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諸耆舊云:昔有人因他適回,見其妻為姦盜所殺。 但不見其首,支體具在。 既悲且懼,遂告于妻族。 妻族聞之,遂執婿而入官丞。 行加誣云:爾殺吾愛女。 獄吏嚴其鞭捶,莫得自明,洎不任其苦,乃自誣殺人,甘其一死。 款案既成,皆以為不繆。 郡主委諸從事,從事疑(疑原作款,據明抄本改)而不斷。 謂使君曰:「某濫塵幕席,誠宜竭節。 奉理人命,一死不可再生,苟或誤舉典刑,豈能追悔也?必請緩而窮之。 且為夫之道,孰忍殺妻?況義在齊眉,曷能斷頸。 縱有隙而害之,盍作脫禍之計也。 或推病殞,或托暴亡,必存屍而棄首,其理甚明。 使君計其讞義,從事乃別開其第,權作狴牢。 慎擇司存,移此系者,細而劾之,仍給以酒食湯沐,以平人待之。 鍵戶棘垣,不使系于外。 然後遍勘在城伍作行人,令各供通。 近來應與人家安厝墳墓多少去處文狀。 既而一面詰之曰:」汝等與人家舉事,還有可疑者乎?「有一人曰:」某于一豪家舉事,具言殺卻一奶子,于牆上舁過,兇器中甚似無物,見在某坊。 發之,果得一女首級。 遂將首對屍,令訴者驗認。 云:「非也。 」遂收豪家鞠之,豪家伏辜而具款。 乃是殺一奶子,函首而葬之,以屍易此良家之婦,私室蓄之。 豪土乃全家棄市。 籲!伍辭察獄,得無慎乎?(出《玉堂閒話》) 【譯文】 聽幾位年紀大的朋友講,當年有一個人出門回家,發現妻子被強盜殺死,腦袋不見了,只剩下身體,他又悲傷又害怕,及時通知了妻子家裡的人。 妻子家的人聽了,把女婿抓到官府,誣陷他殺死了他們的女兒。 辦案人員嚴刑拷打,也沒有調察清楚。 這個人經受不住拷打,便自己誣陷自己,承認殺了妻子,甘願被處死。 定案以後,大家都認為審理結果沒有什麼問題,郡守把案件後期的處理交給一位從事辦理。 從事對這個案件的審理抱有懷疑,不敢決斷。 他對郡守說:「我沒有多少能力,勉強充當您的幕僚,應當盡職盡責。 奉命處理人命案件,而人死不能再生,如果錯殺了人,豈不是追悔莫及,必須要慎重處理。 況且作丈夫的,誰忍心殺害妻子。 夫妻相親相愛,怎麼會割下對方的頭顱。 縱然是有矛盾要殺害,為什麼不想辦法逃脫追查呢?或者是推說病死了,或者是推托暴死的,何必留着屍體而扔掉腦袋呢?這裡的道理很明顯。 」郡守同意了他的意見。 從事另外找了一個地方,當作牢獄。 慎重選擇辦案人員。 將那個被指控為殺妻的人,轉移到這個地點關押,詳細審問調察。 仍然給這個人供應酒飯和生活用具,向對平常人一樣對待他。 加強防守,不讓他逃脫。 然後找遍全城埋葬死人、辦理喪事為職業的人,叫他們講述近來給別人埋葬死人的情況,並且詢問他們有沒有覺得可疑的事情。 有一個人說,他去一個土豪家辦理喪事,都說是一個奶媽被殺,兇手跳牆跑了,棺材裡好象沒裝什麼,埋到某個地點了。 從事派人挖出棺材,見裡面有一個女人的頭,將這個頭和當初發現的無頭屍體對在一起,讓那個在押的人辨認。 那個人說不是。 於是將土豪和家裡的人抓來,土豪服罪坦白了。 原來是土豪殺了一個奶媽,將頭裝到棺材埋了,用她的屍換了那個良家婦女,藏到密室裡偷偷霸佔。 於是土豪一家被在閙市中處以死刑。 審理案件,能不謹慎嗎? 許宗裔 蜀之將帥,鮮不好貨。 有許宗裔者,分符仗鉞,獨守廉隅。 嘗典劍州,民有致寇者,燈下認識暴客,待曉告巡,其賊不禁拷捶,遠首其罪,囚而送州。 宗裔引慮,縲囚紛訴,且言絲鈎絝乃是家物,與劫主遞有詞說。 宗裔促命兩繰絲車,又各賫絝卷時胎心,復用何物?一雲杏核,一雲瓦子,因令相退下綫,見杏核,與囚款同。 仍以絲鈎安車,量其輕重大小,亦是囚家本物。 即被劫者有妄認之過,巡捕吏伏拷決之辜,指顧之間,為雪冤枉,乃良吏也。 (出《北夢瑣言》) 【譯文】 蜀郡的官員將領,很少有不貪圖錢財的。 有個叫許宗裔的官員,雖然手握大權,卻品行端正。 他曾經掌管劍州,有個居民家中去了強盜。 在燈光下看見了強盜的樣子,天亮以後報告了官府的刑事巡察人員。 巡察人員把他認定的人抓住以後,這個人經受不住拷打,只好違心地承認自己是強盜。 被押送到州府,許宗裔慎重處理,將囚徒帶上來重新審問。 囚徒說,所謂搶劫來的臓物繰絲工具是自己家裡原有的東西,說的和被搶劫的人說的正好相反。 許宗裔立刻命令兩個人當面對質核實,問他們各自家裡的繰絲車上卷絲軸心是用的什麼東西?一個說是杏核,一個說是瓦片。 許宗裔命令退下捲上的蠶絲,拆下軸心,見是杏核,與囚徒說的相同。 然後又把繰絲車安裝好,測量其重大小,也說明確實是囚徒家中的用具,因而證明了被搶劫的人認錯了人,巡捕官差也有行刑逼供的錯誤。 許宗裔在一指一瞥的短暫時間裡。 就澄清了一起冤案,真是一個好官啊! 劉方遇 鎮州士人劉方遇家財數十萬。 方遇妻田氏早卒,田之妹為尼,常出入方遇家。 方遇使尼髮長,為繼室。 田有令遵者,方遇之妻弟也。 善貨殖,方遇以所積財,令令遵興殖。 方遇有子年幼,二女皆嫁。 方遇疾卒,子幼,不能督家業。 方遇妻及二女,以家財素為令遵興殖,乃舉族合謀,請以令遵姓劉,為方遇繼嗣。 即令鬻券人安美,為親族請嗣券書。 即定,乃遣令遵服斬衰居喪。 而二女初立令遵時,先邀每月供財三萬。 及後求取無厭,而石李二夫,教二女詣本府論訴云:令遵冒姓,奪父家財。 令遵下獄。 石李二夫族與本府要(要原作安,據明抄本改)吏親黨上在府帥判官、行軍司馬,隨使都押衙,各受方遇二女賂錢數千緡,而以令遵與姊及書券安美同情共盜,俱棄市。 人知其冤。 府帥李從敏,令妻來朝,慎事發,令內弟彌縫。 侍御史趙都嫉惡論奏,明宗驚怒,下鎮州,委副使符蒙按問。 果得事實。 自親吏高知柔,及判官行軍司馬,並通貨僧人、婦人,皆棄市。 唯從敏初削官停任,中宮祈哀,竟罰一季俸。 議者以受賂曲法殺人,而八議之所不及,失刑也。 安重誨誅後,王貴妃用事故也。 (出《北夢瑣言》) 【譯文】 第38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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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廣記 二》
第382頁