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案,臣服君黨,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 妻服夫黨 ,可直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 愚謂臣有合離,三諫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 親義既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 故見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 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 尋理求途,儻或在此。 必以臣妻相準,未睹其津也。 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 君遭母憂,巨創之痛;臣之為服,從君之義。 如何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于君第。 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 緣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 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 若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 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 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宜準類以作憲。 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于義乃重故也。 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 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 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XXB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 , 各降君、夫一等。 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 今司空臣懌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 《禮記大傳》雲『從輕而重』,鄭玄註云『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 此則是其例。 」 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 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 」 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 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條。 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 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 可還從前判,既葬除之。 ” 四年春正月丁已夜,世宗崩于式乾殿。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將軍于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于東宮,入自萬歲門 ,至顯陽殿,哭踴久之,乃復。 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 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 」 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令也。 」 光與于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並官行事。 於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俊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仆射。 光等請肅宗止哭,立於東序。 于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 太尉光奉策進璽綬,肅宗跽受,服皇帝兗冕服,禦太極前殿。 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群官于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于禮,于禮之重,喪紀斯極。 世代沿革 ,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 至如前賢往哲,商榷有異。 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共端。 雖憲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 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 是使叔孫之儀,專擅于漢朝;王肅之禮,獨行于晉世。 所謂共同軌文,四海畫一者也。 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 辯答乖殊,證據不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 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閲而知者也。 未聞有皇王垂範,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 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 比學官雖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 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 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顥則齊期堊室。 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併為蕃國,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 俄為舛駁,莫有裁正。 懿王昵戚,尚或如斯。 自茲已降,何可紀極。 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 或當時名士,往複成規;或一代詞宗,較然為則。 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綴旒四海。 臣忝官台傅,備位喉脣,不能秉國之鈞,致斯爽缺。 具瞻所誚,無所逃罪。 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 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學,博議定製,班行天下。 使禮無異準,得失有歸,並因事而廣,永為條例。 庶塵岳沾河,微酬萬一。 ” 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議。 」 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于瑤光寺。 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儀,征符月晷,方融壺化 ,奄至崩殂。 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謨謀。 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 」 有司奏:「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 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憑居道法。 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 但昔經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絶。 輒準故式,立儀如別。 內外群官,權改常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 止在京師,更不宣下。 」 第32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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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第3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