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生六而倍之,下生六而損之,皆以九為法。 九六,陰陽、夫婦、子母之道也。 律娶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 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 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 《傳》曰「天六地五」,數之常也。 天有六氣,降生五味。 夫五六者,天地之中合,而民所受以生也。 故日有六甲,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之道畢,言終而復始。 太極中央元氣,故為黃鐘,其實一龠,以其長自乘,故八十一為日法,所以生權衡、度量,禮樂之所繇出也。 《經》元,一以統始,《易》太極之首也。 春秋二以目歲,《易》兩儀之中也。 于春每月書王,《易》三極之統也。 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 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易》八卦之位也。 象事成敗,《易》吉凶之效也。 朝聘會盟,《易》大業之本也。 故《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傳》曰:“龜,象也。 筮,數也,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 ” 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 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 以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B43D兩之,是為月法之實。 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凶。 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 並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 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 以會數乘之,則周天朔旦冬至,是為會月。 九會而復元,黃鐘初九之數也。 經于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 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 啟、閉者,節也。 分、至者,中也。 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 故《傳》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于中,歸余于終。 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民則不惑;歸余于終,事則不。 」此聖王之重閏也。 以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 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 參閏法為盩厔,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七B43D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七分。 此中朔相求之術也。 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 故日法乘閏法,是為統歲。 三統,是為元歲。 元歲之閏,陰陽災,三弦閏法。 《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陽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 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 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 是以《春秋》曰:「舉正于中。 」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 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台以望,而書,禮也。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 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月。 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於始也。 故傳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 極于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 鬥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 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 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鬥建下為十二辰。 視其建而知其次。 故曰:「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 《經》曰「春,王正月」,《傳》曰:周正月「火出,于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 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 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迭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也。 故三五相包而生。 天統之正,始施于子半,日萌色赤。 地統受之於醜初,日肇化而黃,至醜半,日牙化而白。 人統受之於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 天施復于子,地化自醜畢于辰,人生自寅成於申。 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孟、仲、季迭用事為統首。 三微之統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 五行與三統相錯。 傳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 《易》曰:「參五以變,錯綜其數。 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 」太極運三辰五星于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于下。 其於人,皇極統三德五事。 故三辰之合于三統也,日合于天統,月合于地統,鬥合於人統。 五星之合于五行,水合于辰星,火合于熒惑,金合于太白,木合于歲星,土合于鎮星。 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 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 陰陽比類,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隆于六體。 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四營而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 參之則得「乾」之策,兩之則得「坤」之策。 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十八;以陰六六之,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 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 引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後 卷二十一下 律歷志第一下 統母 第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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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
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