祀箕、畢二星,復祭風師、雨師,恐乖祀典。 」帝曰:「箕、畢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風師、雨師自是箕、畢星下隷。 兩祭非嫌。 」十一年,太祝牒,北郊止有一海,及二郊相承用柒俎盛牲,素案承玉。 又制南北二郊壇下眾神之座,悉以白茅,詔下詳議。 八座奏:「《禮》雲『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則知郊祭為俎,理不應柒。 又藉用白茅,禮無所出。 皇天大帝坐既用俎,則知郊有俎義。 」於是改用素俎,並北郊置四海座。 五帝以下,悉用蒲蓆槁薦,並以素俎。 又帝曰:「《禮》『祭月于坎』,良由月是陰義。 今五帝天神,而更居坎。 又《禮》雲『祭日于壇,祭月于坎』,並是別祭,不關在郊,故得各從陰陽而立壇坎。 于南郊,就陽之義,居于北郊,就陰之義。 既雲就陽,義與陰異。 星月與祭,理不為坎。 」八座奏曰:「五帝之義,不應居坎。 良由齊代圓丘小而且峻,邊無安神之所。 今丘形既大,易可取安。 請五帝座悉于壇上,外壝二十八宿及雨師等座,悉停為坎。 」自是南北二郊,悉無坎位矣。 十七年,帝以威仰、魄寶俱是天帝,于壇則尊,于下則卑。 且南郊所祭天皇,其五帝別有明堂之祀,不煩重設。 又郊祀二十八宿而無十二辰,于義闕然。 於是南郊始除五帝祀,加十二辰座,與二十八宿各于其方而為壇。 陳制,亦以間歲。 正月上辛,用特牛一,祀天地于南北二郊。 永定元年,武帝受禪,修南郊,圓壇高二丈二尺五寸,上廣十丈,柴燎告天。 明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以皇考德皇帝配,除十二辰座,加五帝位,其餘準梁之舊。 北郊為壇,高一丈五尺,廣八丈,以皇妣昭後配,從祀亦準梁舊。 及文帝天嘉中,南郊改以高祖配,北郊以德皇帝配天。 太中大夫、領大著作、攝太常卿許享奏曰:「昔梁武帝云:『天數五,地數五,五行之氣,天地俱有。 』故南北郊內,並祭五祀。 臣按《周禮》:『以血祭社稷五祀。 』鄭玄云:『陰祀自血起,貴氣臭也。 五祀,五官之神也。 』五神主五行,隷于地,故與埋沈副辜同為陰祀。 既非煙柴,無關陽祭。 故何休云:『周爵五等者,法地有五行也。 』五神位在北郊,圓丘不宜重設。 」制曰:「可。 」亨又奏曰:「梁武帝議,箕、畢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風師、雨師自是箕、畢下隷,非即星也。 故郊雩之所,皆兩祭之。 臣案《周禮》大宗伯之職云:『燎祀司中、司令、風師、雨師。 』鄭眾云:『風師,箕也;雨師,畢也。 』《詩》云:『月離于畢,俾滂沱矣。 』如此則風伯、雨師即箕、畢星矣。 而今南郊祀箕、畢二星,復祭風伯、雨師,恐乖祀典。 」制曰:「若郊設星位,任即除之。 」享又奏曰:「《梁儀注》曰:『一獻為質,三獻為文。 事天之事,故不三獻。 』臣案《周禮》司樽所言,三獻施于宗祧,而鄭注『一獻施于群小祀』。 今用小祀之禮施于天神大帝,梁武此義為不通矣。 且樽俎之物,依于質文,拜獻之禮,主于虔敬。 今請凡郊丘祀事,準于宗祧,三獻為允。 」制曰:「依議。 」廢帝光大中,又以昭後配北郊。 及宣帝即位,以南北二郊卑下,更議增廣。 久而不決。 至太建十一年,尚書祠部郎王元規議曰: 案前漢《黃圖》,上帝壇徑五丈,高九尺;后土壇方五丈,高六尺。 梁南郊壇上徑十一丈,下徑十八丈,高二丈七尺,北郊壇上方十丈,下方十二丈,高一丈。 即日南郊壇廣十丈,高二丈二尺五寸,北郊壇廣九丈三尺,高一丈五寸。 今議增南郊壇上徑十二丈,則天大數,下徑十八丈,取于三分益一,高二丈七尺,取三倍九尺之堂。 北郊壇上方十丈,以則地義,下至十五丈,亦取二分益一,高一丈二尺,亦取二倍漢家之數。 《禮記》云:「為高必因丘陵,為下必因川澤。 因名山升中于天,因吉土饗帝于郊。 」《周官》云:「冬日至,祠天于地上之圓丘。 夏日至,祭地于澤中之方丘。 」《祭法》云:「燔柴于泰壇,祭天也。 瘞埋于泰折,祭地也。 」《記》云:「至敬不壇,掃地而祭。 」于其質也,以報覆燾持載之功。 《爾雅》亦云:「丘,言非人所造為。 」古圓方兩丘,並因見有而祭。 本無高廣之數。 後世隨事遷都,而建立郊禮。 或有地吉而未必有丘,或有見丘而不必廣潔。 故有築建之法,而制丈尺之儀。 愚謂郊祀事重,圓方二丘,高下廣狹,既無明文,但五帝不相沿,三王不相襲。 今謹述漢、梁並即日三代壇不同,及更增修丈尺如前。 聽旨。 第1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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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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